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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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岭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1 总 则1.1 目的和依据为 有 效 预 防 、及 时 控 制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及 其 危 害 ,科 学 、规 范 、有 序 地 做 好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保 障 公 众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维 护 社 会 正 常 秩 序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应 急 条 例 、卫 生 部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2、 、铁 岭 市 突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辽 宁 省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卫 生 应急 处 置 预 案 (试 行 )、辽 宁 省 疾 控 机 构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调 查工 作 程 序 (试 行 )、辽 宁 省 疾 控 机 构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分 级 管理 指 南 (试 行 )等 规 定 ,制 定 本 预 案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指食品安全事故系餐饮服务环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食用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本预案适用于在铁岭市行政区范围内餐饮服务环节(不含食品摊贩)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

3、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3 工作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4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分级响应及应急响应原则1.4.1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三级。1.4.1.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 2 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2)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造成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食物中毒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中毒人数 5 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及以上;5)需要由省政府或

4、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4.1.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 2 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伤害人数 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食物中毒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次中毒人数 5 人及以上;4)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既确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1.4.1.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 99 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

5、)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4.2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 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1.4.3 食品安全事故的响应原则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的县级、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食品安全事故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适时提高

6、或降低事件级别。2 应 急 组 织 体 系 及 职 责2.1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市卫生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发生的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市卫生局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卫生局应急办、防疫科、医政科、办公室、规财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科及食品安全监督所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一般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卫生行

7、政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管理原则,依法统一组织、指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建与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知识和技术的培训;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为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供物资保证和必要的经费支持。2.2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及职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在事发现场设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由相应反应级别的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

8、救援和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2.3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及职责市卫生局组织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本地专家组。职 责 :对 确 定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级 别 以 及 采 取 相 应 的 重要 措 施 提 出 建 议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准 备 提 出 咨 询 建议 ;参 与 制 定 、修 订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和 技 术 方 案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进 行 应 急 处 置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反应 的 终 止 、后 期 评 估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对 可 疑 食

9、 品 进 行 实 验室 检 测 ;承 担 突 发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交 办的 其 他 工 作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职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治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2.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2.4.1.1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及实验室检测工作,迅速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救治机构。2.4.1.2 具备能够胜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10、处置工作的专业人员,能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2.4.1.3 建立食物中毒常规检测实验室,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病因学检测。2.4.1.4 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网络直报。2.4.2 食品安全监督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2.4.3 医疗机构各级医疗救治机构负责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档案;配备必要的抗菌、解毒药品和抢救设备;一旦接诊食物中毒或疑似

11、食物中毒病人,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小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保留好病人的吐泻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临床标本,协助做好食物中毒的病因诊断;在 2 小时内将食品安全事故情况报告给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3 预 防 与 准 备3.1 日 常 工 作 准 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3.2 预案准备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铁岭市餐饮服务食

12、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本单位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修订完善。3.3 技术准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改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食物中毒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演练。3.4 物资准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

1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消毒药械和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供应。3.5 经费保障落实食物中毒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保证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医疗救治、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实验检测等应急处置各项经费。3.6 宣传教育认真落实餐饮服务单位及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

14、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时的心理承受能力。 4 监 测 、 预 警 与 报 告4.1 监测各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要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和 部 署 ,建 立 统 一 的 食 品 污 染 物 和 食 源 性 疾 病 的 监 测 、预 警 和 报告 网 络 体 系 ,包 括 :监 测 报 告 网 络 和 实 验 室 监 测 网 络 ,结合 本 地 实 际 ,加 强 对 监 测 工 作 的 管 理 ,确 保 监 测 质 量 。4.2 预警各

15、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根 据 监 测 信 息 和 食 品 安 全 事故 本 身 的 发 生 、发 展 规 律 及 特 点 ,分 析 其 对 公 众 身 心 健 康的 危 害 程 度 及 可 能 的 发 展 趋 势 ,及 时 为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供 预 警 信 息 。4.3 报告4.3.1 责任报告单位(1)有关单位,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卫生行政部门。4.3.2 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负责人及公民。4.3

16、.3 报告时限和程序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 2 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2 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指定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发生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3.4 报告内容各 级 医 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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