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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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2012-03-2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船舶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区域(以下简称 VTS 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秦皇岛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

2、舶交通管理。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提前 24 小时(航程不足 24 小时的,船舶离开上一港口时)将船舶进出 VTS 区域动态计划以传真或数据交换方式报告至秦皇岛交管中心。预报内容如有变化,应以传真或数据交换方式报告变更内容。 港口(含货主码头、船厂等)生产调度部门应每日 0800 时和 2000 时前将 12 小时内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按统一格式书面传至秦皇岛交管中心。如有变更,应当至少提前 4 小时将变更内容书面传至秦皇岛交管中心。 交管中心对船舶进出港动态计划进行审定,对不符合航行安全条件和靠泊条件的船舶动态计划,不予实施交通组织。 第五条 引航机构应在每

3、日 0830 时和 1730 时向交管中心书面报告船舶引航计划,船舶引航计划变更,应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六条 VTS 区域实行船舶报告制度: 船长超过 20 米的船舶(渔业船舶和军事船舶除外)进出 VTS 区域或在 VTS 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向交管中心报告。其他船舶可自愿参加船舶动态报告。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 VHF)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船名、位置、动态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如通过 VHF 不能建立有效联系,应当采取一切尽可能的手段向交管中心报告并得到确认。 (一)船舶进出 VTS 区域; (二)船舶在锚地抛锚; (三)船舶拟进行靠泊、

4、移泊、离泊、穿越航道、锚地、VTS 区域报告线以及从锚地离港等航行活动;(四)船舶航行计划变更或锚位发生变动; (五)客船应当在驶离码头前 10 分钟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船名、载客人数、航行计划和航行范围; (六)从事拖带、施工、加油、加水、过驳等作业的船舶在作业前 10 分钟应当向交管中心报告,内容包括:时间、作业内容、作业地点、航行路线;作业结束后也应当及时报告; (七)船舶在 VTS 区域内实施下列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在活动开始前 10分钟向交管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报告: 1.检修主机、舵机、锚机、电台、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2.试航、试车

5、、校正磁罗经; 3.进行救生、消防、防污染等演习; 4.其他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作业。 第七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遵照船舶报告制度,向交管中心报告,内容包括:引航员编号、登(离)船的时间、船位、船舶最大吃水、航行路线、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它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过 VHF 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九条 船舶在 VTS 区域发现航道变异、导助航标志及设施移位、灭失、损坏等异常情况,以及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十条 按规定要求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

6、AIS)的船舶应当使 AIS 设备始终保持工作状态,确保 AIS 信息准确。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在 VTS 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 VHF08 频道连续守听,并接受交管中心指挥; (二)航行时,应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三)船舶使用航道进出港,应当事先向交管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未经交管中心同意,任何船舶不得穿越港口锚地和航道;不得在航道、锚地内试航或测速; (五)锚泊船舶应当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锚泊距离,并保持 VHF08 频道值守。未经交管中心同意,任何船舶不得在锚地以外区

7、域锚泊; (六)任何船舶不得在主管机关公布的禁锚区、港池、航道抛锚。紧急情况下抛锚应当立即报告交管中心; (七)任何船舶不得在港池、航道、锚地及其附近区域从事捕捞、驶帆或进行其它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活动; (八)引航员应当在主管机关公布的引航员登船区域上船,特殊原因需在引航员登船区域以外区域上船,应当事先报经交管中心同意。 (九)航经 VTS 区域的船舶应服从交管中心指挥,并按照要求及时报告船舶航行动态。第十二条 交管中心根据 VTS 区域内海上交通安全需要,有权对船舶进出港动态计划予以调整、变更,实施交通组织和交通管制,相关船舶应当服从其统一指挥。 第十三条 交管中心发现船舶有交通违法行为时,

8、将依据有关规定发出警告,被警告船舶应当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交管中心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航或禁航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一)大风、大浪、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的影响程度超出航道设计通航标准时; (二)水上水下活动;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影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五条 交管中心每日 0930 时和 1530 时或其他认为必要的时间通过 VHF08 频道播发船舶动态、水文气象、航行通(警)告、助航标志及其它有关航行安全信息。 第十六条 应船舶请求或交管中心认为必要时,交管中心可向船舶提供下列信息: (一)船舶动态计划

9、、水文气象、航行通(警)告及其他安全信息; (二)助航意见或建议; (三)传递救助、打捞或清除污染物等信息。 第十七条 当发现船舶可能存在潜在航行危险时,为避免紧迫局面和交通事故的发生,交管中心可向船舶提出航行建议或发出危险警告,相关船舶应及早采取安全措施。第五章 通讯 第十八条 VHF16 频道为船舶遇险、紧急和安全呼叫频道;VHF08 频道为船舶与交管中心之间通讯及业务通话频道;VTS 区域内船舶应在规定的频道上保持连续守听,注意收听交管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并及时回答交管中心呼叫询问。 第十九条 使用 VHF 通话时应该简明、扼要,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二十条 任何船台和岸

10、台都应遵守公共通讯秩序,禁止占用和干扰交管中心的工作频道;除紧急情况外,任何船台和岸台不得影响或干扰交管中心正常通话。 第二十一条 当有船舶遇险或海难救助时,无关船舶的 VHF 不得影响遇险救助通讯。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船舶和人员,主管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本细则并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在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时,可延时报告交管中心;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及时向交管中心补报并说明原因。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秦皇岛 VTS 区域是以秦皇岛南山头灯塔(395439.4N 1193700.34E)为圆心,18 海里为半径所做的弧与大陆岸线所围成的扇形水域。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及事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不免除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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