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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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环境科学学会章程厦门市环境科学学会1厦门市环境科学学会章 程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厦门市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XIAMEN SOCIETY FOR ENVIRONMETAL SCIENCES,缩 写 为XMSES。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有关环境科学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和环境教育工作者等自愿组织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全市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个非政府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

2、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充分发挥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服从真理的科学态度;在工作中团结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和环境科技实业家,发挥学科交叉、人才荟萃和横向联系广泛的优势,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促进环境科技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环境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为把厦门市建成一个优美、清洁、安静、舒适的港口风景城市,为经济特区建设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挂靠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2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建省厦门市。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第六条

3、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积极开展环境科学学术交流,普及环境科学技术知识,开展和推动环境科学的宣传教育工作,编辑出版环境学术、科普书刊;(二) 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工作,发挥学会是跨行业、多学科、技术人才相对集中的优势,为本市重点科技攻关课题的研究,提出高层次的建设性意见;(三) 接受市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环保任务,配合各业务部门,研究解决环境科学技术中的重大问题和关键课题,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四) 举办环境科学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加强同国内外的环境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联系;(五) 开发智力资源,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环境科学技

4、术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和环境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发掘和推荐环境科学技术人才和研究成果;(六) 反映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表彰、奖励优秀环境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第 三 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3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作为个人会员:1. 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环境科技工作者;2. 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环境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

5、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环境科技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者;3.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环境科技实业家或在环境科技普及、推广、教育及宣传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各方面人士。(四) 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团体或企业事业单位,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且必须由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对于著名科学家和有特殊贡献者,本会常务理事会可直接吸收为会员;(四) 会员由本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一) 本会的选

6、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各种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7、 产 生 、 罢 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每届学会任务;(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5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

8、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制定学会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组织学术鉴定,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技成果,建议政府和会员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9、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6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10、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会聘请大力支持我市环保事业发展的领导和有威望的科技专家若干人为名誉理事长或顾问。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4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11、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7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

12、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了解会员、会员单位的活动情况,及时向理事长和理事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 使 用 原 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8(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13、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14、执行。第 六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9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 七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 八 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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