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和平:试探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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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探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字体:小 大】陈和平:试探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作者:陈和平 资讯来源:绵阳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3 点击收藏到天天 和讯 天极 新浪 IT 桥 狐摘 亿友 网络书签 网摘中国 中国网签 博采 请欣赏:陈和平:试探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是国家与公民和谐关系的客观反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构建和谐国税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和谐征纳关系的基本内涵“和谐”一词, 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配合得适当、协调和匀称。 ”征纳关系是在税务机关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活动中相互产生的特定社会关

3、系。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强制无偿地征收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收只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只会付出直接的经济代价,而没有获取直接的经济利益。因而在征纳活动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必然会发生矛盾。结合税收征纳双方的具体特点,根据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我们认为和谐征纳关系的基本内涵是:法治、公平、沟通、信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基本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指税收征纳双方均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并不是要求税务机关无原则地避免与纳税人发生的矛盾和冲突,也不是无原则地要求纳税人履行税务机关做出的违法决定,而是必须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妥善地处理征纳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同时,法律

4、法规也是处理征纳之间矛盾和冲突的唯一准绳,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的单方面行动都是无效的,都是违法的。为此,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纳税人来说,就要做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反映和处理税收征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基本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指税收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税务机关公平对待所有纳税人。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和谐征纳关系的基本要求,也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如果税务机关在法律地位方面凌驾于纳税人之上,那就根本谈不上征纳关系的和谐。同样,权利义务的对等也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必然要求,法律赋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5、权利的同时,就应当详细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律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同理,法律规定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就应当详细规定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公平对待所有纳税人,这也是征纳关系和谐的必然要求,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厚此薄彼,那么就会直接影响纳税人之间的平等竞争,从而加剧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矛盾和冲突。-沟通是构建和谐社会“安定有序”基本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指征纳双方信息交流渠道畅通,双方意见能得到有效沟通。要建设和谐的征纳关系,就必须建立健全沟通的渠道和机制,确保纳税人的信息和意见能及时有效地反馈给税务机关,并得到正确地处理;同样,也要确保税务机关的各项政策信息和管

6、理要求能及时有效地传递给纳税人,使其能够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为此,对税务机关来讲,主要是在公开政策信息、办税过程、办税结果的基础上,畅通纳税人反映意见的渠道,确保纳税人提意见有渠道,有处理,有回复,有考核,从而使纳税人的意见得到正确及时处理。对于纳税人来讲,主要是及时掌握税收政策信息,依法准确向税务机关提供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信息。-信任是构建和谐社会“诚信友爱”基本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指纳税人诚实守信,值得税务机关信任;同时税务机关诚实守信,赢得纳税人的信任;在此基础上,征纳双方相互信任,税务机关尊重信任纳税人,纳税人充分信任税务机关。如果征纳双方之间没有相互的信任,遇到矛盾和问题不能相互

7、沟通和交流,就只会加剧征纳之间的矛盾,根本不可能实现征纳关系的和谐。当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任并不能代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督检查,相反,只有通过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才能验证信任的正确与否,从而减少监督检查的次数;相应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也不能代替纳税人依法行使权利,也不能代替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正确意见。征纳关系和谐的基本内涵中,法治是前提,没有法律法规就没有处理征纳矛盾的依据。公平是基础,没有征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没有税务机关公平对待所有纳税人,就无从谈起征纳关系的和谐。沟通是关键,没有征纳双方信息的充分沟通和交流,就不可能实现征纳关系的和谐。信任是核心,征纳关系和谐的标志就是要实

8、现征纳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相互补充。二、目前征纳关系不和谐的主要表现随着纳税服务的不断深入和税收执法的不断规范,目前税收征纳关系不断得到改善。以我局为例,去年全市国税系统共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发放问卷调查 15000 余份,收回调查卷 14500 份,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 98.9%.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有些地方有些方面征纳关系的不和谐现象仍然存在。 (一)执法不完全规范,纳税服务有待提高,使纳税人不满意主要表现在:(1)没有正确认识纳税人的平等法律地位。有的税务人员认为,纳税人是自己的管理对象,自己代表国家征税“理直气壮” ,从而高高在上,不把纳税人放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不充分尊

9、重纳税人,不体谅纳税人的经营困难,甚至把纳税人反映意见提出异议作为对抗税务机关的行为,从而使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口服心不服,有的甚至敢怒不敢言。 (2)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执法不统一。往往经济发达地区的税务机关税源充裕,未能完全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而经济落后地区的税务机关往往税源较少,为了完成税收收入计划完全严格依照税收政策规定,有的甚至不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从而使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诚信产生怀疑。 (3)国、地税务机关执法不统一。有的同一地方的国、地税务机关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不统一,甚至有的国税局认可纳税人建的账簿,而地税机关却不认可;有的国税局核定营业额而地税局却又再次核定营业额,从而国、地税

