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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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一 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1定义“船体以上的高度”一词,指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高度。这一高度应从灯的位置垂直下方处量起。2号灯的垂向位置和间距(1)长度为 20 米或 20 米以上的机动船,桅灯应安置如下: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 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 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 12 米;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 45 米。(2)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 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3)

2、长度为 12 米或 12 米以上但小于 20 米的机动船,其桅灯安置在舷缘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 25 米。(4)长度小于 12 米的机运船,可以把最上面的一盏号灯装在舷缘以上小于 25 米的高度,但当除舷灯和尾灯之外还设有一盏桅灯或者除舷灯之外还设有第二十三条 3(1)所规定的环照白灯时,则该桅灯或该环照白灯的设置至少应高于舷灯 1 米。(5)为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机动船所规定的两盏或三盏桅灯中的一盏,应安置在前桅灯或后桅灯相同的位置。如果该灯装在后桅上,则该最低的后桅灯高于前桅灯的垂向距离应不少于 45 米。(6)第二十三条 1 款规定的桅灯,除本款项所述外,应安置在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

3、蔽物的位置上。当在低于桅灯的位置上不可能装设第二十七条 2 款(1)项或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环照灯时,这些环照灯可以装设在后桅灯上方或悬挂于前桅灯和后桅灯垂向之间,如属后一种情况,则应符合本附录第 3 节(3)的要求。(7)机动船的舷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四分之三。这些舷灯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8)长度小于 20 米的机动船的舷灯,如并为一盏,则应安置在低于桅灯不小于 1 米处。(9)当本规则规定垂直装设两盏或三盏号灯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如下:长度为 20 米或 20 米以上的船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 2 米,而且除需要拖带号灯的情况外,这些号灯的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

4、体以上高度不小于 4 米处;长度小于 20 米的船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 1 米,而且除需要拖带号灯的情况外,这些号灯的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舷缘以上高度不小于 2 米处;当装设三盏号灯时,其间距应相等。(10)为从事捕鱼的船所规定的两盏环照灯的较低一盏,在舷灯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这两盏号灯垂向间距的两倍。(11)当装设两盏锚灯时,第三十条 1 款(1)项规定的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 米。长度为 50 米或 50 米以上的船舶,前锚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 6 米处。3号灯的水平位置和间距(1)当机动船按规定有两盏桅灯时,两灯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船长的一半,但不必大于 100 米。前

5、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四分之一处。(2)长度为 20 米或 20 米以上的机动船,舷灯不应安置在前桅灯的前面。这些舷灯应安置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3)当第二十七条 2 款(1)项或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号灯设置在前桅灯和后桅灯垂向之间时,这些环照灯应安置在与该船首尾中心线正交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小于 2 米处。4渔船、疏浚船及从事水下作业船舶的示向号灯的位置细节(1)从事捕鱼的船舶,按照第二十六条 3 款(2)项规定用以指示船边外伸渔具方向的号灯,应安置在离开那两盏环照红和白灯不小于 2 米但不大于 6 米的水平距离处。该号灯的安置应不高于第二十六条 3 款(1)项规定的环照白灯但也不低于舷灯。

6、(2)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按照第二十七条 4 款(1)和(2)项规定用以指示有障碍物的一舷和(或)能安全通过的一舷的号灯和号型,应安置在离开第二十七条 2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和号型实际可行的最大水平距离处,但决不应小于 2 米。这些号灯或号型的上面一个的安置高度决不应高于第二十七条 2 款(1)和(2)项规定的三个号灯或号型中的下面一个。5舷灯遮板长度在 20 米或 20 米以上的船舶的舷灯,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并符合本附录第 9 节的要求。长度小于 20 米的船舶的舷灯,如须符合本附录第 9 节的要求,则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用单一直立灯丝并在绿色和红色两部分之间有一

7、条很窄分界线的合座灯,可不必装配外部遮板。6号型(1)号型应是黑色并具有以下尺度:球体的直径应不小于 06 米;圆锥体的底部直径应不小于 06 米,其高度应与直径相等;圆柱体的直径至少应为 06 米,其高度应两倍于直径;菱形体应由两个本款所述的圆锥体以底相合组成。(2)号型间的垂直距离应至少为 15 米。(3)长度小于 20 米的船舶,可用与船舶尺度相称的较小尺度的号型,号型间距亦可相应减少。7号灯的颜色规格所有航海号灯的色度应符合下列标准,这些标准是包括在国际照明委员会()为每种颜色所规定的图解区域界限以内的。每种颜色的区域界限是用折角点的座标表示的,这些座标如下:(1)白色 0525 05

8、25 0452 0310 0310 0443 0382 0440 0440 0348 0283 0382(2)绿色 0028 0009 0300 0203 0385 0723 0511 0356(3)红色 0680 0660 0735 0721 0320 0320 0265 0259(4)黄色 0612 0618 0575 0575 0382 0382 0425 04068号灯的发光强度(1)号灯的最低发光强度应用下述公式计算:6 2 34310 式中:在常用的情况下,以新烛光()单位计算的发光强度;7临阈系数 210 勒克司();号灯的能见距离(照明距离),以海里( )计算;大气透射率。用于

