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动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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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动用应急预案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证 发 生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或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等 特 殊 情 况 时 的 粮 食( 含 食 油 , 下 同 ) 有 效 供 给 , 确 保 全 市 粮 食 安 全 , 根 据 国 家 、 省 及 遵 义 市 有关 文 件 制 定 本 预 案 。 第 二 条 粮 食 应 急 工 作 原 则 ( 一 ) 按 照 粮 食 工 作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立 全 市 粮 食 应 急 机制 。 当 出 现 区 域 性 粮 食 紧 急 情 况 时 , 市 人 民 政 府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稳 定

2、 市 场 , 同时 , 报 告 遵 义 市 人 民 政 府 。 ( 二 ) 本 预 案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下 实 施 , 各 乡 镇 、 街 道 办 事 处 及 有关 职 能 部 门 协 调 行 动 , 局 部 服 从 整 体 , 一 般 工 作 服 从 应 急 工 作 。 ( 三 ) 市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本 预 案 明 确 的 职 责 , 制 定 相 应 的 应 急 措 施 。 第 三 条 本 预 案 适 用 于 以 下 四 种 情 况 ( 一 ) 警 戒 状 态 。 全 市 超 过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乡 级 市 场 粮 食 供 应 开 始 紧 张 ,

3、粮 食 价 格 在 一 周 内 上 涨 2030%, 部 分 群 众 开 始 争 购 粮 食 , 社 会 出 现 了 一 些不 稳 定 情 绪 。 ( 二 ) 紧 张 状 态 。 全 市 超 过 一 半 以 上 的 乡 级 市 场 粮 食 供 应 较 为 紧 张 , 并且 粮 食 价 格 一 周 内 上 涨 30%以 上 , 群 众 争 购 粮 食 , 社 会 出 现 不 稳 定 情 绪 。 ( 三 ) 紧 急 状 态 。 因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全 市 年 度 粮 食 减 产 30%以 上 , 超 过一 半 的 乡 级 市 场 粮 食 供 应 紧 张 , 紧 张 状 态 持 续 10 天

4、 以 上 , 或 粮 食 价 格 在 一周 内 上 涨 50%以 上 , 群 众 抢 购 粮 食 并 出 现 恐 慌 。 ( 四 ) 特 急 状 态 。 粮 食 紧 急 状 态 持 续 15 天 以 上 , 或 粮 食 价 格 在 一 周 内上 涨 80%以 上 , 市 场 粮 食 供 应 极 度 紧 张 , 群 众 十 分 恐 慌 , 抢 购 现 象 严 重 , 部分 乡 镇 、 街 道 办 事 处 出 现 粮 食 脱 销 。 第 二 章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和 职 责 第 四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成 立 市 粮 食 应 急 指 挥 部 , 负 责 全 市 粮 食 应 急 工 作 。

5、市 粮 食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市 粮 食 应 急 办 ) 设 在 市 粮 食 局 , 负 责 日常 工 作 。 第 五 条 市 粮 食 应 急 指 挥 部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长 任 总 指 挥 , 分 管 粮 食 工 作的 副 市 长 任 副 总 指 挥 , 市 粮 食 局 局 长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 成 员 由 市 应 急 办 、 市 经贸 局 、 市 物 价 局 、 市 财 政 局 、 市 民 政 局 、 市 公 安 局 、 市 工 商 局 、 市 质 监 局 、市 农 业 局 、 市 交 通 局 、 市 人 武 部 、 市 农 发 行

6、、 市 审 计 局 、 市 食 药 监 局 有 关 部门 负 责 人 组 成 。 第 六 条 市 粮 食 应 急 指 挥 部 职 责 ( 一 ) 分 析 预 测 粮 食 市 场 形 势 , 判 断 粮 食 紧 急 状 态 , 提 请 市 人 民 政 府 决定 实 施 和 终 止 应 急 行 动 。 ( 二 ) 指 挥 各 乡 镇 、 街 道 办 事 处 和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粮 食 应 急 工 作 。 ( 三 ) 及 时 向 市 委 、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遵 义 市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事 态 变 化 情 况 ,适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 ( 四 ) 根 据 需 要 , 向

