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工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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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工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工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石油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物质基础,是石油工业生产建设的重要手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收益不受侵吞;合理配置和有效经营使用国有资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石油工业持续稳定发展。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的职能,保卫国有资产权益不受损害;(二)管理国有资产存量,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防止资产的流失;(三)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

2、,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逐步建立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方法。第四条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是接受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代表。在国家和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负有占有、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全面责任。第二章国有资产的范围第五条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总称。各石油企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资产,不分预算内外,不论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凡是属于国家和总公司及各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第六条石油企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实物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固定资产:符合国家规定固定资产标准的

3、资产;(二)流动资产:国家核定拨入及企业自动增加的流动资金所形成的实物和货币;(三)专项资产:由专项资金等形成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产;(四)无形资产:依据法律规定应属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商标权,技术专利权等。第七条国有资产的价值形态:按现行会计制度反映在“国家固定基金”、“企业固定基金”、“国家流动基金”、“企业流动基金”、“基本建设拨款”、“特准储备基金”、“周转金”、“企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专用拨款”、“专用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等会计科目的资金总和为国有资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中方和持股方属于上述性质的资金投入形成

4、的资产为国有资产。第八条国有资产按经济用途分为两类:(一)经营性资产: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资产;(二)非经营性资产:行政、科研、设计、教育等事业单位使用的资产。第九条国有资产不论分布在境内全民、集体或其他所有制单位,还是在境外任何单位,都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十条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设立独立的国有资产专职管理机构,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具体规定如下:(一)油田、管道、物探局等单位应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处,其所属主要二级生产建设单位应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科;(二)建设公司、机厂、高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一般应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科;(三)物资供销企业、中等专业学校、其

5、他企事业单位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科,与财务科合署办公。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拥有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财务、经济、工程技术等专业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办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二)根据国家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健全规章制度;(三)管理国有资产的存量、增量;参与新增固定资产的点交验收和转资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批国有资产的盈亏、报废核销;对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权、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国家股权以及境外单位的产权加强管理,维护其权益不受

6、损害;(四)按国家规定对国有资产的产权进行界定、登记;审批和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转移事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及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有关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纠纷;(五)组织国有资产价值的评估,并按规定程序确认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六)加强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促使其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七)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收入实施管理,并按国家规定监督、检查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八)负责国有资产核算工作,定期反映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净值情况,按期填报国有资产报表;(九)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按国

7、家和总公司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十)参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审定,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经济效益进行检查,逐步建立健全产权管理和经营效益责任制,并监督实施;(十一)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指标,分析和考核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全部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负责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资产库,存放未使用、不需用和回收散失的资产。资产库要配备专职保管人员和维修人员,并配备心要的手段,加强资产的维护保养和修旧利废工作,充分发挥资产的效能。第十四条建立经营、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制,在经营和使用者调动工作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办理国有资产的交接手续。国有资

8、产经营者要保证国有资产补偿基金必须用于国有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作为国有资产产权收益进行分配。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工作关系:(一)财务部门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国有资产价值形态的有关数据;(二)财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国有资产增、减变化资料,进行核算;(三)财务部门根据总公司固定资产分类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和净值进行总帐核算;(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国有资产盈亏、报废进行审核,并提供有关资料,核算国有资产价值的变化;(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来源和生产业务部门提供的国有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负责审

9、查汇总,搞好资金平衡,编制全部国有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经主管领导及上级部门批准后,分别实施,并按季检查完成情况。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企事业单位各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也是行使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的专职部门;生产、机动、物资、房产等业务部门按各自的分工,从以下几个方面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一)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实物的管理工作;(二)国有资产盈亏的审查,转移和报废时的技术鉴定工作;(三)国有资产的技术管理工作;(四)提供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五)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第四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由各级国有资产

10、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第十八条石油企事业单位由下列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其产权属于国有:(一)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和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三)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从经营收入中提取,成本费用中列支和留用利润中建立的各种专用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四)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车间、工厂、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内部积累的资金;(五)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

11、取得的资产产权;(六)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股份制企业的中方和持股方属于以上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产权,以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七)其他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及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无主财产均属国有资产。第十九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一)国家及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实物、货币或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投资所创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其全民投资部分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有;(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三)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国有的资产。第二十条全民所有

12、制企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租赁给集体企业或个人经营等,都不得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第二十一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或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他所有制单位、个人之间,发生涉及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争议与纠纷,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要经本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按照国家有关司法程序处理。第五章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他所有制单位,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

13、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审核工作,实行严格管理和审查。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审核工作,由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进行,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凡具备组织产权登记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一是必须有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二是必须配备与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数额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向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组织产权登记和审核工作的申请,经审查合格授权后,才能组织本单位产权登记和审核工作。对不具备资格的单位,由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其他具备资格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组织产权登记和审核工作,并按国有资产总额及总公司规定收取手续费。第二十四条国有资

14、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产权登记表一式四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确认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总公司和各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资凭证。第二十五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要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集体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除单独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外,还要填报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产权登记表,并附送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要结合年终决算工作,每年填报一次。填报数据的截止日期一律以月日(器材为日)时为准。如果部分财产在规定截止期以后进行清查,盘点数也要推算到规定的截止日期。填

15、报数据以财务部门上报的会计决算有关数据为准。发现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第二十七条产权登记的单位分立、合并、迁移、撤销、改变名称、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要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改变经济性质的,还要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或流失。第六章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调拨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出售给集体、个体及其他所有制单位(包括折股出售),发生产权变动时,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所有权性质虽未改变,但改变其占有、使用权时,必须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一)国

16、有资产调出、调入石油系统,或企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进行中外合资、合作、股份经营等经营活动时,报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机动设备要同时抄送总公司装备局;(二)国有资产在石油系统各企事业单位之间调出、调入时,报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机动设备调出、调入时,在报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的同时,抄报总公司装备局,并以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达的国有资产调拨单作为调拨依据;(三)国有资产在企事业单位内部调动时,由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内部调拨手续。第三十条国有资产一般实行有偿调拨,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实行无偿调拨:(一)改变管理体制、隶属关系的;(二)企事业单位合并、分设或进行调整的;(三)支援新区建设,设备随建制调动转移的;(四)经国家或总公司批准调拨的。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的调拨管理工作,严格调拨手续,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第七章国有资产评估第三十二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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