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汽车运输总公司融资承包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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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州汽车运输总公司融资承包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司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和管理行为,适应客运市场竞争和客运生产发展的需要,依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湖南省2005173 号文件之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发展融资必须遵循“本人自愿,平等互利,严格资质,合理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来我司从事融资承包经营客运车辆的个人。第四条为了加大新开班线,拓展运输市场,补充和完善运输客运市场线路合理调配,在全司范围内有条件的实行融资承包客运车辆经营,加快我司客运市场的占有率,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实行融资承包客运车辆后,融资承包者所经营

2、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的一切管理规定,按总公司要求实行运输、机务、安全、财务等全方位的统一管理,总公司融资领导小组负责全司的融资管理与协调工作,司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融资管理工作。第二章融资方式第六条为了严格执行交通部200510 号令和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2005173 号文件,总公司在扩大加快生产经营过程中,就融资模式采取融资承包车辆经营的方式进行,融资者带资采取竞标或者协商的方式获得在某一条客运经营线路上融资承包车辆经营权。并要求融资者必须遵循以下规定:(一)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带资参加车辆承包融资经营,并按要求签订融资协议 。(二)必须按规定要求竞标或协商获得融资

3、资质。(三)在获得融资承包车辆经营权后,必须按规定要求签订州汽车运输总公司道路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并严格履行本合同。合同的签订必须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逐年签订。(四)严格遵守湖南省运管部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制承包经营期限制。并自觉履行到期自动退出的机制。第七条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经营上的整体功能,管理上的整体优势,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公平、公正、合理利用的目的:(一)全司执行统一的融资方式1、线路经营车辆竞标承包;指对全司确定为融资范围的新班线和线路班线经营的车辆,融资承包时采取的承包方式。即确定承包标的、发布承包竞标信息后,符合竞标条件的融资人采取竞标获得其承包经营资质。竞标遵循

4、竞标价款从标底起价,上不封顶,价高者得。2、线路经营综合考查评估协商承包;指对前期投入大的新开班线或经营期限短(1-2 年)的班线经营车辆采取的承包方式。即先确定融资人,而后对该承包车辆的经营综合评估协商确定其承包标底、期限、与管理费。要求:期限的确定最长不超过 2 年,期限满后对该线路经营的车辆采取竞标方式重新发包,原协商经营承包车辆的融资人可以参加竞标(但必须是完全履行原承包合同条件下) ,从而达到有序竞争、合理利用、共同发展的目的。3、线路经营整体承包;指对某一条线路上所有车辆采取整体承包的方式发包,融资的方式可以采取竞标或评估协商的方式进行。(二)在确定某客运经营线路融资经营时,由发包

5、单位确定承包标的与方式和按月上缴的管理费,上报总公司融资办批准。承包标底款与管理费的确定以车辆价格、线路经营的市场情况及发展增值空间为依据。(三)对已经营的客运线路,合同期满重新融资承包经营时必须采取竞标方式。按相关程序运作,避免暗箱操作,达到公平、公正。(四)总公司对承包经营车辆的经营实行期限制,期限的确定由司属各单位报总公司批准确定。并要求做到:1、承包车辆的经营期限必须是在上级批准的线路经营期限内。原则上实行合同一年一签,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年。2、同一条线路的承包经营期限和管理费司属对开单位必须统一。(五)车辆的购置由总公司按照融资协议所确定的车型及要求统一购置。(六)车辆上户所需一切费

6、用由融资者承担,并要求融资者做到:1、按总公司规定要求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各项保险。 (其费用由融资者自负。 )2、向总公司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A、经营线路 300 公里内交风险抵押金 2 万元。B、经营线路 300 公里以上交风险抵押金 3 万元。3、签订安全管理责任合同,按规定交纳安全互助金。第三章融资承包车辆的产权定位与上交管理费用第八条凡入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司属各单位户籍的车辆,其产权属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帐目列支由车辆户籍单位入帐,其购车发票交本单位财务部门。融资承包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州汽车运输总公司道路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享有的权力与义务合法经营。融资承包经营者对车辆只享有经营合同规定

7、的权力,对车辆没有产权的权力,不能自行变卖车辆,不能转让车辆。第九条融资承包车辆经营者在取得车辆经营资格时,缴纳的承包标底款(即中标或协商价款)作为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一次性收回车辆折旧等费用,归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所有。经营期内车辆及经营车辆的一切成本费用由融资承包者负责,融资承包经营者取得车辆经营资格时一次性缴纳的承包标底款由融资承包经营者从日常收入中自行收回。第十条融资承包经营者在合同期限内按协商的管理费基数如数上缴管理费用,按月缴纳。经营者按利润归已,风险自担的原则进行经营,经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律由承包经营者自理。其上缴管理费的确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各条经营线路的具体情

8、况而定,报总公司同意,并严格遵循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经营期限满,融资承包经营者在严格履行经营合同的前提下,车辆下户给融资承包经营者,由融资承包经营者自行处理。融资承包经营者如在规定时间期限内不予下户,车辆将由总公司强制下户或报废处理。第十二条融资承包经营者如在合同期限内更新车辆,更新车辆必须是先报告总公司同意,并办理更新许可后再购置车辆,其购车程序必须严格按总公司规定办理,原经营合同不得更改与变更。第十三条车辆的报废,融资承包经营者在产权未变更的情况下报废车辆,其报废所得的残值归融资承包经营者所有,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对产权所有人给予的政策性补贴属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所有。第四章车辆的

