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选举办法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149185 上传时间:2018-02-21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7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村民选举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村民选举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村民选举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村民选举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村民选举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村民选举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村民选举办法(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5 年 7 月 29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 年 7 月 28 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村民行使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

2、妻、直系亲属关系。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在本村的办公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和乡级财政补助。第八条

3、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第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组织、指导选举工作;(五)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六)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

4、换届选举期间,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人或者七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各村民小组推选工作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上届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确定主持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

5、另行推选。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二)拟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三)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四)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五)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九)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十)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

6、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第十四条选民登记可以采取以户口簿为依据进行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进行登记。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通过公告或者告知其亲属等方式通知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或者委托其他选

7、民登记的,视为放弃选举权,不计入选民人数。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村重复登记。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四)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的村居住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参加选举的,经户籍所在的村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并经配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村民。未进行选民登记的

8、,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第四章村民代表的推选第十七条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进行,也可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推选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每届任

9、期三年,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本届村民代表推选办法补充推选。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第十八条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二千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推选应当采取由村民小组进行推选的形式。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为二十至六十人。村民代表的更换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第十九条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一)讨论决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二)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时,组织重新推选或者递补

10、;(三)讨论决定是否在选举大会会场外设立投票站;(四)讨论决定是否使用流动票箱及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五)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六)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决定的其他事项。没有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前款规定的职责由该村村民会议履行。第五章选举方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第二节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二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

11、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条件,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经选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方为有效。提名采取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候选人,并当场公布。提名候选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第二十五条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

12、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第二十六条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分别作为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人数不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第三节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二十七条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是指不确定候选人,由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第二十八条采取不

13、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竞选。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拟竞选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第二十九条在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竞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得票多的竞选人直接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未能选出或者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时,根据所缺职位,应当在未当选的竞选人中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再按照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另行选举。第六章选举程序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

14、举委员会主持。第三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集体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此项活动。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主要内容应当事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二条投票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进行。村民小组距离选举大会会场较远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设立投票站。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发票人、登记人各一人,监票人二人。第三十三条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项,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名单,公开检验票箱

15、,粘贴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第三十四条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章。第三十五条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笔人。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本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在选举现场委托公共代笔人或者候选人、竞选人以外的直系亲属选民代为填写。代为填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受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三位选民的委托,并不得将选票再委托给其他选民代为填写。选民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

16、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以及使用流动票箱投票人员的名单。流动票箱仅限于因年老、伤病、残疾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投票。使用流动票箱的,投票时应当有三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在场接受投票。第三十六条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票箱应当加封,并由该投票站的监票人将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公开开封检票。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核对选票,公开唱票和计票。第三十七条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选票内容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无效;选票部分内容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第三十八条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