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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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港北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 则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2、应急预案、 贵港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 事 故 分 级按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性 质 、危 害 程 度 和 涉 及 范 围 ,将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分 四 级 。1.3.1 特 别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 级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为 特 别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1)事 故 危 害 特 别 严 重 ,对 两 个 以 上 省 份 造 成 威 胁并 有 进 一 步 扩 散 趋 势 的 ;2(2)超 出 事 发 地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处 置 能 力 水 平 的 ; (3)发 生 跨 境 (香 港 、澳 门

3、 、台 湾 )、跨 国 食 品 安 全 事故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社 会 影 响 的 ;(4)国 务 院 认 为 需 要 由 国 务 院 或 国 务 院 授 权 有 关 部门 负 责 处 理 的 。1.3.2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 级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为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1)事 故 危 害 严 重 ,影 响 范 围 涉 及 省 内 2 个 以 上 市(地 )及 行 政 区 域 的 ; (2)造 成 伤 害 人 数 100 人 以 上 ,并 出 现 死 亡 病 例 的 ;(3)造 成 10 例 以 上 死 亡 病 例 的 ;(4)省

4、 级 人 民 政 府 认 定 的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1.3.3 较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 级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为 较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1)事 故 影 响 范 围 涉 及 市 (地 )及 行 政 区 域 内 2 个 以上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给 人 民 群 众 饮 食 安 全 带 来 严 重 危 害 的 ;(2)造 成 伤 害 人 数 100 人 以 上 ,或 者 出 现 死 亡 病 例的 ;(3)市 (地 )级 人 民 政 府 认 定 的 较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1.3.4 一 般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

5、 级 ) 3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为 一 般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1)事 故 影 响 范 围 涉 及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2 个 以 上 乡镇 ,给 大 众 饮 食 安 全 带 来 严 重 危 害 的 ;(2)造 成 伤 害 人 数 3099 人 ,未 出 现 死 亡 病 例 的 ;(3)县 (区 )级 人 民 政 府 认 定 的 一 般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故 。1.4 适 用 范 围在 食 物 (食 品 )种 植 、养 殖 、生 产 加 工 、包 装 、仓 储 、运 输 、流 通 、消 费 等 环 节 中 发 生 食 源 性 疾 患 ,造 成 社 会公

6、 众 大 量 病 亡 或 者 可 能 对 人 体 健 康 构 成 潜 在 的 重 大 危 害 ,并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影 响 的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适 用 本 预 案 。1.5 工 作 原 则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应 当 遵 循 以 预 防 为 主 ,常 备 不 懈 的 基 本 原 则 ;贯 彻 统 一 指 挥 、群 防 群 控 、依 靠 科学 、严 格 控 制 、信 息 共 享 、分 工 协 作 、整 合 资 源 、形 成 合力 的 工 作 原 则 。2应 急 处 理 指 挥 机 构 及 其 职 责2.1 区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7、 急 指 挥 部2.1.1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区 政 府 根 据 重 大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的 需 要 ,成 立 区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指挥 部 ,负 责 对 全 县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的 统4一 领 导 和 指 挥 。指 挥 部 指 挥 长 由 区 政 府 分 管 副 区 长 担 任 ,副 指 挥 长 由 区 政 府 分 管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区 卫 生 局 局 长 担任 。事 故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设 在 区 卫 生 局 。2.1.2 区 应 急 指 挥 部 成 员 单 位 根

8、 据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故 的 性 质 和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确 定 ,主 要 有 区 委 宣 传部 、区 公 安 分 局 、区 财 政 局 、区 农 业 局 、区 经 贸 局 、区 卫生 局 、区 工 商 局 、区 教 育 局 、区 监 察 局 、水 产 畜 牧 局 等 。2.1.3 区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指 挥 部 职 责 :(1)领 导 、组 织 、协 调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2)负 责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3)负 责 事 故 重 要 信 息 的 收 集 ;(4)审 议 批 准 区 重 大

9、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室 提 交 的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报 告 等 。2.1.4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区 卫 生 局 负 责 应 急 协 调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日 常 工 作 ,落实 该 办 公 室 各 项 职 责 ;拟 订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组 织 应 急 救援 工 作 ,收 集 信 息 ,分 析 动 态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依 法 对 重 大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原 因 调 查 处 理 和 相 关 技 术鉴 定 等 工 作 ;区 农 业 局 负 责 重 大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事

