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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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推进科教兴市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06755 号各出资监管单位:上海市国资委系统推进科教兴市管理工作试行办法、上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科教兴市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创新中国有产权流动的试行办法、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国资委系统科技创新操作平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06-13)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上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与我委联系。特此通知。二六年九月七日上海市国资委系统推进科教兴市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第一条 (目

2、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市科技大会精神,激发国有企业创新动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推进实施“科教兴市” 主战略中的主力 军作用,根据上海市科教兴市战略行动纲要,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组织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对“科教兴市”工作的要求,市国资委成立科教兴市领导小组,负责 市国资委系统科教 兴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国资两委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出资监管单位要相应建立科教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集团科教兴市工作的组织领导,产权代表 为第一责任人,分管科技创新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第三条 (日常管理部门)市国资委系统科教兴市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规划发展处牵头,市国资委相关处室参加。

3、各出资监管单位科教兴市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企业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下属企业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 负责科教兴市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科技创新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市国资委系统科技创新的主体,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二)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和管理制度。(三)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四)组织实施科教兴市项目。(五)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六)探索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第五条 (运作与服务平台)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作为市国资委科教兴市的项目管理、资金拨付、成果转化运作平台和服务平台,主要职责是:(一)项目管理。负责科教兴市项目受理、 项目评审、项目筛选、项目推荐、项目评估。(

4、二)专项资金管理。负责科教兴市专项资金拨付, 实行专款专用、 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三)成果转化。对项目进行重点培育,并争取与本市企业进行嫁接,推 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四)技术服务。了解企业的科技需求,收集科研成果,对接国内外的技术资源,为本市国企科技创新做好中介服务。第六条 (项目推进管理)按照“自主创 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 导方针,市国资系统科教兴市项目实行分层分类管理。(一)市国资委重点推进、跟踪出资监管单位承接体现“ 战略产业原始创新”、“重点领域集成 创新” 特点的 项目。出 资监管单位围绕核心主业自定和推进体现“引进技术

5、消化吸收再 创新 ”特色的项目。(二)项目实施应当实行规范的项目责任制,并以契约形式明确项目攻关目标、实施主体、技术路径、领军人物和时间节点。承担单位应与项目领军人物签订协议,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经资产评 估,由出 资监管单位审核、 认定,可作价入股,有关情况由出资监管单位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七条 (考核)市国资委对出资监管单位的科教兴市工作实行项目考核、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考核对象为出资监管单位的领导人员。(一)项目考核。主要考核项目完成情况与质量,出 资监管单位对项目的支持

6、力度等方面。(二)重点考核。主要考核研发投入、科技成果 转化、技术专利、品牌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三)全面考核。主要考核创新目标是否明确、推 进措施是否有力、创新成果是否显现和制度保障是否健全等方面。第八条 (奖励)根据科教兴市工作考核结果,对贡献突出的项目团队、项目领军人物和出资监管单位领导人员分别给予奖励。(一)项目团队奖励。对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的研发团队,由企业按照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从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按规定比例实施奖励。(二)项目领军人物奖励。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创新中国有产权流动的试行办法的有

7、关规定,对贡献突出的领军人物给予特别奖励。(三)领导人员奖励。对全面完成项目考核目标、重点考核目标和全面考核目标的领导人员,市国资委按照 上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科教兴市工作考核的试行办法给予特别奖励。第九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上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科教兴市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引导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以下简称“出资监管单位”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激 发科技创新的 动力和活力、增强核心 竞争力、 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国资委系统推进科教兴市管理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适用对象)

8、本试行办法所称科教兴市工作考核(以下简称“考核” )对象为出资监管单位。重点对出资监管单位产权代表进行考核。第三条 (考核原则)考核工作贯彻以下原则:(一)传递责任。通过考核层层下传责任,直至科技 创新项目的实际承担单位和项目团队、 领军人物。(二)注重实效。通过考核切实提高出资监管单位的创新能力、技术含量和科技产出。(三)分类实施。考核范围突出重点企业、重点 项目,根据不同行业实施分类考核。第四条 (考核部门)考核由市国资委科教兴市领导小组牵头,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 (考核分类)考核分为项目考核、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一)项目考核针对承担科教兴市重点项目的出资监管单位,主要考

