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三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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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739 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 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确保“十一五”减排目标的实现,中央财政决定设立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附件: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

2、行办法财政部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 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确保“十一五”减排目标的实现,中央财政决定设立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等三河三湖以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为明确责

3、任,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实施管理由省级政府负责。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进展情况等适时调整。第二章 补助范围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是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项目和建设内容。其中已享受中央财政其它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第七条 具体项目包括:1、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2、工业污水深度处理设施,清洁生产项目;3、区域污染防治项目: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

4、污染控制,城市水体综合治理等。4、规划范围内其它水污染防治项目。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1、不属于规划范围内的项目;2、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第三章 补助原则和标准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不再另行组织项目申报。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将综合考虑国家规划确定的项目投资需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COD 削减任务量两个因素,其权重各占 50%。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算公式:某地区应分配专项资金额(该地区规划项目中央投资需求额全国重点流域规划项目中央投资需求总规模50%)+(该地区 COD 削减任务量全国重点流域地区 COD 削减任务总量50)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年度规模

5、。其中:中央投资需求额=城镇污水垃圾项目总投资中央财政补助比例 40%+区域污染防治项目总投资中央财政补助比例 30%+工业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中央财政补助比例 20%。考虑太湖、松花江流域是水污染治理的重点,太湖、松花江流域规划项目中央财政补助额,在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基础上,再提高 20%。第四章 拨付与使用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环保、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全部用于规划确定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有关部门在二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具体项目清单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备案。第十三条 地方安排专项资金

6、,应根据轻重缓急及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进行合理排序。并根据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专项资金补助规模等,统筹地方机动财力,确定具体实施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第十四条 对具体项目的投入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等部门视本地区减排工作和规划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可采取“先建后补” 、 “以奖代补”等方式,改进资金运行管理机制,努力实现投入方式创新,确保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环保等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抓紧组织项目建设,积极筹措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按照规划稳步实施。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积极增加规划确定的污染治理项目投入,原则上不低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规模

7、。其中财政困难地区,主要由省级财政统筹考虑。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并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排任务完成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规划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等,在下一年度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采取适当奖励;对于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

8、检查;财政部将授权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地方财政、环保、建设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建设管理,以及完成减排任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汇总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地方财力增加治污投入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统筹安排情况,以及规划项目建设进度完成情况等,于每年 9 月底前报财政部备案。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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