10、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核定的营业额不统一从而使税务机关的执法统一受到挑战。 (4)税务机关依照征管环节设置税务机构增加纳税成本。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往往要找多个税务机关,如果再加上税务机关内部运转不畅,协调不力,往往给纳税人增加较高的纳税成本。 (5)执法随意性较大。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税务机关不可能逐一详细规定,致使有的税务干部执法随意性大,造成同一地区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平衡。 (6)执法不规范。有的地方执法程序不规范,漠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不合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执法。(7)办税公开程度不够。税务机关虽然实行了办税公开制度,但是税收政策信息特别是新政策信息的公

11、开不够及时,公开的渠道和载体单一,公开办税过程和办税结果做得还不好。(8)不依法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有的地方对纳税人偷逃骗税不依法处以罚款,如在国家审计署调查的 788 户企业中,2002 年有 157 户企业的偷税行为被查处,税务机关仅对其中的 48 户处以罚款,对 57 户加收滞纳金,处罚率和滞纳金加收率(按户次)分别仅为30.57%和 36.31%,远远低于税法规定的处罚标准。有的地方对纳税人涉嫌犯罪的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使守法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产生不信任感。 (9)沟通机制不健全。税务机关单方面制定管理制度办法,未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的意

12、见、举报等信息后调查处理的机制尚待健全。 (10)纳税服务有待提高。纳税服务层次停留在低层次,缺乏针对不同纳税人需求的个性化服务,纳税服务规范和标准尚需进一步明确,服务质量考核的制度尚需建立。(二)纳税人法律意识较差,违法犯罪时常发生,使税务机关不满意主要表现在:(1)纳税人学法守法意识较差。纳税人不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不明白纳税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哪些,不知道涉及自己的税收政策规定,不知道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遇到征纳矛盾就凭自己的想法处理,如有的纳税人采取群体上访或罢市等极端方式反映问题。同时,有些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查出来就倒霉,查不出来就是自己的,从而不依照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

13、务。 (2)纳税人违规行为比较普遍。2003年 9 月至 2004 年 1 月,审计署重点调查了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管理相对较好的重点税源大户 788 户企业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以及税收流失等情况,发现其中100 户(占 12.69%)存在核算、申报不实以及骗取税收优惠等问题,由此少缴税款 14.25 亿元。重点税源大企业都是如此情况,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的违规情况就可想而知。 (4)偷逃骗抗税屡查不止。每年税务机关均要查处一批偷逃骗抗税案件,但是查处这些案件却没有起到较好的震摄作用,反而是屡查屡犯,屡犯屡查。(三)社会经济法律环境不完善,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满意主要表现在:(1)

14、经济环境不完善。如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使税务机关难以有效监控纳税人的交易行为。 (2)法律环境不完善。如现行法律详细规定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但对纳税人的权利却没有详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3)社会环境不完善。如国家审计署在调查的 35 个市(地)中有 19 个市(地)存在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以及越权减免税问题,调查的 788 户企业中有 46 户(占 5.83%)享受地方政府越权批准的各类减免税政策。审计调查还发现,部分地方政府违反国务院规定自行制定税收返还政策加剧了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三、正确处理六个关系,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一)征纳和谐与征纳矛盾的关系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不要害怕征纳矛盾,而是

15、要化解征纳矛盾。我们不要把征纳矛盾本身看作是坏事,以为没有矛盾就谢天谢地,一碰到矛盾特别是较大的矛盾就像遇到火灾一样害怕。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关键不在于有无矛盾或矛盾大小,而在于能否及时发现矛盾,正确、妥善地化解矛盾。(二)整体性和谐与个别不和谐的关系征纳关系和谐是征纳双方整体性关系的和谐,而并不排除个别地方个别征纳关系的不和谐。如果要达到全部税务机关与全部纳税人关系的和谐,那是不可能的。征纳关系和谐是指绝大多数税务机关与绝大多数纳税人关系的和谐,对于少数纳税人对个别税务机关的不满意和税务机关对少数纳税人的严厉打击那是很正常的事情。(三)静态和谐与动态和谐的关系征纳关系和谐是发展的动态的,而不是

16、一成不变的。随着和谐征纳关系的逐步建立,征纳矛盾会逐步得到化解或缓解。但是,征纳关系和谐并非到此为止,而随着社会经济条件和税务机关管理方式方法的变化,征纳关系之间又会产生新的征纳矛盾,有可能还会激化矛盾,但是只要努力化解新的征纳矛盾,征纳关系就又会发展到新的和谐阶段。(四)依法治税与人性管理的关系坚持依法治税原则并不排斥对纳税人实行人性化管理,相反,人性化管理还能激发纳税人的自觉性从而促进依法治税原则的落实。税务机关实施人性化管理,既要维护纳税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又要适当容忍纳税人犯的一般性的轻微的过错。人非圣贤,孰能无错。对于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要尽量不予处罚;对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税务机关要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当然,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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