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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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 活动深入、扎实、持久地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建“青年安全生 产示范岗” 活动,是以青年 职工为主体,以安全生产示范为导向,以安全思想教育、安全技能培训、安全监督管理为内容,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为目的群众性活动。第三条 创建“青年安全生 产示范岗” 活动是公司安全生 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的有效措施;是团组织服务公司中心工作、代表和维护广大青年职工利益的实际行动,对于提高青年职工的安

2、全意识,增强青年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第四条 创建“青年安全生 产示范岗” 活动旨在 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岗位, 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在青年职工中的顺利开展,为 公司的跨越式发展贡献力量。第五条 创建“青年安全生 产示范岗” 活动要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和“ 贵在 坚持,重在落 实” 的原则,着眼于提高广大青年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把创建活动融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之中。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第六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基本条件和考核标准1、创建

3、示范岗的青年班组中 35 岁以下青年应占全体职工的70以上, 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 35 岁。2、创建示范岗的青年班组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岗位现场管理规范,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无责任事故发生。3、创建示范岗的青年班组要求真务实,结合本班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措施,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在确保安全生产方面创造先进经验。4、创建示范岗的青年班组成员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较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较好的应对突发事件能力。5、创建示范岗的青年班组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要在同类型班组中领先。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第七条 公司级“青年安全生 产

4、示范岗” 的评选 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办法,由公司统一考核评比。获得公司级“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 的班组 ,公司将向上 级推荐,申报市级 、省级、国家级“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 。 第八条 各单位要从严考核把关,保证被推荐的青年班组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性,事迹具有说服力。第九条 公司每年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对推荐的青年班组进行检查验收, 选出符合标准、在全公司具有导向和示范作业的青年班组进行命名。 第四章 表彰奖励第十条 公司每年将对评选出的上一年度“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进行命名表彰,对“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班组给予授牌并奖励。第十一条 荣获全国级、省级、市级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青年班组,

5、公司 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定为 700 元、500 元、200 元。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第十二条 建立全公司“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 的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 青年安全生 产示范岗” 的申报、推荐、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 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 规范化。第十三条 全公司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检查、指导、考核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工作。第十四条 “青年安全生 产示范岗” 实行挂牌制度。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牌匾要 悬挂在 岗位现场,接受监督。第十五条 采取定期与随机、普查与抽查、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

6、形式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不达标者,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消其荣誉称号。第十六条 “青年安全生 产示范岗” 实行年度考核。已 获“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 的单位第二年要向 团委办公室重新提出申报,复检合格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消。第十七条 凡“青年安全生 产示范岗” 某些自然条件 发生变化,包括班组中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或 负责 人没有一个年龄低于岁 ,给予三个月的调整时间,调整后仍不符合条件则自动撤消“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称号。第十八条 “青年安全生 产示范岗” 班组发生以下情况者, 将强制撤消牌匾,取消“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称号:、在日常生产、 经营、管理、服务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工作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并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本班组中有 违法、违纪、违犯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第十九条 撤消的“青年安全生 产示范岗” 牌匾由公司 团委办公室保存。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获公司级及公司级以上“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青年班 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团委。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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