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191316 上传时间:2018-02-21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集团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平能化集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基 层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主要指对存在或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监察,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 目” )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监)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诊断、康复。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

2、责第四条 集团成立职防工作领导机构,其成员单位由安全、工会、人力资源、经营、规划发展、财务和医疗卫生等部门组成。第五条 集团职防工作领导机构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集团职防管理制度。2.组织、协调、实施职防工作。3.确保集团职防工作必要的经费投入。第六条 集团职防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医疗集团)职责1.在集团职防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下,负责集团职防日常事务性工作。2.协调重大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工作。3.完成集团职防工作领导机构交办的工作任务。第七条 集团职防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职责(一)安全监察局职责1.安监局作为集团职防工作监督责任主体,负责将职

3、防工作纳入集团安全检查考核体系。2.负责集团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及奖罚。3.负责组织编制职防年度工作计划。4.负责重大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5.负责督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受理及汇总。(二)集团工会职责1.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督促工作。2.负责监督职业病患者待遇的有效落实。(三)医疗集团职业病防治院职责1.在集团职防工作领导机构及医疗集团领导下,负责职防法律、法规、标准和职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2.负责集团职防技术业务工作的管理、指导与职业卫生服务工作3.落实实施集团年度职防工作计划。4.负责组织集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5.承担集团基层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4、素的监(检)测与评价工作。6.承担集团基层单位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负责集团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7.组织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病人的诊治和疗养。8.承担基层单位尘毒治理措施的卫生学评价。9.负责职防相关数据报表的统计和上报。10.协助安监局做好职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11. 组织和开展职防科研和职业性流行病学调查。(四)规划发展部职责1.负责集团职防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2.负责集团职防专项资金计划预(决)算与投入。3.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职业卫生“三同时” 要求,及时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五)财务资产部职责1.制定集团职防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集团职防

5、资金有效落实。2.负责职防资金的结算、托收管理工作。(六)人力资源部职责1.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告知的监督管理;2.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及统计工作。3.负责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岗位调动的监督管理。4.负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申报工作管理。5.负责职业病人的死亡统计。(七)平煤股份各职能部门、神马实业各职能部门、化工事业部、装备事业部、电力事业部、物业事业部等部门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及职能如实落实职防工作。第三章 现场管理与评价第八条 每年 11 月份以前,要制定出下年度集团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监(检)测评价、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基层单位应根据集团的工作

6、计划及实施方案等要求,每年 12 月底以前制定出相应的本单位下年度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计划,安排好专项经费预算。第九条 集团对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等职防工作业务检查时,基层单位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记录和资料。第十条 基层单位要健全并严格执行职防工作管理制度,把职防工作列入本单位安全检查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报集团职防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及医疗集团职业病防治院。第十一条 严格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基层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院每年进行 1

7、-2 次现场检测与评价(应急需要时可随时进行),现场检测与评价工作结束3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与评价报告,并向被检单位反馈、存档。单位应根据评价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规划发展部及项目筹建单位要及时向职业病防治院通报和申报建设项目,由职业病防治院统一安排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评价建议及时完善整改,确保工程项目按期开工建设与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生产或使用新化学物质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安监局、职业病防治院申报备案,并提供有关毒性评审资料。终止生产和使用时,应当办理申报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要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隔离

8、等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护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急救人员。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六条 基层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及职业病防治专职人员应当定期接受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基层单位应采取多种措施,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第十七条 基层单位应认真编制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水平。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第十八条 基层单位要认真做好职业健康体检的迎检准备工作,劳资部门必须认真配合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如实提供接触职业病危害

9、因素职工人数。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计划的,要与职业病防治院联系,安排补检,否则按未完成计划处理。第十九条 职业健康体检对象应包括单位从事或拟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含劳务公司务工人员)人员。第二十条 在岗接尘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尘肺病患者及接触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每年进行一次。职工职业健康体检期间视同正常出勤。第二十一条 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规定:(一)上岗前体检。拟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粉尘、放射性、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必须到职业病防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能以招工体检代替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

10、体检的,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二)在岗期间体检。基层单位应当根据职工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计划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人数(三)离岗时体检。基层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离岗前 90 日内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的可视为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劳资部门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四)离岗后体检。基层单位应对离开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职工,安排离岗后医学随访。第二十二条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职工急性健康损害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职业健

11、康检查。第二十三条 基层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体检报告,采取以下措施:(一)2003 年前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要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需要治疗的及时到职业病防治院进行治疗,需要康复疗养的,由职业病防治院按计划统一组织实施。(二)对新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要及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工伤认定等手续,上报集团劳动工资处工伤保险科,并安排到职业病防治院治疗康复。(三)对职业病观察对象,要按规定进行医学观察,并分期分批进行康复疗养。(四)对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处理。(五)对有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工种有直接关系的,应当调离岗位,妥善安置。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人死亡,其所在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机构应在

12、死亡 10 日内报人力资源部劳动保险科,每季度汇总后交由职业病防治院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第五章 费用保障与结算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属有偿服务项目,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体检、康复治疗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集团职业病防治工作安排,保证费用的支付。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有偿服务费用结算程序:(一)在岗人员职业健康体检费用,职业病防治院依据集团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计划,于体检当月出具职业健康体检通知单及相关票据,送达集团财务资产部、平煤股份计财处办理费用拨付手续。(二)从业人员上岗前、离岗时及应急情况下的职

13、业健康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于体检时以支票或现金形式支付。(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作用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费用,凭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结算通知单及相关票据,报请集团财务资产部和平煤股份计财处,直接办理拨付手续。(四)康复疗养费用,职业病防治院依据集团康复疗养年度计划,于康复疗养完成次月,凭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相关票据,报请集团财务资产部和平煤股份计财处,直接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并对该单位处以 0.51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一)未设置专职或兼职部

14、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二)作业场所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实行告知制度及作业场所警示制度的;(三)未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业场所未配备必备应急设施的;(四)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未进行必要的岗前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的;(五)未按规定给职工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六)未按有关要求提供工作所需条件造成相关工作不能按计划进行;(七)未经检查而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八)未成年人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九)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十)未将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的;(十一)有职业禁忌症职工未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限

15、期改正,并对该单位处以 25 万元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做好日常性作业场所现场监测而造成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的;(二)对作业现场检测与评价工作不予配合或配合不力,以致无法出具评价报告的;(三)存在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未及时上报或瞒报的;(五)建设项目未及时报职业病防治院,以致建设项目未按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限期纠正外,并对该单位每人次罚款 1000 元:(一)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而私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职工离岗时未进行体检的;(三)不按规定上报职业病死亡报告的;(四)未按规定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的;(五)职业病人未办理工伤认定和住院手续进行治疗的。第三十条 被检单位未按计划组织职业健康体检或职业健康体检率达不到 95%以上的,每缺 1 人罚 200元。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被上级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集团将加倍罚款。第三十二条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罚款在安监局建立专项基金帐户,用于奖励职业病防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基层单位必须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并设立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职防工作。 1 2 3 4 5 6 7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不得低于应检人数的 9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