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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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七局企业管理模块 第一模块 施工项目管理- 482 -(二)精编精选管理文件(1)局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工程局 局发2002177 号 2002 年 5 月 11 日颁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水电总公司工程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和我局在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我局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 工程分包的分类:(一)工程项目分包:是指在我局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局发包方(定义如

2、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述) ,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局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局发包方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施工设备和劳务优势,我局发包方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机械作业任务或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施工设备或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

3、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局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第五条 工程局履约项目的工程分包,不论工程局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也不论由哪一层次哪一单位作为工程分包的发包方,均必须由代表工程局履约的项目部(以下统称项目部)统一管理,由项目经理对局长负责。局下属单位(包括分局、公司和其他内部相对独立核算单位)派往工程局履约项目承担内部分标任务或内部专业承包任务的施工单位,作为工程分包发包方的,其工程分包行为,除经济责任按项目部与其派出单位订立的内部承包合同划分外,均应由其行政第一负责人对项目经理负责,派出单位则应对其

4、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派出单位不能驾临于项目部之上,自行处理工程分包事宜。第六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 、 建筑法 、 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 、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第十分块 工程分包管理 (二)精编精选管理文件- 483 -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第八条

5、 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工程局的经营调控。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局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局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工程局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第九条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对此,工程局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第十条 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对此,工程局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第十一条 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此在发包方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发包方应对分包

6、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二条工程局各级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工程局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分包,不得为亲属在本单位工程分包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三条工程局各级纪委、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对工程分包管理程序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工程分包的审批第十四条工程分包的常规审查和批准权限。按每一项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大小分档,审批权限如下:(一)不超过 30 万元的,发包方自审,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批准。(二)30 万元及以上、不超过 200 万元的,经发包人自审通过后:

7、、属局管项目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项目部审查,项目经理批准。、属分局管理的项目部组织实施的项目,经项目部审查通过后,由分局终审、分局长批准。(三)200 万元及以上的,先按不超过 200 万元的项目和程序审查通过后,由工程局终审,局领导批准:、200 万元及以上、不超过 500 万元的,由分管副局长批准。、超过 500 万元的,由局长批准。(四)二级单位上报分包报告自局收函之日起十日内必须批复,否则视为收文部门同意且不排除收文部门(主管部门及领导)的行政责任。第十五条 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 ;确定分包商;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只有终审通过,并获得批准的事项,发包方才能正式

8、办理。上述常规审查事项发包方可分项送审,批准后分步办理;归并送审的,批准后也要分步办理。第十六条 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主要(但不限于此)有:(一)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二)工程分包合同价格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相比,难以不倒挂的;(三)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四)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以工程预付款的。水电七局企业管理模块 第一模块 施工项目管理- 484 -对特别事项发包方应依其所属的工程分包项目合同总金额的大小分档,按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常规审批权限审查通过后,再

9、报上一级审查批准。第十七条 不允许发包方为规避上报审批,采取以大化小或以长化短的做法,分解本应一次分包的项目为几次分包。同一分包商在我局同一履约项目的工程分包累计金额超 200 万元的,其后续的每一项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均需报项目部终审和批准;超过 30 万元的,均需报工程局终审和批准。第十八条 不允许发包方对分包商单价承包的工程分包采取估小工程量并减少合同总金额的做法,以达到规避上报审批的目的。当实际发生的工程分包结算金额累计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5%及以上时,发包方应按该项工程分包审批时高一档的审批权限重新上报审批,并说明超合同总金额的理由。第十九条 就各事项的审批,发

10、包方应分别填制工程分包立项申请表,选定分包商审批表及分包商资质审查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特别事项报审表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上述表格格式由经营管理部规范。各级审查工作由该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及其它有关部门参与。逐级审查的,在中间审查通过后,应有该级行政第一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批准人批准后的上述各项文件除返回发包方外,还应送上级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工程局终审的,由局经营管理部备存。第三章选择分包商第二十条 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七) 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二)发包方招标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三)发包方

11、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四)分包方投标或竞标;(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六)发包方定标;(七)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选择分包商工作由发包方组织,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第二十一条 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尤以邀请招标为首选方式。对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可选用询价招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商,由其报价竞标。条件具备的,可选择在我局工程分包施工中信誉和业绩良好的几个分包商,通过议标方式,与分包商分别协商,从中选优。第二十二条 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是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

12、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称为合格分包商) 。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三)税务登记证;(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五)安全资格证书(或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 ;第十分块 工程分包管理 (二)精编精选管理文件- 485 -(六)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证。证明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良好,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必要时,发包方应要求参

13、加竞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三)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发包方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作好资质审查记录。第二十三条 工程局建立分包商资源库,由局经营管理部主管。资源库供局内各工程分包的发包方备选合格分包商。发包方应首先在工程局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应设立工程分包竞标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由分管经营管理的领导负责,有一定施工经验的经营、工程技术、设备物资和财务人员参加。须上报审批的工程分包,应通知上级审查部门派员参加,以利上报后的审查;上级审查部门认为可以按上报的评

14、审资料审查的,可以不派员参加,但应及时通知发包方。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必须向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一)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二)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三)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上级审查部门派员除外)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应召集领导成员集体研究,从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者。对选定的分包商,发包方在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

15、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通知中标者。第四章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第二十六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都必须先签好合同,才允许签约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第二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方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第二十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十九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一)发包主体:我局履约项目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是工程局。工程局授权下属单位在其组织实施的项目中代表工程局履行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的职责。被授权的下属单位在本管理办法中统称发包方。下列

16、单位可作为发包方:1、工程局正式行文设立的代表工程局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项目部;2、由局下属单位(分局、公司和其他内部相对独立核算单位)派出的承担内部分标任务或内部专业承包任务的施工单位。但上述施工单位必须由局下属单位正式行文设立,在作为发包方时,又必须经项目部同意;3、分局管理项目部组织实施的项目,其重要的工程分包,可由该分局作为发包方,并由项目部全面履行工程分包合同;4、特别重要的工程分包,可由工程局直接作为发包方,并由项目部代表工程局全面履行工程分包合水电七局企业管理模块 第一模块 施工项目管理- 486 -同。(二)承包主体(本管理办法中通称分包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第三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此):(一)工程分包范围和施工依据;(二)进度控制和工期;(三)技术和质量标准;(四)安全文明施工及责任;(五)合同价格;(六)双方职责;(七)结算和支付;(八)交工验收;(九)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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