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军民融合式长护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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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军民融合式长护险制度 刘建红 薛莲 栾大龙 火箭军总医院 军事科学院 建立军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是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在军队保障社会体系中的新拓展, 是军人保险保障体系的新突破军人在执行多样化军事行动任务中, 面临的职业风险相较其他行业也会更加多样。在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过程中, 从国家层面对军人长期护理保险作出安排, 有利于增强军事职业的吸引力, 促进军队保障社会化领域中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激发军队官兵“执干戈以卫社稷”的强大力量。用军民融合理念看待军人长期护理保险加强社会服务统筹, 提高军队保障社会化水平, 是军民融合的重点任务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

2、军委印发的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保障体系, 完善军地医疗卫生资源共享机制。军人保险是军队现代后勤的军民融合的重要内容之一, 推进军人保险制度有利于成体系推进后勤军民融合发展。2017 年 9 月 22 日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十三五”期间推进军事后勤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强调, 要确立现代后勤就是军民融合后勤的理念, 坚决破除自成体系、自我保障的传统思维, 主动把军事后勤保障的力量之源扎根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土壤之中, 努力构建现代化的军事后勤军民融合体系。为了规范军人保险关系, 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促进国

3、防和军队建设, 2012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以法律形式完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 体现国家保障责任, 规范军地保险衔接办法, 使军人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作用更加突出, 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 激励官兵履职尽责,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战略部署, 2015 年 7 月,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 从国家层面对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作出制度安排, 支持为军人及军属开发保险产品,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保障体系。在军人职业生涯中, 不仅随时可能面临着保家卫国战争状态的残酷性, 而

4、且即便在长期的和平时期, 军事训练和演习强度大, 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科研试验、国际维和等多样化军事行动任务重, 许多官兵长年坚守在高原海岛、荒漠戈壁等艰苦边远地区和有毒有害岗位, 面临的职业风险更加多样, 因病因伤致残、失去生活能力的风险很大。建立军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是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在军队保障社会体系中的新拓展, 是军人保险保障体系的新突破。推进军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服务军队建设, 有利于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拓宽军人保险服务领域, 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保障体系。推进军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服务军队建设, 减少军人后顾之忧, 维护军人权益, 是保障军人权益的重要举措。推进军人长期护理保险

5、制度服务军队建设, 有利于建立健全军民结合的多层次、多渠道风险保障体系, 增强军队凝聚力战斗力, 服务军队建设科学发展。不断满足军人多样化的保险需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是为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满足被保险人的各种护理需要, 并为其接受各类护理服务的费用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其费用大多发生在老年护理中心或其他一些康复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已经纳入“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 (下称规划) , 其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统筹施策, 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

6、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福利性护理补贴项目的整合衔接,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 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需求。目前已在上海、成都、广州、青岛等城市展开试点。军人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民生工程在军队的延伸。军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 面临着许多特殊的职业风险, 具有更大的牺牲性和奉献性。“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的重要任务, 在国家长期护理保险筹划设计、组织实施、成果使用全过程, 贯彻军民融合理念和要求, 从国家层面上, 加强军地需求统合, 把有效维护广大官兵

7、保险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针对军事职业特点, 将长期护理保险融入试点, 充分利用社会服务统筹资源, 满足军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 逐步构建以社会保险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军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军人长期护理保险具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 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 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 国家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所立的第一部法律, 为不断满足军人多样化保险需求, 进一步提高军人保险水平, 更好地发挥军人保险服务保障部队建设的功能, 提供

8、了法律依据, 搭建了发展平台。长期以来,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军人的抚恤工作, 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 适时动态调整了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对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投身军队建设的精神起到了一定作用。建立军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有助于增强军事职业的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 有利于更好地凝聚实现强军目标的军心士气。军人护理保障是军人社会保障中的重要内容。完善的军人护理保障可以彰显军人荣誉, 体现了社会对军人付出的认可与尊重, 并且有助于失能军人接受更好的生活照顾和医疗照护。建立中国军人长期护理保险的建议如前所述, 军事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军人所面临的风险比普通居民要大得多, 不

9、仅面临着其他社会成员同样的养老、医疗及护理问题, 还面临着作战和完成重大 (非) 军事行动等带来的各种失能风险。这就要求军人保险制度必须在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保持同步发展的基础上, 逐步建立完善能够体现军人职业特点的保险制度, 有效降低军人面临的各种风险。军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大体系建设之中进行整体规划, 应与规划中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进行同步设计, 同步试点, 按照优于社会保险, 辅以商业保险的原则, 规范保险对象范围、保额和保费缴纳。为此, 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探索军民融合式军人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建立军人长期护理保险, 实现军地资源共享, 是军民融合在军队保障社会

10、化领域深度发展的具体呈现, 是建立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保障体系的拓展。要把军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纳入国家长期护理整体制度设计中。二是搞好军地衔接, 提高军人护理保险保障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要求, 探索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 规范与地方社会保障的衔接配套。建立规范有序的动态调整机制, 确保军人长期护理保险保障水平, 能够随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三是强化军人长期护理保险的“互助共济、分散风险”作用。军人对集体的价值观念有高度的一致性, 整个集体有极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应研究相互保险在军人长期护理保险当中的地位和作用, 推动相互制军人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 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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