7、 驻 赤 部 队 请 求 支 援 和 帮 助 。 第 七 条 市 粮 食 应 急 办 职 责 ( 一 ) 掌 握 全 市 粮 食 市 场 动 态 , 向 市 粮 食 应 急 指 挥 部 提 出 应 急 行 动 意 见 。( 二 ) 按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市 粮 食 应 急 指 挥 部 的 指 示 , 召 集 市 粮 食 应 急 指挥 部 成 员 单 位 研 究 提 出 应 急 方 案 , 开 展 应 急 工 作 。 ( 三 ) 向 市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对 实 施 预 案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奖 惩 意 见 。 ( 四 ) 根 据 形 势 、 需 求 、 任 务 的 变 化

8、 , 对 预 案 进 行 修 订 , 搞 好 动 态 维 护 。( 五 ) 完 成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市 粮 食 应 急 指 挥 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第 八 条 相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 一 ) 市 粮 食 局 负 责 粮 食 情 况 监 测 预 测 , 收 集 掌 握 全 市 和 周 边 地 区 以 及国 内 有 关 粮 食 供 求 信 息 , 分 析 预 测 粮 食 市 场 供 求 动 态 及 走 势 , 及 时 向 市 人 民政 府 和 市 粮 食 应 急 指 挥 部 提 出 预 警 意 见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应 急 粮 食 采 购 、 加 工 、调

9、 运 和 供 应 ; 负 责 对 粮 食 集 贸 市 场 监 控 ; 协 助 民 政 部 门 及 时 通 报 灾 情 , 确 定救 济 对 象 , 组 织 应 急 救 济 粮 发 放 ; 及 进 提 出 加 快 轮 换 、 动 用 省 、 遵 义 市 、 市储 备 粮 的 意 见 ; 组 织 粮 食 购 销 企 业 到 产 区 采 购 粮 食 , 增 加 市 场 粮 食 投 放 量 。 ( 二 ) 市 物 价 局 负 责 对 全 市 及 周 边 地 区 粮 食 市 场 价 格 进 行 监 测 , 收 集 价格 动 态 信 息 , 分 析 预 测 市 场 行 情 , 及 时 向 市 人 民 政

10、府 和 市 粮 食 应 急 指 挥 部 提出 价 格 干 预 措 施 和 方 案 , 依 法 查 处 哄 抬 粮 价 等 违 法 行 为 。 ( 三 ) 市 经 贸 局 、 市 交 通 局 负 责 做 好 电 力 和 运 力 安 排 , 保 证 应 急 粮 食 加工 和 运 输 需 要 。 ( 四 )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实 施 粮 食 应 急 处 置 所 需 经 费 , 保证 执 行 政 府 销 售 限 价 所 发 生 的 差 价 及 有 关 费 用 补 贴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 ( 五 ) 市 民 政 局 负 责 及 时 通 报 灾 情 , 统 计

11、 缺 粮 人 口 , 提 供 缺 粮 数 量 , 确定 救 济 对 象 , 组 织 应 急 救 济 款 和 救 济 粮 发 放 工 作 。 ( 六 ) 市 公 安 局 负 责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 防 止 因 粮 食 供 应 紧 张 引 发 群 体 性 治安 事 件 和 社 会 骚 乱 。 ( 七 ) 市 工 商 局 负 责 加 强 粮 食 市 场 监 管 , 对 违 反 市 场 准 入 规 定 和 掺 杂 使假 、 囤 积 居 奇 等 违 法 经 营 行 为 , 坚 决 予 以 打 击 , 维 护 正 常 的 市 场 秩 序 。 ( 八 ) 市 质 监 局 、 食 药 监 局 负 责

