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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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姜素红 张可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 我们今天已经身处网络信息时代, 互联网技术的开拓性运用和发展, 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中就包括购物方式的转变。相较于传统市场, 网络市场更具不确定性, 它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 消费者的知情权、交易安全权、求偿救济权易受侵害。而目前我国立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真空地带, 无法适应快速发展之时代需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网络购物相关立法、实行网络市场经营者准入制度;明确交易安全的保护范围;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关键词: 网络购物; 知情权; 交易安全权; 求偿救

2、济权; 作者简介:姜素红 (1964-) , 女, 湖南湘潭人,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硕士研究生导师, 研究方向:法理学收稿日期:2017-04-22基金: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弱势群体发展权法律保障研究” (项目编号:12A145) The Deficiency and Perfec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of Online ShoppingJIANG Su-hong ZHANG Ke Law school,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and Technology;

3、 Abstract: Today we live in the network information age, and the pioneering use of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the development have penetrated into every aspect of human life, including changing the way of shopping.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market, network market more uncertainty, it brings grea

4、t convenience to people at the same time, the right to know of consumer, transaction security, the right of claim right of relief vulnerable.Meanwhile, Chinas legislation has a vacuum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net shopping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cannot adapt to the needs of the era

5、of rapid development.In the following areas,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online shopping: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of shopping, and implement the system of market operators access to the Internet.Clearly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of trade security,

6、and build an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Keyword: online shopping; right to know; right to trade security; right to claim relief; Received: 2017-04-22网络购物的普及象征着国家现代化和经济软实力的成型。由此壮大的网购平台俨然成为了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 加强和完善对网购平台消费者的保护, 不仅意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获得了法律保障, 同时也从国家层面给予了新兴网络市场最强有力的保障。适应时代的需要构建更

7、加全面的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可以使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获得多种多样的有针对性的救济方式, 从根本上解决网购侵权问题, 促进电商平台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也有利于我国实现产业布局的优化及经济“新常态”的顺利转型, 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一、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在这个时代以前, 对于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没有先例可循, 亦无与之对应的法律渊源。社会的变迁, 必然引起社会需求的更新换代, 当基于互联网技术诞生的新兴生活方式大面积在人类世界的版图上蔓延开来的时候, 对网络空间的规范管理也就成了必然趋势。这涉及到网络社会的概念, 通过网络形成的人与人

8、之间的社会关系, 与现实世界并无二致。不能因为它的无形性, 而否认其所具备的某些社会特性, 从而放弃对网络的管理权能。这正如现在人们常说的“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当然, 我们不是纯粹的理论分析者, 毫不顾及社会实际夸夸而谈, 以下列举的数据作为佐证, 足以说明当前对网络市场加强规范的紧迫性:2009 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首次突破 1 亿人, 2012 年是 2.42 亿人, 到 2015 年, 这一数字是4.6 亿人;2008 年中国网络交易总额是 1500 亿元 (包括 B2C 和 C2C) , 到 2015年, 这一数字变成了 18.3 万亿元。而与此辉煌数字共同增长的, 还有网络市场

9、的混乱, 2015 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远程购物投诉达到 20083 件, 其中网络购物占比 95.41%;2016 年 3.15 晚会上, 来自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投诉竟然占到全部投诉的 25%1。时至今日, 网络市场俨然成了一个庞然大物, 我们依赖它, 从中得到便利和经济上的实惠, 却也深受其某些方面无序状态的困扰。面对一个体量如此巨大的市场和消费群体, 我们可以说, 它的价值和潜能是无限的。同样, 如果不对这个市场加以治理, 确立良好的规范, 后果难以设想。通过上述分析, 不难发现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其法理价值和现实价值。实际上, 这两种价值是统一的, 也共同指向一个目的, 即规范网络

10、背后的人, 确保网络空间的平稳有序, 符合人们一般预期地运行, 使其不与现实世界断裂, 促进其进一步繁荣发展。二、研究现状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开发拓展, 网络购物逐渐走向成熟。经过多年的探索, 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已经取得诸多成果。1. 国内研究现状我国早期对于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是从当时刚刚兴起的电子商务技术开始的。发展至今, 我国在此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已取得相当丰厚的成果。实践方面, 2013 年修订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网购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并对第三方平台责任有所提及。2016 年底提交的电子商务法 (草案) , 在信用评价、信息安全、支付安全