9、规定的号灯,值应是 08,相当于约 13 海里的大气能见度。(2)从上述公式导出的数值选例如下: 号灯的能见距离(照明距离) 号灯的发光强度当08 时 ( ) () 1 09 2 43 3 12 4 27 5 52 6 94 注:航海号灯的最大发光强度应予限制。以防止过度的光耀,但不应该使用发光强度可变控制的办法。9水平光弧(1)船上所装的舷灯,在朝前的方向上,应显示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发光强度在规定光弧外的 1 度至 3 度之间,应减弱以达到切实断光。尾灯和桅灯,以及舷灯在正横后 225 度处,应在水平弧内保持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直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光弧界限内 5 度。从规定的光弧内 5 度

10、起,发光强度可减弱50,直到规定的界限;然后,发光强度应不断减弱,以达到在规定光弧以外至多 5 度处切实断光。(2)环照灯应安置在不受桅、顶桅或上层建筑大于 6 度角光弧的遮蔽的位置上,但第三十条规定的锚灯除外,锚灯不必安置在船体以上不切实际的高度。10垂向光弧(1)所装电气号灯的垂向光弧,除在航帆船的号灯外,应保证:从水平上方 5 度到水平下方 5 度的所有角度内,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从水平上方 75 度到水平下方 75 度,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 60。(2)在航帆船所装电气号灯的垂向光弧,应保证:从水平上方 5 度到水平下方 5 度的所有角度内,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

11、强度;从水平上方 25 度到水平下方 25 度,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 50。(3)电气号灯以外的号灯应尽可能符合这些规格。11非电气号灯的发光强度非电气号灯应尽可能符合本附录第 8 节表中规定的最低发光强度。12操纵号灯尽管有本附录第 2 节(6)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2 款所述的操纵号灯应安置在一盏或多盏桅灯的同一首尾垂直面上,如可行,操纵号灯应高于前桅灯的垂向距离至少为 2 米,但该灯的装设应高于或低于后桅灯的垂向距离不小于 2 米。只装设一盏桅灯的船舶,如装有操纵号灯,则应装设在与桅灯的垂向距离不小于 2 米的最易见处。13认可号灯和号型的构造以及号灯在船上的安装,应符合船旗国的

12、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附录二 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1通则本附录中所述的号灯,如为履行第二十六条 4 款而显示时,应安置在最易见处。这些号灯的间距至少应为 09 米,但要低于第二十六条 2 款(1)项和 3 款(1)项规定的号灯。这些号灯,应能在水平四周至少 1 海里的距离上被见到,但应小于本规则为渔船规定的号灯的能见距离。2拖网渔船的信号(1)船舶当从事拖网捕鱼时,不论是用底拖还是中层渔具,可显示: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起网时:垂直两盏灯,上白下红;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2)从事对拖网作业的各船,可以显示:在夜间,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中另一船的方向照射的探照灯;当放网或起网或

13、网挂住障碍物时,按本附录第 2 节(1)规定的号灯。3围网船的信号从事围网捕鱼的船舶,可垂直显示两盏黄色号灯。这些号灯应每秒钟交替闪光一次,而且明暗历时相等。这些号灯仅在船的行动为其渔具所妨碍时才可显示。附录三 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1号笛(1)频率和可听距离笛号的基频应在 70700 赫的范围内。笛号的可听距离应由在 180700 赫(1)范围内并具有本节(3)规定的声压级的频率来决定,这些频率可包括基频和(或)一种或更多种较高的频率。(2)基频的界限为保证号笛的多样特性,号笛的基频应介于下列界限以内:70200 赫,用于长度为 200 米或 200 米以上的船舶;130350 赫,用于长度为

14、75 米或 75 米以上但小于 200 米的船舶;250700 赫,用于长度小于 75 米的船舶。(3)笛号的声强和可听距离船上所装的号笛,在其最大声强方向上,距离 1 米处,在频率为 180700 赫(1)范围内的至少一个 13 倍频带中,应具有不小于下表所订相应数值的声压级。 13 倍频带声压级 5 可 听 距 离 船 舶 长 度 (距离 1,相对于 210 2 () ) ( ) 200 或 200 以上 143 2 75 或 75 以上但小于 200 138 15 20 或 20 以上但小于 75 130 1 小于 20 120 05 上表中的可听距离是参考性的而且是在号笛的前方轴线上,于无风条件下,有 90的概率可以被有一般背景噪声级(用中心频率为 250 赫的倍频带时取 68 分贝,用中心频率为500 赫的倍频带时取 63 分贝)的船上收听点听到的大约距离。实际上,号笛的可听距离极易变化,而且主要取决于天气情况,所订数值可作为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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