12、粮 食 质 量 监 测 、 食 品 安 全 等 工 作 , 禁 止无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和 未 经 检 验 或 经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粮 食 以 及 未 加 贴QS( 质 量 安 全 ) 标 志 的 粮 食 进 入 市 场 ; 防 止 用 陈 化 粮 加 工 大 米 、 面 粉 , 禁 止假 冒 伪 劣 、 有 毒 有 害 粮 食 产 品 趁 机 流 入 市 场 。 ( 九 ) 市 农 业 局 负 责 粮 食 生 产 情 况 的 收 集 、 分 析 和 预 测 , 研 究 和 制 定 粮食 生 产 计 划 , 指 导 粮 食 生 产 和 粮 食 作 物 种 子 供

13、应 工 作 。 ( 十 ) 市 人 武 部 负 责 应 急 情 况 下 部 队 粮 食 供 应 的 具 体 事 宜 。 在 特 急 状 态下 组 织 民 兵 、 协 调 驻 军 协 助 公 安 部 门 维 持 社 会 秩 序 。 ( 十 一 ) 市 农 发 行 负 责 落 实 采 购 应 急 粮 食 所 需 资 金 贷 款 。 ( 十 二 ) 市 审 计 局 负 责 应 急 经 费 开 支 审 计 。 第 九 条 各 乡 镇 、 街 道 办 事 处 负 责 组 织 和 指 挥 辖 区 内 粮 食 应 急 工 作 , 制定 和 实 施 应 急 措 施 , 按 照 全 市 的 统 一 部 署 ,

14、完 成 各 项 应 急 任 务 。 第 三 章 应 急 准 备 第 十 条 粮 食 等 部 门 要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网 络 系 统 , 建 立 粮 食 供 求 行 情 监 测 、预 测 和 预 警 信 息 反 馈 机 制 。 及 时 采 集 、 整 理 、 分 析 国 内 及 周 边 地 区 粮 食 生 产和 供 应 相 关 信 息 ,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 及 时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发 出 预 警 报 告 。 第 十 一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立 稳 定 的 粮 食 储 备 计 划 制 度 , 按 规 定 建 立 和 落实 粮 食 风 险 基 金 , 确 保

15、 本 预 案 启 动 时 所 需 的 粮 源 和 资 金 。 第 十 二 条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根 据 应 急 需 要 , 建 立 健 全 粮 食 应 急 供 应 保 障 系统 。 主 要 包 括 : ( 一 ) 建 立 与 国 内 主 要 粮 食 产 区 及 周 边 地 区 长 期 稳 定 的 粮 食 购 销 协 作 关系 , 确 保 在 正 常 及 应 急 情 况 下 的 粮 食 供 给 。 ( 二 ) 建 立 粮 食 应 急 加 工 系 统 。 要 根 据 实 际 , 提 前 确 定 应 急 条 件 下 的 粮食 加 工 厂 ( 可 指 定 符 合 卫 生 质 量 要 求 的 国

16、有 或 非 国 有 粮 食 加 工 企 业 ) , 支 持定 点 粮 食 加 工 企 业 进 行 技 术 改 造 , 提 高 加 工 能 力 。 ( 三 ) 建 立 粮 食 应 急 供 应 系 统 。 根 据 驻 军 、 城 镇 居 民 及 城 乡 救 济 需 要 ,设 置 粮 食 应 急 销 售 或 发 放 网 点 。 应 急 供 应 网 点 可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临 时 增 设 , 或提 前 委 托 国 有 粮 店 、 超 市 机 构 承 担 , 并 签 订 粮 食 应 急 供 应 协 议 。 ( 四 ) 建 立 粮 食 应 急 储 运 系 统 。 根 据 粮 食 储 备 、 加 工 设 施 、 供 应 网 点 布局 , 科 学 规 划 , 利 用 和 整 合 社 会 资 源 , 提 前 确 定 运 输 线 路 、 临 时 存 放 点 、 运输 工 具 等 , 确 保 在 应 急 条 件 下 的 粮 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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