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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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烟 台 大 学 文 件烟大校字200588 号烟台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广大学生的 创新意识,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的青年科技人才,学校决定每年划拨 10 万元建立“ 大学生科技 创 新基金” 。第二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面向全校,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立项,凡有兴趣进行科技创新的在籍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第二章 基金管理第三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由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使用,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与校团委科技学术部合署办公,负责基金的管理和日常事务。经费的使用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字或主管领导委

2、托他人签字后方可报帐。成立大学生科研项目审核专家组(以下简称审核专家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立项进行评审和结题验收。2第三章 申 报 第四条 受基金资 助的项目必须是学生的课外科研项目,即主要由学生独立或合作进行的非教学计划内的项目。第五条 申请资助者学习成绩排名应在班级前三分之二。第六条 申请“大学生科技 创新基金 ”资助项目,按全国大学生科技创新的项目分类办法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制作发明类。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八条 大学生科技 创新基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一般在 3 月份进行。第九条 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原有项目未完成者,

3、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四章 审 批第十条 资助项目审批程序:1.申请者到所在院(系)团委领取学校统一印制的“烟台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如实填写。2.各分团委(团总支)收集申请表。 3.各院(系)由主管科研的院长、主任牵头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项目具有的学术价值或研究价值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确定出申请学校资金扶持的项目,由院系团委上报基金办。跨院系的学生科研项目由第一作者所在院系负责组织该项目的基本评价。 4.基金办对申报项目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形式性审查后,由审核专家组对申报项目所能预见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学术价值及将来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审

4、查,确定扶持项目。5.审核专家组的批准是终局性的,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基金办负责向全校公布资助项目。36.资助项目确定后,由基金办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到基金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1.科研业务费:(1)测试、计算、分析费;(2)科研差旅费;(省外旅费一概不予报销,省内旅费按实际情况报销,住宿费按助教标准予以报销,无出差补助)。(3)科研资料费:项目研究所需书籍、资料须经基金办验收后方可报销,书的所有权归基金办,待项目完成后返还基金办;与项目无关的书籍、资料不予报销。2.实验、材料费:(1)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2)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

5、养殖费;(3)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3.经批准购买的小型实验器材、工具购置费。第十二条 下列开支不能报销:1.招待费,包括礼品费和餐费;2.订报刊费、电话费及购买电话磁卡费;3.购买仪器、设备费。第十三条 每个资助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 2000 元(重点项目除外),受资助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二年,最迟应于毕业前结题。资助项目在结题验收前,账面须留 15%的经费,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报销。第十四条 学生科研项目完成后,要向学校提供成果副本、制作样品及资助经费使用清单。第十五条 基金办 若发现资助项目计划执行不力,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有权暂停或取消资助。已购器材和剩余4经

6、费应交回基金办。第十六条 项目未按期完成或 验收不合格者,所留经费不予报销,并将视情况确定是否追回所用经费。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情况好,在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者,下次申报时可优先资助。第六章 验 收第十八条 项目的验收由审核专家组负责。验收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类型。验收合格者予以全额报销;基本合格者可报销经费的 50%80%;不合格者最多只能报销经费的 50%或全数追回。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 后应书面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结束后同时确定报销经费的比例,并对经费开支进行审核,由基金办进行核实。第二十条 学生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烟台大学和作者共享,其成果参加各类比赛获得的奖品及奖金归作者所有,学校根据资助项目所获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给予作者相应的表彰、奖励。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两年 组织一次“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对获奖作品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奖励。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烟 台 大 学二五年六月十三日烟台大学办公室 2005 年 6 月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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