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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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计200523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投资的有效控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安排项目投资规模和工程进度,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第三条 铁道部和部属单位投

2、资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适用本办法。铁道部参股控股的合资铁路项目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第四条 国家对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是按照不同的资金性质分类管理。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性质分为政府性资金、铁道部资金、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国债、铁路建设基金、中央统借统还国外贷款等;铁道部资金包括:铁道部筹集用于基本建设的权益性资金、铁路建设债券、铁道部统借统还银行贷款等;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包括:企业和地方自有资金、贷款、其他融资等。第五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按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务院和

3、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项目由铁道部审批。第六条 使用铁道部资金的投资项目,除国务院规定的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投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其他均由铁道部自行审批。铁道部审批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称为限额以上项目,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投资项目称为限额以下项目。第七条 使用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用于扩大运输生产能力或提高运输效率、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核准。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由铁道部审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第八

4、条 对申请使用政府性资金和铁道部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申请使用政府性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权限5000万元以上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5000万元(不含)以下由铁道部审批;申请使用铁道部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由铁道部审批。第九条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国家铁路建设项目,由铁道部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上报,铁道部审批。合资(合作)铁路建设项目由铁道部会同地方政府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出资人代表)上报,铁道部会同地

5、方政府审批;开工报告由铁道部审批(地方控股项目可由地方政府审批) 。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出资人代表)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限额以下项目可简化程序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出资人代表)只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与要求第十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和开工前准备等。立项决策阶段是指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以前的相关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初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用地预审等。勘察设计阶段是指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以后的相关工作,包括定测、初步设计、补充定测及施工图设计等

6、。开工前准备是指开工报告审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完成设立项目法人和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确定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及各项建设报批手续等。第十一条 部发展计划司依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和铁路五年计划,对部管项目,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分轻重缓急,提出勘察设计滚动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对新开工项目和储备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用地预审等作出具体年度安排。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单位或出资人代表)根据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项目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并负责推进落实,保证计划的兑现。部属单位负责制定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

7、二条 项目立项决策和勘察设计阶段应引入竞争机制,立项决策阶段推行方案竞选,勘察设计阶段推行招标投标。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具备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可直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第十三条 国家审批和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预可行性研究由部发展计划司负责组织审查,编写项目建议书和预可研审查意见,会签部内有关司局并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报送项目建议书和下达预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项目需由省级地方政府会签后联合报送项目建议书和下达预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由部发展计划司转发。第十四条 国家审批和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由部发展计

8、划司负责,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审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评审工作。评审机构按委托书要求组织评审后,将评审报告报送部发展计划司。部发展计划司根据评审报告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会签部内有关司局并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项目需由省级地方政府会签后联合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发展计划司转发。第十五条 国家审批和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涉及利用国外贷款的,由部发展计划司下达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编制任务,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

9、的单位完成编制工作。编制单位将有关报告报送部外资中心,部外资中心进行审查后报送贷款人和部发展计划司。第十六条 国家审批和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含方案竞选)、可行性研究(含外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含外资)、水土保持方案、外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的编制及评审费(外资不含评审费),在铁路勘察设计前期工作费中支付。设计单位、中介机构和咨询评审单位依据年度勘察设计计划或工作委托书及时与部发展计划司签订合同。部发展计划司根据合同及项目执行情况下达拨款计划,部财务司根据合同及部发展计划司提供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拨付前期工作费。项目批准实施后,将前期工作费纳入工程概算(其中外资前期工作费

10、纳入外资概算)。对未批准实施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由财务司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审批和核准项目在可研审批和项目核准前需落实资金款源。拟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承诺。第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需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国家审批和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出资人代表)向部提出预审申请。部发展计划司委托环评技术咨询单位进行技术评估,提出预审意见,报部批准。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出资人代表)按部批准的预审意见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完成后续报批程序。设计单位应及时、无偿地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编

11、制单位提供相关设计资料。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各铁路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出资人代表)办理环评、水保审批所需相关费用可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第十九条 对涉及土地利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需完成用地预审。国家审批和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由部发展计划司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进度安排,对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出资人代表)提出用地预审进度要求,纳入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出资人代表)根据年度勘察设计计划要求,按程序向用地预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相关图件和资料,办理用地预审手续。设计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编写土地利用篇章,无偿提供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出资人代表)用地

12、预审所需资料。审查单位应对土地利用篇章提出审查意见。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各铁路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出资人代表)办理用地预审所需费用可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第二十条 国家审批和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勘察设计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组织开展工作。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设计文件一并报送部鉴定中心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会签部发展计划、建设管理司后报部批准。初步设计批复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按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检算。对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要单

13、独编制外资概算,外资概算的编制按部有关规定执行。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委托或经招投标确定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办理。部发展计划司对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委托评估论证或组织专家审查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批复的投资估算。对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投资估算10%的,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施工图投资检算应控制在批准初步设计概算之内。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做好项目开工准备,落实各项开工条件,适时组织开工建设,按照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

14、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 (铁计函2004554号)文件要求,编制开工报告报部审批。第二十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参照以上各条执行。第四章 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程序与要求第二十三条 部发展计划司、部属单位以及铁道部参股控股的合资公司计划部门、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计划部门是铁路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和调整,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第二十四条 铁道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原则:突出重点项目,控制资金总量,平衡各种款源,落实建设进度。第二十五条 铁道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内容:1明确本年度销号、续建和新开工项目。2计划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

15、建设规模,起止年限,批准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年度工作量及投资计划等) ,年度投资计划总规模及款源组成,年度计划完成工作量和新增生产能力等。计划款源分为铁道部投资、地方及其他投资。其中铁道部投资来源主要有: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国债、铁路建设基金、铁路专项资金、银行贷款、国外贷款、铁路建设债券、企业资金等。第二十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程序:1 部属各单位向发展计划司报送次年计划建议。2部发展计划司组织召开全路计划建议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对编制次年投资计划的意见。3部发展计划司根据各单位报送计划建议、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筹集及工期要求等情况,经综合平衡,提出次年铁路基本建设计划销号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

16、项目及投资总规模和资金来源建议,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议。4形成铁路年度发展计划(草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5根据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编制次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于次年1月下达执行。部属单位据此制定实施计划,并抄铁道部备案。第二十七条 部属单位要在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时间和格式报送年度建议计划,每个建设项目要分章节、十一章要分项报送项目批复总概算、历年计划及完成、本年度预计完成、下年度建议计划、预备费使用、降造费使用建议、类变更设计及工程形象进度等。年度建议计划由第一管理者签发,主送部发展计划司,抄报部建设管理司。第二十八条 铁道部在计划编制时,对基本建设项目除按概算总额控制外,还按概算章节或费用性质,分类进行管理核定,并与所形成的实物工作量对应。第二十九条铁道部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要及时转发并按概算分章节下达。第三十条 经部研究确定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由建设单位向部发展计划司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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