11、、平台责任等方面对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更周详具体的方案。理论方面, 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对我国而言是一个全新的事物, 在此之前, 几乎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对其进行规范。因此, 很多学者便以当时欧美已经逐渐成熟的电子商务方面立法经验为参照, 比较我国现实情况进行研究。张楚 (2000) 认为美国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的历史已经长达 30 年, 研究美国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经验与教训, 可以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促进我国在电子交易方面的立法、司法与理论研究工作2。随着网络购物飞速发展的时代来临, 新时期的学者越来越关注在网络购物领域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其中首要突显出来的便是网购中的消费

12、者权益保护。任燕 (2004) 提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交易安全、经营者信息披露、广告误导、责任界定及承担、消费者退换货、实质公平和全面适当履行等七个方面的问题, 并主张从立法和增加多样的救济渠道两个方面解决3。庞敏英 (2005) 更为系统地阐述了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权益五个方面的威胁, 分别是网络欺诈问题、网络交易安全问题、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网络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以及网络消费纠纷的司法管辖, 并主张构建系统完整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4。此外, 针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 学界的研究逐渐深化细化, 衍生出多种形式的观点和看法, 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独特的制度设想和立法

13、建议。齐恩平 (2002) 认为应对网络交易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引起足够重视, 并指出在目前的情况下, 为解决现实之需, 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中, 通过扩大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和创设判例, 对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加以保护5。董新凯和夏瑜 (2005) 建议我国应参考国外经验, 构建网购“冷却期”制度, 这一制度为后来网购无理由退货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6。正是这些学者的研究和论述, 奠定了我国关于信息网络交易的法学理论框架, 引领了其后对于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的热潮。2. 国外研究现状上世纪 90 年代,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针对各国使用电子商务作为贸易手段日益频繁的

14、状况, 先后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电子合同公约, 为各国及地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国际通行规则。在这一基础之上, 发达国家首先制定了和确立了电子商务中对于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规范, 如新加坡是国际上从事电子商务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 1998 年就制定了电子交易法及配套法规电子交易 (认证机构) 规则。再如我国的近邻日本, 在上世纪 70 年代开始大力发展邮寄销售、个人进口等业务, 而且是较早通过系统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之一, 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一个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为核心的, 包括商品价格、商品质量、商品卫生、商品安全等多种内容的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15、美国则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最快、交易额最高的国家。同时, 美国也一度是网上诈骗的重灾区, 仅 2002 年联邦调查局就收到 48252 宗投诉个案。近年来美国国会和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大网上诈骗的打击力度, 在网上零售消费者退货制度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先后制定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统一电子交易法。欧盟的消费者保护统一化运动也取得了新进展, 为准确预防和及时解决网络消费交易法律纠纷, 欧盟颁布了系列指令。1997 年误导性广告指令和 2000年电子商务指令。这两个指令明确禁止误导性广告和不公平商业实践, 并规定了纠纷解决的充分协调原则、惩罚性损害赔偿机制或律师法律援助机制。1997

16、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了远程合同中消费者保护指令, 该指令规定了有关缔结网络消费合同的在线信息披露规则、设定指示的基本原则以及撤销权规则。其后欧盟还相继颁布了 1997 年的不公平消费合同条款指令、1998年的关于在个人资料处理和这些资料的自由流动过程中保护个人权利的指令、1999 年的关于消费品销售及相应担保若干问题的指令以及 2001 年的布鲁塞尔规则。这些法令和规则分别从网络购物的格式合同、销售商产品责任、支付安全、合同纠纷管辖权等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三、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众所周知, 我国相对其他较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 起步较晚。但是却呈现出与一般而言的网络信息化发展趋势所不相符的快速, 即在 20 世纪末 21 世纪初方才引进的互联网技术, 仅经过十余年拓展, 业已形成了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消费市场。然而,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 是网络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没有得到同步建立, 由此导致消费者权益面临风险。我国网购市场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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