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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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 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三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流动资产是

2、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材料和低 值 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等。 单价 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 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 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 权、特 许经营权等。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

3、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原则。学校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2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

4、用;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统计、 监督管理与奖惩等。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综合性的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当配 备相应数量的资产、财务、 经济 、工程技术等专业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正常开展工作。学校各院、部、处等要指定专人,负责 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维护 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加强产权管理。统一办理学校产权变动事项,负责对外投资、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等产权管理工作;(三)合理配置和管理国有资产,参与新增资产的方案论证、计划采购和验收,参加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等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网络,负责资产的账、物管理,按管理 权限 办理资产的盈亏、毁损和报废等各项报批手续;(四)负责存量资产有效利用,促使资产合理流动,处置闲置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五)负责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监督管理,控制学3校财务风险,核定和收缴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

6、产使用情况报告。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九条 学校国有 资产 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学校购置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资产,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报省教育 厅审核。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按其 规定执行。(二)省教育厅根据学校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资产增量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三)部门预算经批准后,其中所列的增量资产购置计划,作为学校办理采购的

7、依据。第十条 学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的。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二条 高校要优 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按其规定执行。资本性购置单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财政拨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

8、目评审。第十四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4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第十六条 要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第十七条 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十八条 要加强对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非 专利技 术、商誉以及其它 财产权 利要制定

9、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十九条 利用国有 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学校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事业拨款和维持事 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第二十一条 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应负保值增值的责任。对设立的经营实体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承包合同中必须加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容及相应的考核指标和监管措施;投入资产要实行专项管理,进行专项考核,并在财务报告中对投出资产的数量、价

10、值、投出形式和回报等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第五章 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二十二条 应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及控股企业或实体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 销等手续,依法确5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形态的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登记以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 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1、学校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六章 资产处置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 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 对外捐 赠、 报废、报损 以及货币性资产损 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 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是学校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第二十六条 高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 单位账面价值( 或批量价值)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资产的处置,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单位账面价值(或批

12、量价值)在 30 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报省教育厅批准核销。第二十七条 处置资产的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报学校负责人审批。对按规定须由省教育厅或财政厅审批的,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报告。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报废资产处置等,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对经批准 处置的资产需保证其安全完整,登记造册后,统一移交省产权交易所集中公开处置。第七章 资产收益6第二十九条 学校代表国家对我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

13、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 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 让、 转让 收入、 资产报废报损残 值变价收入等。第三十一条 要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应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 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

14、为企业;(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资产拍卖、 转让、置换;(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 进行资产评估:(一)学校所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二)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7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 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三十六条 国有

15、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 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 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教育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资产清查具体工作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7

16、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第九章 资产报告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学校的资产状况是上级主管部门配置学校资产和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十条 学校在报 送报表时, 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第四十一条 要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及时将学校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学校资产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学校国有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8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第四十二条 应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要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校资产监管体系。第四十三条 学校内部各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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