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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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 年 04 月 23 日 14:11 我来说两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结算等。 第三条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 第

2、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六)企事业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二章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单位应到成都公积

3、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之日起 20 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 30 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

4、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缴存 第十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十一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总额除以 12。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 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当

5、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单位每年应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当中单位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单位调整缴存基数,由单位提出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成都管委会拟定,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同一单位的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6、。 第十六条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年中单位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缴存比例。 在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缴存比例,由单位提出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时,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报成都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降低缴存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亏损

7、;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6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 7 日。 第十九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暂时发生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报成都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前两个年度连续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

8、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5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 7 日。 第二十一条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欠缴单位计算补缴额时,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缴存基数证明材料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可以参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应补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为职工补缴以前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的,应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时,欠缴职工的住

9、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四章封存、转移、托管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停发工资当月持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资料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个人账户封存的职工恢复工资后,单位应于恢复工资当月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启封时职工缴存基数为启封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二十四条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 30 日内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

10、动关系后进入成都行政区域以外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 30 日内持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资料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的,原单位应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持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资料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调入单位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暂无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 30 日内持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资料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 第五章罚 则 第二十六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欠缴或者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成都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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