10、 故 的 调 查 ,依5法 开 展 对 重 大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处 理 和 相 关 的 技 术鉴 定 工 作 ;水 产 畜 牧 局 负 责 水 产 和 畜 牧 品 质 量 安 全 事 故的 调 查 ,依 法 开 展 对 畜 牧 水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处 理 和相 关 的 技 术 鉴 定 工 作 ;区 经 贸 局 负 责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所 需 物 资的 组 织 、供 应 ,参 与 屠 宰 加 工 环 节 以 及 流 通 领 域 中 重 大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区 工 商 分 局 依 法 开 展 对

11、 流 通 领 域 造 成 重 大 食 品 安 全事 故 违 法 行 为 的 调 查 处 理 等 工 作 ;区 教 科 局 负 责 协 助 卫 生 等 部 门 对 学 校 食 堂 、学 生 在校 营 养 餐 造 成 的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原 因 进 行 调 查 以 及 组织 应 急 处 理 ;区 公 安 分 局 负 责 对 事 故 涉 嫌 刑 事 犯 罪 的 侦 察 、鉴 定等 工 作 ;区 委 宣 传 部 负 责 组 织 新 闻 媒 体 对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的 宣传 和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报 道 ;区 监 察 局 负 责 对 国 家 公 务 员 和 国 家

12、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其 他 人 员 ,在 造 成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以 及 应 急 处 理 工 作中 ,有 失 职 、渎 职 等 违 纪 行 为 的 调 查 ,并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 区 财 政 局 负 责 县 政 府 组 织 协 调 指 挥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故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经 费 保 障 及 监 督 、管 理 。62.1.5 办 公 室(1)区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是 指 挥 部 下 设 的 办 事 机 构 ,区 应 急 指 挥 部 成 立 后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立 即 启 动 。办 公 室主 任 由 区 卫 生 局 分

13、管 领 导 担 任 。(2)办 公 室 职 责 :a.贯 彻 落 实 县 应 急 指 挥 部 的 各 项 部 署 ,组 织 实 施 事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b.检 查 督 促 各 单 位 做 好 各 项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及 时 有效 地 控 制 事 故 ,防 止 蔓 延 扩 大 ;c.研 究 协 调 解 决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中 的 具 体 情 况 ,必 要 时 决 定 采 取 有 关 控 制 措 施 ;d.向 区 政 府 、区 应 急 指 挥 部 及 成 员 单 位 报 告 、通 报 事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情 况 ;e.为 新 闻 机 构 提 供 事

14、故 有 关 信 息 ,必 要 时 接 受 媒 体的 专 访 ;f.完 成 区 应 急 指 挥 部 交 办 的 其 他 任 务 。2.1.6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小 组 组 成 及 职 责 :区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后 ,各 工 作 小 组及 成 员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预 案 规 定 的 职 责 要 求 ,服 从 区 应 急指 挥 部 的 统 一 指 挥 ,立 即 按 要 求 履 行 职 责 ,及 时 组 织 实施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并 随 时 将 处 理 情 况 报 告 给 区 应 急 指 挥7部 办 公 室 ,区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15、公 室 应 当 将 有 关 事 故 以 及 处理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给 区 应 急 指 挥 部 。(1)事 故 调 查 组根 据 事 故 发 生 原 因 和 环 节 ,可 由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监 管 、农 业 、卫 生 、工 商 、质 监 等 部 门 负 责 或 明 确 其 中 一 部 门牵 头 负 责 ,深 入 调 查 事 故 原 因 ,做 出 调 查 结 论 ,组 织 协调 各 部 门 实 施 救 援 工 作 措 施 的 落 实 ,评 估 事 故 的 影 响 ,提 出 事 故 防 范 意 见 。(2)事 故 处 理 组由 事 故 发 生 环 节 的 具 体 监 管 职 能 部

16、 门 为 主 负 责 ,依法 实 施 行 政 监 管 、行 政 处 罚 ,监 督 召 回 有 毒 有 害 食 品 ,严 格 控 制 流 通 渠 道 ,及 时 移 送 相 关 案 件 ,依 法 追 究 责 任人 责 任 。 (3)事 故 救 治 组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迅 速 组 织 开 展 医 疗 救 治 工 作 ,尽 快 查 明 致 病 原 因 ,提 出 救 治 措 施 。(4)案 件 查 办 组由 事 故 发 生 环 节 的 具 体 监 管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迅 速 查办 案 件 源 头 ,惩 办 违 法 当 事 人 ,涉 嫌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交公 安 部 门 查 处 。(5)专 家 咨 询 组8由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监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为事 故 处 置 提 供 技 术 帮 助 ,分 析 事 故 原 因 及 造 成 的 危 害 。(6)综 合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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