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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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政大发2006146 号一、本办法适用学校财务处档案室。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的会计档案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归档范围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薄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财务说明书及合并底稿等。 4.其他类:在职职工工资册,退休职工工资册及遗属补助发放清册,奖、贷学金及助学金、各种补贴等发放

2、清册,财务处缴销的各种发票及收款收据存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册,各种财务数据软盘及有关经济合同等其他应归档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三、归档时间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处保管两年,期满之后,由财务处指定专人编制移交清册交学校综合档案室,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更不得推诿拒绝。 四、归档要求应归档的会计档案必须反映学校财务管理、会计活动的全过程并保证完整、准确、系统。应归档的会计档案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账薄扉页加“经办人员一览表”和“账户目录”,编页次号,活页账封成死页账。 五、档案移交移交会计档案时,由财务处填写移交清单,

3、交接双方逐份清点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对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如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应经财务处的领导批准并由财务处、学校综合档案室的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六、档案的保管对归档保存的会计档案,在整理立卷的基础上 ,要分类编造清册,在清册中要做到能集中体现出会计档案的类别、卷次、起止时间 、卷内张数,全年共计册数及保存年限等内容,装盒上架,摆放整齐。档案室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严防损坏和丢失,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鼠,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 七、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颁布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规定,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具体保管期限按中华人

4、民共和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保管期限的计算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计算。 八、查阅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查阅登记制度,应在登记本上澄清:何年、何月、何日、何人借阅何类档案、编号,何时归还等。 九、查阅人员本校人员需查阅会计档案,须由财务处专门人员陪同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处处长批准,并由财务处会计人员陪同在档案室内查阅。如有特殊要求,须经财务处处长批准,由财务处专门人员和学校综合档案室相关人员陪同,方可进行查阅复制,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档案室。 十、查阅要求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应遵守规定,不准吸烟,不准随意拆卷撕面、涂改、勾划,对违反规定,损坏丢失档案

5、情节严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十一、档案鉴定及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处、审计处和学校综合档案室组成鉴定小组,严格审查,提出销毁意见,编造销毁清册,报主管校长批准,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对应销毁的会计档案中如有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或未结案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对应销毁的会计档案中,仍具有保存价值的重要档案,应将其抽出,另行整理立卷,单独长期保存。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二一八二一八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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