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164157 上传时间:2018-02-2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华东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华东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华东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华东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华东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华东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华东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华东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 我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努力开辟财源,依法多渠道积极组织收入,为学校筹集事业资金;2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在预算编制中不搞超出学校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在预算

2、执行中不得出现预算赤字,确保年度预算收支的总体平衡;3科学合理配置资源,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加强资产和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学校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5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及时调整、制定学校各项经济分配政策,规范校内经济秩序;6充分利用会计信息资料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进行财经决策提供依据;7通过日常会计业务的审核和开展财务检查活动,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 我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要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

3、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分级管理是指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校内各级各单位进行分级管理。校级财务管理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l制定校内统一的财经管理制度,包括经济分配政策、财务管理办法、财务规章制度;2编制和调整并贯彻执行校级预算和全校综合预算;3集中管理学校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等;4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5统一调度全校的货币资金;6统一管理外汇;7. 统一管理工资基金和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酬金和各种补贴等; 8统一决策和管理对外投资、入股、参股等活动;9统一协调外部财务关系

4、,包括与审计、税务、财政、银行等单位的关系;10统一组织和提供对外的经济信息资料,包括决算数据、会计报表、经济统计资料等;11统一组织全校性的财经纪律检查工作以及对二级核算单位会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院(系) 、处财务管理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有权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有关财务管理的实施细则;2有权自主使用学校核拨的各项经费和分配的资源;3有权自主使用人事部门核拨的工资总额;4有权管理本级会计事务,包括编制本级财务预算,办理本级财务收支,按规定的要求填报本级财务报表和决算,分析本级财务状况,落实本级增收节支措施,制定本级财务目标等。第五条 我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

5、制。主管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或代表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并实行行之有效的“一支笔”审批制度。第六条 我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校级领导或代表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行使校级财务管理权限职能。我校原则上不得在校级各职能部门中设置财务机构。因工作需要已经设置的基本建设财务、设备处财务、后勤财务、产业办财务等财务机构,和已经设置财务机构的院(系)财务一样,属于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由财务处统一领导,并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第七条 我校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取得了会计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无证不得上岗。主管会计必须具有财经专业

6、大专以上的学历或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每个财务机构原则上应配备两个或两个以上专职人员,实行钱帐分管。财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安排实行定期轮岗制度,校内各级财会人员实行委派制,由财务处统一委派和管理。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处会同人事部门办理。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八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由收人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收入预算体现学校经费来源的多元性,反映学校依法多渠道筹集经费的能力和经费来源结构;支出预算反映学校的规模、发展速度和发展方向。第九条 我校预算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学校综合预算,指预算年度内学校(包括校级和所

7、属各级)在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一切活动中的全部资金收支计划。它反映学校的总体收支和综合财力,是教育部和财政部核定我校预算的基础。第二层次是校级预算,指预算年度内学校校一级能够掌握、支配和安排的资金收支计划。收入方面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人、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人等;支出方面主要指由校级财务统筹安排的各项支出。第三层次是学校所属各级预算,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学校所属各级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预算;二是具有指定用途项目资金的收支计划,如科研项目经费,捐赠收入等。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1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实行预算

8、硬约束,不搞赤字预算;2编制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人的增长,又要充分测算各项收人实现的可能性,保证预算收入的稳妥;3编制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以人为本”的原则。第十一条 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编制预算时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学校综合预算和校级预算由财务处编制,各二级核算院(系) 、处应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预算。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向财务处报送收入计划和支出计划

9、,财务处在深人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各单位的收支计划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逐项核定,然后提出预算草案,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定,最后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和财政部核定预算控制数。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预算,再上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审定批复后执行。第十三条 预算一经确定,在校内具有法律的约束性,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为防止年度内不可预见的开支,在预算安排时应留有一定的预备费或机动费。第十四条 为了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学校可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必须

10、经过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调整预算首先是调整收入预算,然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在没有收人来源增加时不得追加支出预算,调整后的预算必须收支平衡。第十五条 我校校级支出预算指标的分配采取切块下达、由业务部门归口管理的方式。然后由各归口部门根据事业计划进行预算指标的二次分配。第十六条 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收人预算是学校事业的经济基础,在预算执行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的收纳入帐。支出预算按季度拨款或拨其预算指标,没有特殊情况严禁超进度、超预算支付,不得赤字运行。第十七条 学校领导层和全校各级单位必

11、须强化预算观念,强调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收人要有收入计划并按计划取得收入,支出要有用款计划并按计划用款,真正使学校经济运行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保证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八条 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人(含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以及经营收人等。第十九条 教育经费拨款是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经费,由财务处集中管理,并按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教育专款等进行明细核算。学校应在国家核定的规模内制定事业发展计划,并积极争取

12、专项经费。上海市地方财政对教育经费拨款主要是联合共建经费和地方出台的各种政策性补贴等,学校应在实施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基础上,疏通渠道,取得地方财政支持。第二十条 学校对科研拨款和科研事业收人实行集中管理。凡科研课题组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定的科研合同(协议) ,所获得的各类科研经费都必须汇入学校财务处规定的帐户,由财务处按规定办理结算转帐手续。各院(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收取,不得转移到院(系)办公司,更不得转移到外单位。科研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承担项目的经济责任。第二十一条 教育事业收入由学校集中管理,统一收取。各类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

13、方的物价政策及学校的生均培养成本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统一制定,并报教育部和地方物价部门审查批准。校内各单位不得巧立名目,自设标准、自制收据乱收费。我校对各类学生实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学费由校财务处集中统一收取,各类学生的学费不得跨年度收取。教育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按一定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经费、函授夜大经费,从财政专户核拨返还时,计入事业收入。第二十二条 督促附属单位及时足额地上缴应该上缴的条件设施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水电汽费、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公积金、养老金、工会费及医疗补差等。第二十三条 我校校办企业要返还学校从事业支出

14、中垫支的工资、水电费、房租、住房公积金和福利费等各种费用的同时,及时足额缴纳应缴学校的利润。校办企业向学校缴纳利润的方式,根据上年利润核定本年度上缴利润计划数,按季预缴,年终决算后清缴。第二十四条 捐赠收入应按捐赠者的意图专款专用使用。对于捐赠的“留本基金” ,应按留本基金的要求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核算单位的货币资金由财务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在核定的周转限额内使用。财务处在加强计划用款,保证资金正常周转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沉淀资金的时间价值,为学校创造收入并发挥校内结算中心筹集资金的作用。第二十六条 各项经营收入应按项目立户核算和管理,并划清经营收入与事业收入、经营收人与附属单位上缴收

15、入的界限,承担本项目纳税义务。第二十七条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票据的填制要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自制自购收据和发票。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帐外帐,不得截留学校各项收入,严防收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搞资金体外循环。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八条 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第二十九条 事业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和其他支出

16、。第三十条 经营支出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加强成本管理,完善成本核算,对人工费、水电费和其他直接发生的费用要正确归集,间接费用合理分摊,以正确反映其经营成果。第三十一条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财力的可能,在国家基建拨款之外用自身的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学校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应随年度预算,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和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建支出,不得不顾财力铺摊子、上项目,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型项目支出和生活消费型项目支出之间的关系。第三十二条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进行补助所发生的支出。第三十三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