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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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海大学常州校区部门文件河海常校科20113 号关于公布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校区各单位:为加强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课题,形成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学术水平高的原创性成果,特设立“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 。为规范创新项目管理和经费的使用,保证项目良好运作并取得预期成果,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附件: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科技与国际合作部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附件河

2、海大学常州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校区在校研究生科技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课题,形成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学术水平高的原创性成果,特设立“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 (以下简称“创新项目” ) 。第二条 为规范创新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创新项目良好运作,结合校区实际,特制定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三条 创新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 创新项目的管理机构第四条 校区研究生科

3、技创新项目的管理机构为科技与国际合作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科技与国际合作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中期检查、成果鉴定、项目争议裁定等工作。第三章 创新项目的立项范围和项目分类第六条 创新项目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学校及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公布的指南课题;(二)专项资助单位的指南课题;(三)学科交叉与融合的具有应用前景的创新研发项目;(四)与地方产业技术需求紧密结合的共性技术难题;(五)人文社科类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六)为准备申报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自然基金进行先期研究的课题。第七条 创新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企业研究生工作站项目、企业专项、学校项目三类。第四章 创新项目的申

4、报及资助金额第八条 创新项目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创新项目的申请对象为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导师所指导的在校研究生。原则上不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研究生,委培或在职研究生不在资助范围之列;(二)每名研究生一次只能申请或参与一个项目,鼓励以项目组名义进行申报。若以项目组的名义进行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是项目负责人;(三)申请者必须具备申请项目的前期研究基础;第九条 项目资助金额 500010000 元,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此额度内提出申请资助的金额,由科技与国际合作部最终确定资助额度。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第十条 创新项目采取研究生本人申报,导师、学院预审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创新项目的

5、申报及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秋学期(10-11 月)组织一次。其具体评审程序如下:(一)根据校区下发的有关项目申报工作的具体安排,由项目申报人征得导师同意后,填写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表 ,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二)所在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后,签署审议结果和推荐意见,并将所要推荐的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表及电子版报送科技与国际合作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三)科技与国际合作部对申请人资格、申报项目的有关内容是否符合资助范围及要求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递交专家组评审,根据经费状况提出拟立项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额度;(四)创新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由科技与国际合作部及时公

6、布结果。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评审标准1、选题为学科前沿,反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2、研究思路和技术具有可行性,在理论或方法上新颖、创新,能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3、有望取得突破性成果或成为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4、论证充分,推理严密,逻辑性强,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流畅。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第十二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申报人应填写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中期检查表 ,并提供项目阶段性成果,经科技与国际合作部审核合格后,方可核拨下一阶段经费;如没有提供中期检查报告或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则停拨经费。河海大

7、学常州校区科技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中期检查表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展情况、下一阶段研究计划等。第十三条 项目的整个研究工作进度主要由项目负责人安排,导师负责研究过程指导和审批报销研究经费。原则上在整个项目研究期间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第十四条 项目如因以下情况不能继续进行时,该项目负责人应在研究任务实质停止前一个月向科技与国际合作部申请项目提前中止:(一)项目研究期间,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负责该项目研究的;(二)项目研究期间,因技术问题难以攻克或因某种特殊的非技术问题导致项目的研究不能继续下去的。如出现其它情况,则应及时与科技与国际合作部协商解决。项目负责人如故意隐瞒情况,一经查出,则视为故意

8、隐瞒处理。第十五条 凡需办理提前中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与国际合作部提交项目中止报告,并在报告中详细列明项目提前中止的原因、项目研究已完成的部分和未完成的部分。中止报告经批准后即可办理项目中止手续,并与财务管理部门结清有关款项。凡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按擅自中止研究处理。第十六条 创新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申报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表列明的研究内容、项目期限、成果形式等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研究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科技与国际合作部,经批准后方能做出相应调整。若未经报批,擅自对资助项目进行更改,造成项目实质性变更的,科技与国际合作部将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

9、同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收回已拨经费。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科技与国际合作部除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外,还将建议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科技创新项目结项申请表 ,并连同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验收或鉴定书,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详细说明,一并报送科技与国际合作部申请项目结项。科技与国际合作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负责项目的结项评审工作,并签署研究成果结项审定书。第十九条 获得项目资助的项目除了项目预期的成果实物,还应至少应发表与项目研究内相关的学术论文: SCI 或 EI 刊源论文 1 篇以上,或申请

10、发明专利 1 件。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概况和项目研究成果向全校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及其名次排列顺序如有异议,均可在成果公布一周内向科技与国际合作部提出书面意见。科技与国际合作部对有异议的成果,应进行调查核实、调解协商,协调未果的,由科技与国际合作部最后裁定。第二十一条 申报项目一般以一年为完成期限。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结项的,经科技与国际合作部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或半年结项。每个项目最多可以申请延期结项一次。对超期仍未完成的项目,学校收回已拨经费。第二十二条 在创新项目的申请、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等过程中,项目申报人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11、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中如有故意隐瞒、擅自中止研究、变更研究、未完成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及其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两年内不得申请本创新项目。第七章 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第二十四条 创新项目经费的来源:学校投入的研究生培养经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依托企业的科研经费、接受的社会资助(包括政府、企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无偿捐助) ,所有类别经费均由校区财务部进行专项管理。第二十五条 凡社会资助经费一次性达到或超过 10 万元的,可申请设立冠名的专项项目。第二十六条 资助范围:学校投入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原则上可以资助所有类型的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可以资助除企业研究生工作

12、站项目以外的项目; 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依托企业的科研经费资助学校及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公布的指南课题;接受的社会资助经费根据捐助人的意愿使用。第二十七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相关的实验材料、资料、差旅、会议、论文等开支,其中非学校研究生培养经费资助的企业研究生工作站项目可支付研究生每月6001200 元的生活补贴。第二十八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立项后即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总额的 50%。经费使用时由导师签批,申请人可凭创新项目研究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合法票据,依据学校有关的财务管理办法报销。经费来源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项目严格按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及申报预算执行。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学院对立项项目提供必要的配套资金、政策和条件保证。第八章 项目成果归属第三十条 凡受资助的创新项目,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根据经费来源确定学校、企业和项目研究本人各方所占比例。第三十一条 项目成果(含研究期间成果)在校内外报刊上公开发表时,必须注明“本课题为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字样。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科技与国际合作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科技与国际合作部二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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