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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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泉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第一条.为了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减少国家和人民财产损失,保护养殖业稳定发展和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重大动物疫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二类动物疫病,主要包括口蹄疫、猪瘟、禽流感、鸡新城疫等 14 种动物疫病。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指挥部)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领导担任动物防疫指挥部指挥长,乡(镇)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2、,畜牧、计委、财政、纠风办、公安、交通、工商、卫生、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铁路、军分区、人武部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畜牧(畜牧水产)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坚持以“免疫为主”的原则,并认真落实“五强制二强化” (即“强制免疫、强制封锁、强制扑杀、强制消毒、强制检疫、强化疫情报告、强化防疫监督” )的综合防制措施。对重点动物疫病的免疫,必须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免疫计划要求。第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要实行快报制度。乡(镇)在发现疫情 6 小时内报到县(市)区,县(市)区在发现疫情 16 小时内报到市,市要在发现疫情 24 小时内报到自治区。对

3、瞒报、谎报、不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六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处理。各县(市)区动物防疫指挥部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要迅速派出中级职称以上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会诊,必要时采集病料化验确诊。同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动物防疫指挥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立即颁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并组织畜牧、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奔赴疫区,采取“封、隔、杀、处、消、防、检、监 ”八字方针进行紧急处置,迅速扑灭疫病,并将疫情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单位。(一)封锁:对疫点、

4、疫区实行强制封锁。封锁期间禁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二)隔离:将染疫或疑为染疫的动物强制隔离,便于集中观察诊断和进一步处置。(三)扑杀:经化验确认或临床具有典型症状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就地以最快速度进行扑杀。(四)处理:对病死或扑杀的动物、染疫动物产品进行焚烧、深埋、高温等无害化处理,杜绝疫病传播蔓延。(五)消毒:对染疫的栏舍、墙壁、棚顶、场所、通道、场地、仓库、草地、器械、粪便、污物、污水等进行彻底的消毒,每日两次,延续地带每日一次,直到解除封锁。同时,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物品、运输工具等进行消毒。(六)预防接种: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尚未发生疫病的动

5、物进行紧急强制预防接种,并根据有关规定限制其活动。发生口蹄疫病进行免疫接种时,种畜场、奶牛场和规模养殖场的猪、牛要用高效疫苗进行免疫,其他牲畜用普通疫苗进行免疫;进行禽流感 病免疫接种要用 H5、H9 亚型疫苗;其他疫病紧急免疫接种用常规免疫用苗进行免疫。预防接种用疫苗坚持垂直供应原则,不得跨市、县辖区采购和供应,确保免疫质量。(七)检疫:对进入流通领域的易感动物进行检疫,必要时采集病料送实验室化验确诊;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产品要加强检验,以切断疫病传播 途径。(八)监测:在解除封锁前进行疫情监测,确无疫情后方可解除封锁,同时定期对疫区和周围畜禽采样化验,防止疫情再度发生。第七条 对疫点、疫区

6、和受威胁区封锁的解除。最后一头患病动物扑杀或者痊愈后,经过所发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经检查合格,由原颁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令。第八条 为了搞好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防制工作,确保疫病发生后能及早发现、控制和扑灭,各级政府必须准备一定数量的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并纳入到财政收支计划中。疫情发生时,市和县(市)区政府根据具体疫情,及时安排防制重大动物疫病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畜禽扑杀补助和一定数量的疫苗、药品、器械、消毒药及其他用品的费用。第九条 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扑杀处理经费补助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加大监督力度,严防外疫传入我市。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对进出我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验证查物

7、,加强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省际边境检查站的监督检查,防止疫病传入。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动物防疫指挥部、畜牧部门和市直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动物防疫指挥部、畜牧部门:要做好疫情监测、疫情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便于领导决策;定期通报疫情,协助同级政府制定本辖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计划和方案,并付诸实施;疫病的诊断、化验;实施大面积的强制免疫,进行技术指导;管理好防制重大动物疫病专项经费,不得挪用、占用;加强流通环节中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严防疫病进入流通市场;管理好省界边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严防外疫传入我市。纠风办: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上岗检查的必要手续

8、。财政部门:要按照前述第八条保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计划部门:要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督工作,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公安部门:协助畜牧部门封锁疫区,做好相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扑杀处理病畜禽和强制免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工商部门:协助畜牧部门加强对进入流通环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交通、铁路部门:要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调运。凡经公路、铁路运输的动物及其产品,没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疫、消毒、免疫、非疫区证明不得承运。发现疑似病畜要及时通知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贸易部门:凡经贸易部门调入、调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按规定提前报当地畜牧部门,经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调运。屠宰场在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下搞好环境防疫卫生工作,发现可疑病畜禽及其产品要及时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处理。卫生部门:协助畜牧部门深入疫区,了解疫情,做好对人群的防疫工作。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预案制定好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预案。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主题词:农业畜牧业疫病防治预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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