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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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04-4-17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装饰工程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含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及社会团体,凡投资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或装饰面积达 500m2 以上(含 500 m2 )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

2、定进行招标投标。 以下室内装饰工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省重点、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 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外商独资企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室内装饰装修项目。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招标项目所属单位不得违犯规定限制、排斥本地区和本部门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

3、加投标,投标活动不受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第六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室内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 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省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政策、法规、制定辽宁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管理和监督办法; 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负责指导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中介组织管理工作及其资质审批; 指导各地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总结交流各地市室内

4、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经验,为各地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辽宁省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下设辽宁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室内装饰招标办),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市室内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下设的室内装饰招标办,负责本地市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室内装饰招标办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审查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等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审核申请发包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原则、方法是否符

5、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依法对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审查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结果是否一致; 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服务;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省、市室内装饰招标办应当按不同专业,分类建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须由从事施工组织、工程造价预算、设计、经济管理等工作满八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驻辽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投资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及装饰设计费用达 30 万元以上或装饰面积在 500m2 以上的(含 500m2 ),由省室内

6、装饰招标办审批招标,并由省室内装饰招标办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市的室内装饰工程,投资在 300 万元以上或装饰面积在 5000m2 以上的(含 5000m2 ),由省室内装饰招标办审批招标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在 300 万元以下或装饰面积在 5000m2 以下的,由各地市室内装饰招标办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申诉、举报和批评权。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项目,依法应进行招标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组织实施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项

7、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符合工程招标规定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招标项目资金已经到位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编制标底、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项目技术资料齐备清楚,基础工作已经完成; 工地具备基本施工条件。 不具备本条、款条件的招标人,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可按照下列方式进行招标: 公开招标:招标人须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及行业专业杂志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并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性质、工程量、施工地址及购买标书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凡具备招标人公告要求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

8、加投标。 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由招标人向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最终参加有效竞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应按下列进行: 项目审批; 招标人组建招标领导机构; 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原则及办法,并报送实施监督管理的室内装饰招标办审查; 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 确定投标人,监督管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审; 召开发标会,投标人领取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召开答疑会,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对招标文件及图纸进行答疑; 投标人报送密封投标书; 编制、审定标底; 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开标、评标、定标;

9、 (十一)招标人发出经室内装饰招标投标办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招标人须根据室内装饰装修项目的特点和招标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室内装饰工程综合情况说明,招标范围、段位划分、施工现场条件等; 工艺技术要求; 合同主要条款;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评标办法; 招标活动日程安排;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注明主要材料的品牌及生产厂商名称,或以其他特定条件限制潜在的投标人。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行以任何理由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及可能影响公开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设有标

10、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标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五日内组织召开招标答疑会,并形成答疑会纪要,该纪要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答疑会纪要应在投标截止日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经审 、查批准的招标文件、评标原则及办法,应在发标会时送达投标人;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的修改变更的内容,应随同答疑纪要送达各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室内装饰装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1000万元以上室内装饰装修项目,3040 天;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室内装饰装修项目,25-30 天;500 万元以下室内装饰装修项目 20-

11、25 天。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对报名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资格预审条件。投标人报名较多时,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不少于六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应当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得提出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二十七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应编制标底。标底由具备条件的招标人或委托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编制,并由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

12、二十九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根据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答疑会纪要及辽宁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预算; 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及税金等组成,并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标包干的限额内; 一个装饰装修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标底编制人员具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编制或审定标底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编制投标人的投标预算; 所有接触过标底的单位和人员对标底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及资料时,按工程投资量的 1%,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投标,并参加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质条

13、件和响应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凡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外埠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的工程项目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以下材料备查: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装饰(设计、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上述三证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 企业简历; 近年来本企业装饰装修工程完成情况; 本企业职工人数及构成和企业自有主要设备; 招标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申请(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标书。投标标书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

14、响应。 投标标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申请书及综合说明; 工程总报价; 预算书、施工组织方案、工程质量等级及主要材料用量和规格。如招标项目为设计招标,还须提供设计效果图、施工图; 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三十六条 投标标书必须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同时应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标书时,应与各投标人相互签字确认,投标标书在开标前应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标书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应书面通知招标人。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标书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更改投标标书。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定标前,撤销其投标标书的,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投标标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要求。 以下几种形式的投标标书为无效投标: 投标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标书截止日期之后才送达; 在开标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标书; 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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