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房货币化管理办法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157670 上传时间:2018-02-2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办公房货币化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办公房货币化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办公房货币化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办公房货币化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办公房货币化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办公房货币化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办公房货币化管理办法(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邵东县治机关办公房货币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行机关 办公房货币化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机关办公房管理机制,充分提高现有办公房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办公设施,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县治机关 办公房货币化管理工作,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 办公房货币化管理的范围:进入县治机关办公大楼办公的所有单位。第四条 办公房货币化管理的基本原则:保证工作需要,采用经济手段调控,合理利用办公房。第五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由原来的无偿分配改为有偿使用。近期规定面积以内的使用价格为每平方米每年 100 元。今后,随着水

2、、电等价格的变化,使用价格可作适当调整。第六条 使用费的来源:规定面积的使用费由财政根据单位性质解决。县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根据单位编制人数、使用价格以及规定的人平占房面积标准,计算该单位办公房使用费总额,由县财政纳入综合预算;差额拨款的单位,由县财政按一定比例预算安排,差额部分自负;非县财政拨款单位和超规定面积的使用费,由单位自行解决。第七条 使用费的缴纳:县财政拨款单位(含差额拨款单位)由县财政扣缴。按规定标准用房的,由财政按预算列支;超标准用房的,超出部分的使用费,由财政从其下拨的办公经费中扣缴,扣缴的资金专项用于县治机关办公大楼公用设备设施的维护;低于规定标准用房的,节约面积的使用费(1

3、00 元/),由财政 拨给其作为其他办公经费。非县财政拨款的单位,直接向机关事务管理局缴纳。第八条 非县财政拨款的单位必须于每年元月份向机关事务管理局主动交清全年办公房使用费。否则,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停止供电供水等各项服务。第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年初要向县财政局提供各单位用房情况,明确相关单位办公房使用费节余和超额的数据。第十条 为全面实施办公房货币化管理,将对各单位现有办公房进行全面调整,调整的办法:县级领导用房单独考虑,各单位用房按在编人数分配。第十一条 县级领导办公用房分配办法:1、 县委书记、人大主任、县长、政协主席每人 2 间。2、 县委副书记、常委、人大副主任、副县长、政协副主

4、席、县委调研员、政府调研员、县委助理调研员、政府助理调研员每人 1 间,退二线的每人 0.5 间。3、 身兼多职的县级领导,按最高职务分配办公房一处。4、 退休的县级领导不安排办公房。5、 县委常委会议室、人大常委会议室、政府常务会议室、政协常委会议室、纪律常委会议室各 2 间(100,含配套房);县委机要室、政府电话会议室各 2 间(100,含配套机房);县委、政府各安排信访接待室 1 间(50)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各安排会议室 1 间(75)。6、 考虑到县级领导变动因素,县四大家各预留少量领导机动用房:县委、政府各 2 间,人大、政协各 1 间。7、 县级领导用房按上述标准计算

5、,分别分配到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及其他相关单位,由四办及相关单位具体安排到位,专房专用。第十二条 各单位按在编人数分房的办法:1、 人数的确定:以各单位编制数为准。2、 各单位办公房的确定:按人平建筑面积 12的标准计算,用单位编制数乘以 12,得到单位办公房面积总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单位面积总数,按照大小房间适当搭配、房屋相对集中的办法分配到位。3、 各单位将分得的办公房,根据内部人员、机构、房屋用途等,自行制定分配办法,单位一把手原则上可考虑安排一间办公房。4、 办公房的调整原则:人数多的单位尽可能性搬动,各单位调整后增减的房间尽可能连续,同一层楼的余房尽可能集中。5、 凡

6、临时在办公大楼办公的机构,经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安排办公房,并按本暂行办法进行统一管理,不列入相关单位办公房的范围。第十三条 房屋面积以办公楼竣工图为依据计算建筑面积。按单位在编人数分房时,考虑到大房间要进行隔离装修等因素,实行面积折扣:40-50按九折计算;50-70按八折计算;70以上的按七折计算;主楼过路房按五折计算。第十四条 除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宣传部、统战部的会议室外,其他各单位已设的会议室一律取消,在办公大楼的上、中、下部分别设立公用会议室。公用会议室实行保本经营,有偿服务。各单位原会议室内的设施(会议桌椅、柜机空调等)全

7、部无偿移交机关事务管理局,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管理,或用于公用会议室,或进行公开处置。第十五条 各单位确因特殊情况,必 须在人关因素以外考虑公用房的,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实,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视情适当增加分房面积,增加的面积不视为超面积。第十六条 单位编 制、机构变动的,应根据变动情况,对其办公房作相应调整。第十七条 办公房 调整后,可以腾出部分房屋安排给在县治机关办公大楼以外办公的县直单位。对院外县直单位需要在县治机关办公大楼使用办公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重点考虑那些因缺办公房急需新建办公楼的单位,或办公楼陈旧、办公条件差、搬迁后其原办公房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可整体调整的单位。第十八条 办公房的 调整和货币化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涉及到方方面面。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副职具体抓。哪个单位出问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纪律、监督、财务收支等配套措施,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第十九条 不在县治机关办公大楼办公的期货县直单位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本暂行 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相关规定,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