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制度所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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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1-07-18 来源:县住建委建管局 作者: 字体大小:大 中 小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鼓励和吸引外地有实力、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我县建筑工程活动,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我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不在本县范围内但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含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专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绩企业)。安徽省省外建筑业企业除需提供安徽省建设厅建市2010217

2、号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资料外,还需按本办法第五条(六)、(八)、(九)款要求备案。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进绩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以下简称县备案管理机构)。第二章 企业备案第四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实行备案制。进绩企业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单项工程备案。企业备案的,可参加本县建设工程的建筑市场活动;单项工程备案的,仅可参加邀请招标和民营投资建设工程的建筑市场活动。第五条 办理企业备案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复印件留存):(一)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四)建筑施工企

3、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五)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设部令第 159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证明;(六)企业法人授权委托的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委托书,企业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驻绩常驻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3 人)、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拟派绩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在绩溪设立分公司的还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主要人员的社保证明;(七)驻绩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的内容包括: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 120。办公场所属租赁的, 须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

4、限不得低于一年;设立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财务等办公科室;安装固定电话,配置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八)与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九)实行进绩企业诚信保证金制度,进绩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备案前,需按照以下要求缴纳诚信保证金;省外企业为 50 万元,省内宣城市外企业为 40 万元,县外宣城市内企业为 30 万元,在绩设立分公司的企业为 20 万元(分公司在绩设立满 3 年及以上的合法经营企业为 10 万元)。省外企业需经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备案后,进绩备案前缴纳诚信保证金。进绩企业诚信保证金应从其基本帐户以转帐或电汇的方式

5、打入指定帐户,账户由县备案管理机构与进绩企业共同管理。要求退还诚信保证金的,经审核,可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但 6 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第六条 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手续的需提供第五条(一)、(二)、(三)、(四)、(五)、(六)、(八)、(九)款材料,(七)款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固定电话、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必须配备。第七条 首次进绩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到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签订企业进绩诚信承诺书。第八条 进绩企业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实行每月集中受理一次,认 真审查外地企业进绩备案内容和备案资料,对企业诚信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核查,对驻绩机构、办公场所、管理人

6、员等内容实地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外地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进绩备案手续。进绩企业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手续的,实行即时受理,3 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入绩备案手续。第九条 在本县特殊工程项目招标中,如遇符合条件的投标企业数量不足,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县备案管理机构同意,拟参加投标的进绩企业可即时办理进绩单项工程备案手续。第十条 进绩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授权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应从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一条 进绩企业必须凭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登记

7、备案表从事建设工程的建筑市场活动,经营活动中的相关手续必须由企业授权驻绩负责人到场办理。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参加本县建筑工程投标及其它建筑市场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进绩企业在绩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1、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授权驻绩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财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2、建立考勤制度,对驻绩管理人员实行考勤;考勤工作由驻绩管理负责人负责。3、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项目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技术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所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

8、4、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和会计核算管理制度;遵守绩溪县税务部门税务征收和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进绩企业应遵守本县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管理、计划生育、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食堂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规定向本县人社、公安、计生、卫 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 县备案管理机构对进绩企业的日常管理实行平时检查和年度考核。第十五条 县备案管理机构检查发现进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或给予通报批评:(一)项目负责人不在岗或项目负责人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二)驻绩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位

9、与备案登记不符的;(三)施工现场项目班子不到位的;(四)不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五)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六)二年内未承接工程项目,无施工业绩的;(七)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六条 外地进绩的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分支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1、分支机构执业执照复印件;2、建设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 2 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招标代理分支机构注册造价师不少于 1 人;建设监理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1 人)4、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5

10、、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需提供产权证明);6、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 3 年以上从业经验,并具备工程建设注册执业资格;7、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近一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第十七条 县备案管理机构对进绩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进绩建筑业企业年检于每年三月进行。年度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进绩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当年的年度检查通知,填写年度检查申报表,并提交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登记备案表,交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等相关资料。(二)对年度复核资料齐全的企业,县备案管理机构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复核结论,

11、并记录在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登记备案表年度复核记录栏内。第十八条 年度检查的内容:检查进绩建筑业企业在绩机构与人员情况是否与备案时相符,是否与其在绩施工承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检查企业在绩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劳动 用工、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进绩建筑业企业在绩未发生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发生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经批评教育后整改的,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发生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未整改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备案管理机构应注销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办理进绩备

12、案手续。(一)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二)连续两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三)年度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无故不领取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登记备案表的;(四)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年度检查资料,经提示仍未参加年度检查的。(五)进绩企业被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通报批评并经整改不到位的或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第二十一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登记备案表遗失的,应在本县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进行备案。第二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需要特殊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建设单位要求,经县备案管理机构同意,可以特殊办理。第二十三条 进绩企业终止在本县承接业务的,应到县备案管理机构办理离绩手续。办妥离绩手续的企业,在其承包的最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一年内,经查实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和其它遗留问题的,退还诚信保证金。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原已办理备案手续的进绩建筑企业应按本规定重新备案。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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