9、核项目完成情况和对项目的支持力度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重点考核的重要依据。(二)重点考核针对上海市“十一五” 国有资产调整和 发展专项规划中“两个优先发展” 的先进制造业 和现代服务业,主要考核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专利、品牌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考核 结果作 为全面考核的重要依据。(三)全面考核与出资监管单位产权代表任期业绩考核、市管企业领导班子相关工作考核相结合,主要考核创新目标、推 进措施、 创新成果和制度保障等方面。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 (考核周期)项目考核结合项目进度和评估时点进行,重点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七条 (项目考核)项目考核按以下方

10、法进行:(一)跟踪进度: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节点目标实现程度、核心技术攻关进度等方面进行跟踪,了解出 资监 管单位对项目的支持力度。(二)参与评估:参与市科教兴市推进办公室和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对项目的中期评估、后 评估工作,了解 项目实施进度、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建设等情况。(三)考核评价:按照出资监管单位对项目的支持力度、项目的技术领先程度和项目转化对效益的支撑幅度(依据产业化成果专项统计)等因素,通过系数计分得出考核结果。第八条 (重点考核)重点考核按以下方法进行:(一)确定指标:考核指标一般不超过 3 个。对先进制造业重点考核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对现代服务业重点考核

11、研发投入和品牌建设,并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指 标值主要依据经市国资委审核的出资监管单位国资战略目标。具体考核指标就户商定。(二)实绩分析:按照指标实际完成值和目标值进行比较。有条件的可与同行业水平进行比较。(三)考核评价:依据实绩分析,对每项考核指标按完成较好、完成和未完成分档确定考核结果。第九条 (奖励)根据考核和评价结果,对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一)对突破瓶颈、实现产业化转化有突出贡献,以及重点考核指标完成较好的出资监管单位产权代表给予年度特别奖励。(二)对出资监管单位增加的科研投入,按照财务核算或专项统计数据,经审核后可在出资监管单位产权代表年度业绩考核和绩效薪计算中视同于当期利润。第

12、十条 (施行日期)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解释部门)本试行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附则)各出资监管单位根据本试行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创新中国有产权流动的试行办法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本市“ 科教兴市 ”主战略, 进一步发挥技术要素在科技创新中的特殊作用,促进科技企业国有 产权流动,依据 上海市国 资委系统推进科教兴市管理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涉及以下项目的国有产权流动适用本办法:(一)经市“科教 兴市” 领导 小组推进办公室认定的“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二)出

13、资监管单位重点推进的技术攻关项目和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三)本市国有创业投资公司从事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四)与“科教 兴市” 相关的其他科技 项目。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经资产评 估后可作价入股或参与要素分配,并在完成项 目投资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四条 (知识产权评估)以上项目和知识产权评估应选择市国资委认定的无形资产评估试点机构,评估报告由出资监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知识产权入股比例高于35%且 评估值 大于 1000 万元的,评估报告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后备案。第五条 (产权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转让应在资产

14、评估的基础上在联交所进行。联交所内设立应为与“科教 兴市” 相关的企 业投资和产权转让提供高效、规范的市场服务,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第六条 (投资协议)投资协议事先约定国有产权转让对象和转让价格的,由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报国资委备案后,可以从其约定。第七条 (协议转让)向企业内部创新活动中关键技术人员或与企业从事产学研活动相关的关键技术人员、机构转让产权,且转让后继续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进行。第八条 (审核)凡涉及上述产权流动的应由本市出资监管单位、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和其他国有企业负责审核批准,并根据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投资和

15、产权转让的项目评估、决策、审批和风险控制等专项管理制度。第九条 (监管)本市出资监管单位、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和其他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其投资和产权流动的监管,规范投 资和产权流动行为,并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的投资和产权 流动的情况书面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第十条 (重大原创性科技项目)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事项的重大原创性科技项目,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可进一步简化相关流 动程序。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解释部门)本试行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

16、法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奖励资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奖励资金)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共同筹集 5000 万元资金作为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奖励专项资金。其中,市国资委 3000 万元,市经委 1500 万元,市农委500 万元。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用于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专项奖励。本实施细则所指国有企业是指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所指领军人物是指直接参与研发活动,并带领项目研发团队攻克技术难关,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突出贡献者。(二)用于组织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申报、评审、荣誉证书印制等发生的费用。第四条 (组织领导)成立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职责主要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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