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p2p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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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 P2P 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郭晓瑶 涂玉辉 刘欣扬 王卓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 要: 自 2014 年, 互联网金融安全写进政府工作报告, 互联网金融便以一个受到国家重视的姿态进入了大众的视线, 然而在此之前, 互联网金融已经度过了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期。凭借着科技发展的互联网平台, 互联网金融主打个人对个人的借款方式。搭建的网络第三方平台赋予出借人、借款人双方以选择权和利率、借款期限等要素的自主权。在我国传统金融机构作风一向强硬的背景下, 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受到了广大中小企业和个人的推崇。但各种问题也层出不穷, 平台信用体系不健全, 借款难以回收, 个人信息泄露, 甚至是平台倒闭的

2、消息屡见不鲜。相关法律的不健全是重要原因, 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防范法律值得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完善。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P2P 借贷; 法律法规; 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郭晓瑶,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作者简介:涂玉辉,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作者简介:刘欣扬,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作者简介:王卓,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基金:河南科技大学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 (SRTP) 项目, 项目编号:2016088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 互联网金融已经是现代生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互联网金融出现的问题也是法律法规拟定所不能回避的, 理清当前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问题及出现根源, 才能制定出合理合适的法

3、律, 实际生活中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也才能规范健康地发展。一、我国互联网金融 P2P 法律制度的现状总结在中国 P2P 互联网金融是新概念, 但是它发展极其迅速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复杂问题。因为这一块领域的新生性, 对社会来说比较陌生, 使得立法滞后, 治理不善。当法律缺位, 市场经济下的动力会加剧这一乱象。甚至, 犯罪分子利用监管不善, 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当前我国没有针对 P2P 平台出台专门的法律, 针对具体出现的问题, 自 2013 年至 2016 制定了 40 余件法规规章。监管体系的不健全, 一方面体现在市场准入门槛低, 实践生活中 P2P 平台服务机构只需要先满足普通公司设立条件

4、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后再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通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即可运营。很多平台没有进行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资金留存于平台或是私人账户, 为抽逃资金提供了便利条件。另一方面, P2P 平台服务机构缺乏退出机制, P2P 平台退出市场, 没有相应的破产机制。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处在一个没有保障的地位上。对投资者和借款人而言, 维护自身权益上十分困难。在运营方面, 虚假网络广告横飞, 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保证。同业竞争缺乏规范, 为了争取市场, 企业的营销手段往往带有部分欺诈性质。最主要问题是 P2P 平台服务机构数额巨大的资金池与抽逃资金问题。当投资人和借款人达成交易意向, 投资人的钱会通过 P2

5、P 平台转给借款人;当借款人还款时也转到 P2P 平台上, 然后由不参与交易的 P2P 平台将钱转回投资人。P2P平台服务机构在投资资金的流转期限差内, 会有一个操作空间。在大量的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 P2P 平台服务机构时, P2P 金融平台会拥有大量的剩余借贷资金, 在 P2P 金融平台交易额累计逾万亿的基础上, 剩余借贷资金的金额是极其可观的。基于运营者违法心理或者是市场波动引发的兑付风险, 或 P2P 平台服务机构面临崩盘时, 容易发生抽逃资金平台退出市场的现象。但不能否认, 立法滞后并且层级较低, 使得整体上的相关漏洞未能填补。即使出台相关法规, 由于立法技术偏低和对问题实质了解不明。

6、因此法律监管上主要依据仍是既存的公司法、民法等部门法。自 2016 年十月的十四个国务院部门联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整顿, P2P 金融平台的监管力度加大, 但仍然缺乏稳定的法律引导。二、互联网金融 P2P 风险防范法律制定的建议(一) 现存法律的弊端改进之处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融资的 P2P 借贷平台, 实质就是一种借助网络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 涉及的主体资质、资金管理、信息披露、风险监控等问题缺乏立法的专门规制, 因而已成当前互联网金融诈骗的“重灾区”。另外, 互联网金融交易全过程均以电子数据形式记录和保存, 传统监管模式下的证据制度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提交、审查等也力不从心;电

7、子证据易于被篡改和伪造, 这使得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和惩治也变得更加困难。监管不力是现存法律的短板, 将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作为改进的目标是符合实践发展需要的。在大数据的今天, 互联网金融自身特别的难以取证数据特性使得立法需要从金融平台、投资人和借款人三个主体着手风险防控。(二) 制定完善法律框架的方向互联网金融涉及到的是平台、投资人、借款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覆盖三主体间的关系, 让这个循环得以健康地发展, 才算是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1. 提高企业准入标准, 一方面 P2P 平台提供的金融服务, 不论是在日常运营还是在面对黑客攻击等互联网风险都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

8、。另一方面又需要专业的金融和法律知识。国家在对其进行行政许可是要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并且要求 P2P 平台要建立相关的企业审计制度, 从内部规范其运营。综上三个方面建立 P2P 平台机构的自身的区别一般企业的组织机构。2. 鼓励并加以适当要求的网贷征信系统建设。一是由地方政府为主体建立地区金融大数据库, 囊括该地区金融体系征信、行业信用征信和商业征信等内容。在此基础上, 不同地区的 P2P 平台所属业务在不同地区的投资都可以被投资人从不同渠道了解到, 这样投资人可以更好的了解自己的投资方向, 也是一种有力的监督 P2P 平台信用方式;二是针对 P2P 行业设定符合该行业发展的信用评级标准, 由

