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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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 (一)一般人身伤害是指侵害后果较轻,受害人经治疗能够恢复健康,没有构成伤残的。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1、医疗费(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化验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因侵害行为造成的外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开支,与治疗损伤无关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对于因侵害行为引起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根据损伤与其他疾病的因果关系,结合治疗单位的诊断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适当赔偿。(2)根据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要求,受害人在治疗医院以外药店持有治疗

2、医院出具的处方购买的处方药品应予赔偿;对受害人在药店购买的非处方药品,如确系治疗损伤所用,也应予赔偿。与处方不相符或不是用于治疗损伤而擅自购买的药品,不予赔偿。(3)受害人故意拖延出院,多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4)受害人尚未完全康复,需要今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诉讼中能够确定的,可以一并处理;不能确定的,告知当事人以后可以另行起诉。2、误工费(1)受害人因医治伤害而造成误工损失的,应根据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的鉴定等予以赔偿。(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受害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其用人单位出

3、具的工资收入减少的证明全额赔偿。但应当注意审查单位证明的真实性。(4)受害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说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8)受害人是农村村民,其误工损失按照侵害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农村农民人均年收入赔偿。3、护理费(1)受害人住院治疗经治疗医院或鉴定机构的意见,设立护理人员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但护理人员原则上限定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2)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

4、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 年。(3)护理费的赔偿数额参照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计算。4、交通费(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2)交通费赔偿一般应以正式的票据为凭据,并与前往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3)交通工具一般应以当地普通交通工具为限;因病情需要而使用出租车或其他交通工具的,交通费一般应予赔偿;对于不适当使用交通工具而支出的高额交通费用,超出部分不予赔偿。(4)交通费的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和护送人员的交通费用。5、住宿费(1)受害人到外地医院就医,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住院或需等检查结果,确需就地住宿的,住

5、宿费应予赔偿;需要设立护理人员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2)当地具备医疗条件,而受害人舍近到外地就医的,或者受害人未经当地医院同意擅自到外地医院就医的,住宿费一般不予赔偿。(3)住宿费的赔偿应当以住宿费收据为凭据,但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赔偿。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7、营养费对营养费的赔偿应从严掌握,营养费的赔偿,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二)致人残疾是指受害人经治疗医院诊断或法医鉴定,已构成残疾的,其赔偿范围包括定残前和定残后的赔偿费用。定残前的赔偿与一般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相同。定残

6、后的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8、受害人因治疗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如轮椅、拐杖等,就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中档型器具的费用给予赔偿。9、残后医疗费,参照本意见第 66 条 7 项的规定处理。10、残疾赔偿金(1)根据受害人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20 年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 60 周年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 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残疾赔偿

7、金赔偿标准,参照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确定的伤残评定等级或伤残指数,按照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地市(省直辖市)政府公布的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I 级伤残给予 100的生活补助费,X 级伤残给予 10的生活补助费,相邻两级赔偿比例级差为 10。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 IIV 级的,每增加 1 处,增加赔偿比例 4;VIX 级的,每增加 1 处,增加赔偿比例 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 100。(3)残疾赔偿金赔偿的起算时间以侵害行为发生的年度为准。(4)受害人定残之前按照误工损

8、失予以赔偿。11、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2)被

9、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赔偿标准,按照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各地市(省直辖市)政府公布的年度标准计算。(3)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所承担的份额。(4)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而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的人,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后,人民法院裁判前丧失生活来源,而要求侵害人承担必要生活费的,应予赔偿。(5)前述抚养人是指与受害人有抚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三)致人死亡是指因侵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包括侵害后医疗费、误工费、抢救用的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

10、。1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 6 个月总额计算。13、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四)精神损害抚慰金1、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状态或时间等;侵害人的获利情况及其承担责任的能力;侵害人的家庭状况、经济能力及其他与精神利益相关的个人因素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2、受害人是否因侵害人承担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而获得比较充分的物质赔偿和精神满足,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参照因素。3、侵害致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之诉的,原则上应予支持。4、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5、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情节轻微,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判令侵权人承担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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