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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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强化追溯项目目标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组织制定了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附件: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强化项目责任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实施,择优扶强、示范带动,分级管理、逐步推进,突出公益、兼顾效益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

2、于项目的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项目实行目 标责任管理,农业部农垦局、省级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项目的建设。第六条 农业部农垦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总体组织规划、制度建设、审批监管、总体验收等组织实施工作。主要承担:(一)统筹管理项目,制定追溯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组织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标准等。(三)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下达项目预算,汇总、上报项目决算。3(四)指导项目建设,组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总结验收。第七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为项目技术支撑单位,负责项目追溯系统建设、信息管理、技术培训、宣传推广等

3、工作。主要承担:(一)开发项目软件,建设部级数据中心。(二)管理追溯信息,保障追溯系统正常运转和数据安全。(三)开展项目技术培训,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设追溯系统。(四)对项目进行宣传推广。第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为项目分管机构,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申报、指导实施、日常监管、考核验收等工作。主要承担:(一)组织对本省项目进行初审、上报。(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工作,在交流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服务。(三)对本省项目的实施进度、运行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四)建设省级数据中心,对本省项目数据进行管理。(五)受农业部农垦局委托,对本省项目进行年度考核和检查验收。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

4、目实施主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工作。主要承担:(一)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任务,开展业务培训。(二)及时采集、上报追溯信息,规范使用追溯标签,确保追溯系统正常有效运转。4(三)开展自检或委托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对追溯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测。(四)总结项目建设情况,宣传推广追溯成果。第三章 项目申报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守法,近两年内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记录。(二)组织化程度高,具备较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和技术服务体系。(三)标准体系健全,实行标准化生产,标准应用率达到 95%以上。(四)产业链

5、完整,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五)产品规模化生产,商品率达到 90%以上。(六)市场化运作,拥有自主品牌,产品单件独立包装,主要销往国内大中城市或国际市场。(七)有信息化工作基础,具有一定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一)省级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项目申报书,经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于每年 3 月 15日前报农业部农垦局,经论证后进入项目库。(二)农业部农垦局根据质量追溯工作发展需要和预算规模,结合项目库情况,于每年 4 月底前印发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三)省级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单位编报可行性5研究报告,于每年

6、5 月底前上报农业部农垦局。(四)农业部农垦局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每年 6 月底前研究编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五)农业部农垦局根据预算编报要求,研究确定下一年度项目承担单位,于 12 月底前通报省级主管部门。(六)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于下年度 2 月底之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农垦局审批,并附报项目合同文本。(七)农业部农垦局在收到预算批复后,及时将预算批复到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并与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十二条 制定制度(一)农业部农垦局组织制定项目管理、信息管理、标识管理等制度。(二)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农产品质

7、量追溯导则和相关产品质量追溯操作规程。(三)省级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追溯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建立配套制度。第十三条 建立系统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信息采集系统和信息查询系统。(一)网络系统。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建设项目数据中心(简称“ 数据中心 ”);省 级主管部门依托数据中心,建立省 级分中6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单位追溯产品物流管理和质量监管需要,建立企业级追溯网络系统。(二)信息采集系统。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开发信息采集软件;项目承担单位明确信息采集内容、流程,完成软件初始化设置,建立信息采集系统。(三)信息查询系统。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按照分级管理、授

8、权共享的原则,开发建设追溯产品信息查询系统,为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提供短信、语音、网络查询平台。第十四条 试运行(一)项目承担单位搭建完成企业级追溯网络系统后,选择三批以上来自不同生产场所的产品进行追溯信息系统试运行。采集、上传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流通等方面信息,测试信息系统可追溯性。(二)测试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不断优化追溯系统,以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和可追溯性。(三)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追溯系统测试后,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期验收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农业部农垦局。(四)农业部农垦局接到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后,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建设期验收。第十五条 正式运行(一

9、)对通过项目建设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农业部农垦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其质量追溯系统建成,进入正式运行阶段。7(二)进入正式运行阶段的项目承担单位启用追溯标签、标识和编码,按照项目合同规定,保障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长期、有效运行。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是中央财政专项用于支持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的补贴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专款专用。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制度建设。用于与本项目相关的制度、办法、标准的制定等。(二)软件开发、数据采集与维护。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软件开发、信息采集、信息传输、数据库建设和运转维护等。(三)设备购置。用于项目所需的信息采集、标签制作、标签粘贴、 查询

10、终端等设备的购置。(四)标签补贴。用于追溯标签的制作和使用等。(五)人员培训。用于项目相关制度、系统维护及软件操作等方面的培训。(六)质量监测。用于追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等。(七)宣传推广。用于宣传资料的制作、新闻媒体推介和市场推广等。(八)调查研究。用于对质量追溯体系的评估,跟踪研究国内外农产品质量追溯的先进经验等。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8(一)资金拨付。根据农业部批复的项目预算和项目计划,农业部农垦局、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二)资金使用。本项目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建立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项

11、目安排的工程、设备和服务项目的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政府采购。(三)资金监管。每年 12 月底前,各省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报农业部农垦局、财务司。农业部农垦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六章 项目检查验收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在 单位自查、省 级主管部门检查的基础上,由农业部农垦局组织验收。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依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采取建设期验收、年度考核、项目总结验收方式进行。 项目试运行结束时进行建设期验收;每年 12 月底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项目完成后,实行项目总结验收。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合格的 单位,列入次年项目计划。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停止安排其他项目;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收回项目资金。第二十二条 对不履行 项目合同,擅自变更建设性质、建设内容,违反财务规定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停止安排其他9项目、收回项目资金等措施。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追溯产品包括农产品和农产加工品。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垦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试行。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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