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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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找法网,中国最大的在线法律咨询中心 找法网全国 免费法律咨询:http:/ 1 页 共 6 页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单 位 信 息 公 开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第 75 号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单 位 信 息 公 开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已 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 经 卫生 部 部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 现 予 发 布 , 自 2010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 部 长 陈 竺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日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单 位 信 息 公 开 管 理 办 法

2、(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保 障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获 取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单 位 信 息 , 提 高 医疗 卫 生 服 务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 促 进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单 位 依 法 执 业 , 诚 信 服 务 , 根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和 有 关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信 息 是 指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单 位 在 提 供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过 程 中 产 生的 , 以 一 定 形 式 记 录 、

3、保 存 的 信 息 以 及 其 他 与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有 关 的 信 息 。 本 办 法 所 称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单 位 是 指 从 事 疾 病 诊 断 治 疗 、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 健 康 教 育 、妇 幼 保 健 、 精 神 卫 生 、 采 供 血 和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等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活 动 的 单 位 。 承 担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任 务 的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 按 照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执 行 。 第 三 条 卫 生 部 、 国 家 中

4、医 药 管 理 局 负 责 统 筹 指 导 全 国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单 位 信 息 公开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 中 医 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推 进 、 指 导 、 协 调 、 监 督 本行 政 区 域 内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单 位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 第 四 条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单 位 公 开 信 息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 遵 循 公 正 、 公平 、 便 民 的 原 则 , 做 到 公 开 内 容 真 实 , 公 开 程 序 规 范 。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单 位 若 发

5、 现 与 自 身 相 关 的 、 可 能 扰 乱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的 虚 假 或 者 不 完 整信 息 , 应 当 及 时 发 布 准 确 的 信 息 予 以 澄 清 。 第 五 条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发 布 保 密 审 查 机 制 , 明 确 审 查 的 责任 和 程 序 。 信 息 公 开 前 ,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保 密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对 拟 公 开 的 信 息 进 行 保密 审 查 。 第 六 条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单 位 应 当 将 开 展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纳 入 年 度

6、预 算 , 保障 有 关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 第 二 章 公 开 范 围 和 内 容 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找法网,中国最大的在线法律咨询中心 找法网全国 免费法律咨询:http:/ 2 页 共 6 页第 七 条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单 位 对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要 求 之 一 的 信 息 , 应 当 主 动 向 社 会 公开 : ( 一 ) 需 要 社 会 公 众 广 泛 知 晓 或 者 参 与 的 ; ( 二 ) 反 映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单 位 设 置 、 职 能 、 工 作 规 则 、 办 事 程 序 等 情 况 的 ; ( 三 )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

7、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主 动 公 开 的 。 第 八 条 从 事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 健 康 教 育 、 妇 幼 保 健 、 精 神 卫 生 和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等活 动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单 位 , 应 当 公 开 下 列 信 息 : ( 一 ) 辖 区 内 居 民 相 关 领 域 健 康 状 况 , 主 要 公 共 卫 生 问 题 及 其 影 响 因 素 和 解 决 问 题所 需 的 主 要 技 术 措 施 ; ( 二 ) 承 担 的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 含 中 医 药 ) 项 目 、 内 容 、 服 务 人 群 及 实 施

8、 情 况 ; ( 三 ) 承 担 的 其 他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 含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技 术 服 务 ) 项 目 、 内 容 、 价 格 、收 费 依 据 及 实 施 情 况 ; ( 四 ) 传 染 病 、 地 方 病 、 慢 性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 职 业 病 、 精 神 疾 病 等 疾 病 的 预 防 控 制措 施 及 实 施 情 况 ; ( 五 ) 营 养 和 食 品 安 全 、 职 业 卫 生 、 放 射 卫 生 、 环 境 卫 生 、 学 校 卫 生 的 技 术 服 务 工作 内 容 、 进 展 及 实 施 效 果 ; ( 六 ) 健 康 教 育 和 健 康

9、促 进 工 作 内 容 、 进 展 及 实 施 效 果 ; ( 七 )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和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 健 康 相 关 产 品 检验 机 构 等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的 资 质 和 服 务 项 目 ; ( 八 ) 职 责 范 围 内 确 定 的 主 动 公 开 的 其 他 信 息 。 第 九 条 从 事 疾 病 诊 断 、 治 疗 和 采 供 血 等 活 动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单 位 应 当 公 开 下 列信 息 : ( 一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核 发 的 执 业 许 可 证 、 卫 生 技