9、国家有关机构或者新成立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P2P 平台的征信情况进行评价并通过金融大数据库对外公布;三是建立违约惩处机制, 主要针对 P2P 平台、借款人两方中存在的一系列违约行为。并将违约行为与 P2P 平台的信用挂钩, 没多一次违约就进行相应的降级, 甚至剥夺经营资格。3. 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 同时构建简易信息披露机制。消费者信息保护在以信息共享为特征的互联网时代更显重要。P2P 平台服务机构为了发展的需要同时为了企业之间的竞争会在互联网上或者机构的平台上发布虚假广告, 以高收入回报诱惑投资者。要加大广告的审查力度, 清楚虚假广告, 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但是 P2P 平台服务机构的广告有其

10、自身特性, 有必要并且可以加强相关 P2P 平台服务机构的立法, 使企业规范运营。保护投资人权益。在保证个人信息隐私的前提下, 借款人真实身份、资金用途、押品法律权属和担保人真实身份等基本信息, 在特定条件下投资人应该有权利获得。特定情形下的信息披露可以成为简易信息披露机制。4. 当循环出现停滞, 即发生纠纷时的举证责任要减轻投资人的责任。因为投资人在掌握的信息量方面和 P2P 平台服务机构极其不对等, 并且 P2P 平台服务机构掌握着专业技术, 在法律等各个方面相较于投资人而言优势明显。投资人与 P2P 平台服务机构是商事法律关系。架设法律框架时让 P2P 平台服务机构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是

11、合乎公平的。但当实践中 P2P 金融平台面对举证不能的问题时,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如何有效的化解这个问题需要透视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分辨互联网金融的证据特性, 这个也需要考虑到特殊的个案。5. 还要加强对 P2P 平台以及交易过程的监管, 建立完善 P2P平台市场退出机制。P2P 金融自 2013 年的四年来从无到有呈现一个井喷式的发展状态, 不可避免的这个过程中伴随着一系列的竞争会有相当一部分平台被淘汰。这也就代表着, 如果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 这部分被淘汰的平台背后千万数量的投资者在维护自身权益上会处于弱势和被动的地步。另一方面, 缺乏退出机制还会带来后遗问题, 平台的突然退出, 投

12、资者和借款人都会受到损失, 长期以往将会消磨投资者对整个 P2P 行业的信心, 给行业的健康发展留下阴影。(三) 可供借鉴的外国经验P2P 借贷平台实际上是架设了沟通投资人、借款人双方的信息桥梁。因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一个主流模式就是利率甚至是出借金额都由投资人在平台上公示出来, 而借款人寻找最合适自己的。这就和证券市场很相似。在监管制度方面, 目前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基本毫无规则制度可言, 而证券市场的运行则具有一套缜密的制度安排, 交易所运行、融资方发行证券或上市、资金和证券的结算都是建立在各种精密制度之上的。那么将互联网金融以证券化的方式, 加以法律风险防范, 是不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向呢?翻

13、看美国的互联网金融法律资料, 发现其将互联网金融纳入证券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制, 而且已经在实践中运行进行了验证。可以观察到, 利用证券法规进行规制无疑在面对不同风险, 不同利率, 不同投资偏好具有巨大优势, 并且此项新机制可以进行有效的风防控。如果说互联网金融对人们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物的话, 那么证券则是一个熟悉的多的事物了。将一个个的借贷交易形成固定收益债权资产包, 把它当成一类理财产品加以交易。而且这一过程是双向拆分, 一个债权对应数个投资人, 每个投资人的投资对应不同的期限, 不同金额的债权。不单投资人多了分享风险的主体, 连借款人的风险也有一部分被转嫁出去。无疑这样的法律制度对于实践中互联

14、网平台发展是有积极促进作用的。考虑到我国当代法律适用 P2P 网络交易证券化的话, 则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系列的制度障碍。适用证券化模式的话, 首先, P2P 平台服务机构首先需要获得证券承销资格, 其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流通招牌。这个在无形之中就使得准入标准提高了很多。而 P2P 平台是以规模小、注册资本小为特点的, 这一系列的资格要求将会把大多数的平台挡在门外。其次, 对投资人也有具备认购资格的要求。中国的实际发展国情还没有达到普遍建立个人征信档案和全民征信体系的程度。除此之外, 在中国现有的法律体制下 P2P 网络交易证券化还面对着许多制度障碍。但是考虑到 P2P 网络金融平台的经营乱象与

15、日渐衰微。加之因为市场私人主体的介入, 现今个人征信体系已经原来的银行垄断变成多元发展。综上适当放宽标准后的 P2P 中国证券化也是有适用可能性。三、结论P2P 平台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双重优势的融合, 拓展大众投资理财方式, 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理财渠道。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提供了可能性, 是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动力, 是推进供给侧改革的又一个支撑点。充分利用 P2P平台的引领效应、积极培育创造新供给与新动力, 既是 P2P 平台企业激发成长活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也是宏观经济供给侧改革进程中的重要环节。互联网金融出现的问题也是法律法规拟定所不能回避的, 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 想要稳中求进的发展, 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特点拟定出合乎实际的风险防范法律法规仍有一段路要走。参考文献1杨婕.互联网金融背景下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研究.财会金融.2013 (10) . 2李友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浙江大学学报.2014 (44) . 3李爱军.互联网金融.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 4韩丽萍、曾雪云.我国互联网金融下的社交借贷模式研究.互联网金融.2016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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