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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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 优胜劣汰的市场竞 争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活动实施 监督和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 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

2、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在市内四区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市场信用情况的日常统计;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黄 岛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日常考核统计,并按 规定报市建管局汇总。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日常考核统计工作。市建管局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及建筑的管理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

3、格执行。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依据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总监 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人员及内部管理、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一)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及项目总监工程业绩、企业办公设施和监理检测设备2的配置等情况。(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包括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 报监等手续办理情况。(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 理等情况。(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况:包括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定、持 证上岗情况

4、。(五)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包括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 监理日志记录、监 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等。(六)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对现场监理机构检查考核情况等。(七)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压低监理取费、签订“ 黑白合同”、中 标项目总监及人员不到位、与材料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等情况。(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第六条 建设监理企业和 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坚持 “科学公正、突出重点、 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的原则。第七条 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 100 分,在此基础

5、上根据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 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 结 果分为 A、B、C、D 四个等次。考核时间自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社会调查结果;(二)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第三章 监理企业考核第九条 监理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3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属 联合体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按联合体各方得分情况计分,其中主

6、投标人考核分占 60%,其他 联合体各方共占 40%,并平均计算得分。(一)企业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 15 分、10 分、8 分;企业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奖励的,分 别加 10 分、8 分、6 分;企业监理的项目被国家、省 级、副省 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评为优质工程的,分别加 7 分、5 分、 3 分;企业监理的项目被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其它相关主管部门或同级相关行业协会评为优质工程的,分别加 6 分、4 分、 2 分。本项累计加分至30 分,超 过 30 分(不含 30 分)的,按照 50%计分。(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

7、目管理突出,被国家、山东省和我市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 分别加 10 分、8 分、 6 分;被国家、山东省和我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 项分别加 4 分、 3 分、2 分。本 项累计加分至 25 分,超 过 25 分(不含 25 分)的,按照 50%计分。(三)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 1 分。本 项累计加分至 10 分,超 过 10 分(不含 10 分)的,按照 50%计分。(四)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副省 级城市认定的,分别加 15 分、10 分、8 分;科研成果( 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15 分、

8、 10 分、 8 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 奖的,分别加10 分、 8 分、 5 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8 分、5 分、3 分;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8 分、 5 分、3 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5 分、 3 分、 1 分;获得市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 奖的,分别加 3 分、1 分、0.5 分;获得国家、省、副省 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 3 分、2 分、1 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 )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表彰的,分别加 3 分、2 分、1 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表彰

9、或在国家、省、副省级城市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 5 分、 3 分、2 分。(五)本市企业在外埠市场所监理的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 100平方米加 0.008 分(不足 100 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 100 平方米加0.004 分(不足 100 平方米不计,下同);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 104万元加 0.004 分(不足 10 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至 15 分,超 过 15 分(不含 15分)的,按照 50%计分。(六) 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 100平方米加 0.005 分(不足 100

10、 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 100 平方米加0.003 分(不足 100 平方米不计,下同);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 10万元加 0.003 分(不足 10 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 计加分至 30 分,超 过 30 分(不含 30分)的,按照 50%计分。(七) 每年在监理行业内进行一次社会问卷调查打分,满分 100 分。前十名考核得15 分,排名第十一至第二十的考核得 10 分,排名第二十一至第三十的考核得 5 分。排名第三十一以后的和打分低于 80 分的本项考核不得分。(八)工程监理企业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获得国家、

11、山东省、青 岛市政府表彰,分别加 50 分、40 分、30 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 2 分、 1.5 分、1 分;获得国家、山 东省、青 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 40 分、30 分、 25 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 1.5 分、1 分、 0.6 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 15分,一年内招投标加 0.3 分。建筑业企业每年对监理企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进行一次评议,满分 100 分。前十名考核得 15 分,排名第十一至第二十的考核得 10 分,排名第二十一至第三十的考核得 5 分,排名第三十一以后的和打分低于 80 分的本项考核不得分。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

12、 40 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 3 分:(一)违反招标投标规定,串通作弊的;(二)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任务的;(三)将承接的工程监理业务转包的;(四)伪造、涂改、出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 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的;(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三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工程 发生一次死亡 2 人(含 2 人)以上的,或年度内累计发生 2 起(含 2 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5(六)存在挂靠或出卖资质行为的; (七)同体监理的;(八)外地入青监理企业无固定办公场所,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九)有其他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第十一条

13、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20 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 1.5 分:(一)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的;(二)应招标项目未经招标擅自开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三)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或压低监理取费标准的;(四)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五)企业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六)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七)未按进一步整顿规范建设监理行为,推动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建管字200712 号)文件要求,实行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的;(八)有其他违法行为且情节

14、较为严重的。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 10 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 0.5 分:(一)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的;(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三)企业未根据规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或配备监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四)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而允许施工的;(五)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六)给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商的;(七)监理企业对所设的分支机构或项目监理机构无相应考核管理制度,缺乏监督管理措施,对监理机构周检、月检、季检不到位,无定期巡检巡视纪录资

15、料的;(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 5 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6次扣 0.2 分:(一)经查实现场项目总监与中标项目总监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二)总监、总监代表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三)未执行监理业务或监理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四)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 隐患未发现的,或 发现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的,或施工企 业不整改未及时报告的,或被主管部门停工的;(五)被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

16、效措施的;(七)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非法用工 现象未及时发现 、制止、报告的;(八)所配备检测设备不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九)企业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缴纳劳动保险的;(十)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 时每次扣 3 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 0.1 分:(一)对施工单位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未严格审查把关的;(二)允许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挂名注册的;(三)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低于 60%,或专业不配套的;(四)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合理,土建、水、暖、电、投资未配备符合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五)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2 分:(一)企业基本情况变更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二)监理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三)监理合同未按规定时间在青岛建筑管理信息网登记的;(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五)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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