9、购置入户与管理第十四条车辆的购置全权由总公司所属销售公司负责购置。对车辆的选型由总公司确定,其选型的宗旨是:合理调配运力结构,逐步提高车辆技术等级,规范车辆运行管理,确保运输安全。第十五条为了达到规范管理,车辆的购置入户须遵循以下规定:(一)融资承包经营者在全面了解我司融资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自愿与总公司签订融资协议 ,而后参加基层单位的车辆承包竞标或协商以获得其经营资质。(二)融资承包经营者获得其车辆承包经营资质后,及时上交中标或协商价款给发包单位,由发包单位将购置车辆全款转入总公司所属销售公司,由销售公司按照融资协议确定的车型购置车辆。(三)车辆入户必须具备:1、已签订融资协议 。2、安全风险

10、抵押金,安全互助金已到位,安全责任书已签。3、车辆的各项保险已按总公司确定的保险公司,保险险种,保额到位。4、 州汽车运输总公司道路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已签订。5、要求建立车辆档案的各项原始资料与复印件齐全。6、能证明融资人身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齐全。第十六条在承包经营合同期内严禁车辆私下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通过总公司同意将车辆转让、转籍、过户的,一经查出,将作以下处理:(一)属融资承包经营者个人行为的,总公司将对责任人处以万元的罚款,转让所得全额上交,如不按时上交罚款和转让所得,将终止承包经营合同,车辆强制下户,所交一切押金不予退还。(二)属基层单位个人行为的总公司将对责

11、任人处以 10005000 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 。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受让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所属单位的车辆与经营合同,否则,一切责任自负。第五章融资承包经营车辆的运行管理第十八条融资承包车辆必须遵守道路运输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总公司运输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遵循“五统一”管理,即统一排班,统一调度,统一票证,统一售票,统一结算。第十九条融资承包车辆实行一车一牌,定线路,定时间,定班次的运行管理形式。第二十条融资承包车辆必须守法经营,服从管理,有责任履行新兵运输,抗洪抢险,国防战备等专项运输任务。不得乱班乱线,不得乱停乱压班次,不得扰乱客运市场,确保

12、班次顺利畅通运行,若有违反取消经营承包资格,解除经营合同,车辆强制下户,所交一切押金不予退还。第六章融资承包车辆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融资承包车辆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总公司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融资承包车辆经营者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一切从行车安全出发,认真预防,严格管理,强化检查,正确处理安全与各项工作的关系。第二十三条融资承包车辆行车安全管理,必须严格实行制度化管理,运用科学手段进行目标控制。第二十四条融资承包车辆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总公司规定就承包车辆各项保险,险种,保额到位。否则,车辆不予运行。第二十五条融资承包经营者必须重视安全生产,严格遵守交通安全

13、法规;操作规程及总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确保人、车安全。第二十六条融资承包车辆如发生行车事故,承包经营者必须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当地交警报告,积极抢救伤者,并保护好现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派人处理。保险理赔和保险理赔手续由车属单位办理,办理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包经营者自负。第七章融资承包车辆的机务管理第二十七条融资承包车辆必须按照总公司机务管理办法管理。第二十八条融资承包经营者必须遵守企业有关机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企业机务部门对车辆的技术检查,加强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和车容良好。第二十九条融资承包经营者必须依据车辆各级维护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技术状况,及时对车辆进行相应级别的维护和修理

14、,车辆按技术要求需要维护而融资承包经营者拒不执行者,企业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维护修理到位。第三十条融资承包车辆的维护,修理,事故车辆的修理必须在总公司所属的厂或车间里作业进行。第三十一条承包经营者不得将承包的车辆擅自改型,加装座位,私拆车牌或改变车辆编号,车辆牌证,不得伪造或转借他人,如有违反,融资承包经营者自行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及经济处罚。第八章融资程序第三十二条为了使融资承包经营达到规范、统一,便于操作,就融资办理程序规范如下:(一)基层单位按照第七条之规定向总公司报批某条线路的融资方式与标底款,获得批准后由该单位发布该条线路车辆承包经营融资信息。由符合条件的融资人与基层单位签订“意向书”

15、,融资人按照第十五条之规定持“意向书”到总公司签订融资协议 ,而后参加该单位的融资竞标或协商以获得其经营资质。(二)获得其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及时交纳中标或协商价款,发包单位将购车款及时上交总公司所属销售公司,由销售公司按照总公司规定程序购置车辆。(三)发包单位按照第六条之规定与融资承包经营者签订州汽车运输总公司道路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 ,签订安全责任合同 ,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车辆上户时融资承包者必须严格履行第七条之规定,向总公司交安全押金,安全互助金,到总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足额保险到位。(五)总公司应审核、把关、监督的内容与办理流程:1、安保处工作内容:安全风险押金、安全互助金的交纳;安全责任合同 、 安全责任书的签订;保险到位情况;驾驶员资质审核。2、运输处工作内容:审核、确定客运经营线路的车辆融资方式与承包标底款,并组织实施好招投标工作。严格审核把关州汽车运输总公司道路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与承包经营期限的确定情况。3、机务处工作内容:融资协议的签订情况;所购车型报告审批;车辆档案的建立。以上各项符合要求后交融资办领导审核签字,车辆上户。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解释与修改权属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二 00 七年元月一日起实施,原办法废止。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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