10、术 人 员 依 法 执 业 注 册 基 本 情 况 和 卫生 技 术 人 员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时 的 身 份 标 识 ; ( 二 ) 经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开 展 的 诊 疗 科 目 、 准 予 登 记 的 医 疗 技 术 及 医 疗 技 术 临 床应 用 情 况 ; ( 三 ) 经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使 用 的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名 称 、 从 业 人 员 资 质 及 其 使 用 管 理情 况 ; ( 四 )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 内 容 、 流 程 情 况 ; ( 五 ) 提 供 的 预 约 诊 疗 服 务 方 式 及 门 诊 出

11、 诊 医 师 信 息 ; ( 六 ) 医 疗 服 务 、 常 用 药 品 和 主 要 医 用 耗 材 的 价 格 及 其 在 医 疗 保 险 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医 疗 中 的 报 销 比 例 ; ( 七 ) 纳 入 医 疗 保 险 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的 情 况 , 医 疗 保 险 和 新 型 农村 合 作 医 疗 报 销 政 策 和 补 偿 流 程 ; ( 八 ) 接 受 捐 赠 资 助 的 情 况 和 受 赠 受 助 财 产 的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 ( 九 ) 医 疗 纠 纷 处 理 程 序 、 医 疗 服 务 投 诉 信 箱 和 投

12、 诉 咨 询 电 话 ; ( 十 ) 医 疗 服 务 中 的 便 民 服 务 措 施 ; 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找法网,中国最大的在线法律咨询中心 找法网全国 免费法律咨询:http:/ 3 页 共 6 页( 十 一 ) 职 责 范 围 内 确 定 的 主 动 公 开 的 其 他 信 息 。 第 十 条 同 时 提 供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和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的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机 构 、 乡 镇卫 生 院 等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单 位 , 除 第 八 条 、 第 九 条 的 相 关 内 容 外 , 还 应 当 公 开 下 列 信息 : ( 一 )

13、配 备 的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名 称 、 价 格 , 配 备 血 液 的 种 类 、 规 格 、 价 格 ; ( 二 ) 与 本 机 构 建 立 双 向 转 诊 关 系 的 综 合 、 中 医 ( 中 西 医 结 合 、 民 族 医 ) 或 者 专 科医 院 名 称 , 支 援 本 单 位 的 专 家 姓 名 、 专 长 和 服 务 时 间 。 第 十 一 条 医 疗 服 务 中 患 者 使 用 的 药 品 、 血 液 及 其 制 品 、 医 用 耗 材 和 接 受 医 疗 服务 的 名 称 、 数 量 、 单 价 、 金 额 及 医 疗 总 费 用 等 情 况 , 以 提 供 查 询

14、服 务 或 提 供 费 用 清 单 的形 式 告 知 患 者 。 第 十 二 条 医 疗 服 务 中 的 下 列 信 息 应 当 事 先 告 知 患 者 按 照 规 定 需 要 签 署 知 情 同 意书 的 , 应 当 及 时 、 规 范 签 署 相 应 的 知 情 同 意 书 : ( 一 ) 患 者 接 受 的 重 症 监 护 ( ICU) 、 介 入 诊 疗 、 手 术 治 疗 、 血 液 净 化 、 器 官 移植 、 人 工 关 节 置 换 、 高 值 ( 千 元 以 上 ) 费 用 项 目 等 诊 疗 服 务 及 其 收 费 标 准 ; ( 二 ) 患 者 接 受 的 超 声 、 造

15、影 、 电 子 计 算 机 X 射 线 断 层 扫 描 技 术 ( CT) 、 磁 共振 成 像 ( MRI) 等 主 要 辅 助 检 查 项 目 及 其 收 费 标 准 ; ( 三 ) 医 保 患 者 使 用 的 自 费 比 例 较 高 的 药 品 和 诊 疗 项 目 ;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患 者 使用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和 诊 疗 项 目 之 外 的 药 品 和 诊 疗 项 目 ; ( 四 ) 法 律 法 规 和 临 床 诊 疗 规 范 规 定 的 其 他 知 情 同 意 事 项 。 第 十 三 条 除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 第 八 条 、 第 九 条 、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应 当 向 社 会 主 动 公开 的 信 息 外 ,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还 可 以 依 法 向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单 位 申 请 获 取 涉 及 其自 身 利 益 的 相 关 信 息 。 第 十 四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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