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水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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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2009-01-121.总则1.1 目的为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城市公共供水重特大事故,保证城市安全供水,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供水重特大事故的应对能力,制定本预案。1.2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确保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反应灵敏、运转高速”的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体系,提高城市公共供水重特大事故的应对能力。1.3 工作

2、原则1.3.1 政府领导原则:市政府全面领导城市公共供水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统一调动全市有关部门的人力、设施与设备及其他方面的力量。1.3.2 依法规范原则:依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紧急情况下城市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1.3.3 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紧急情况下城市供水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城市供水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供水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1.3.4 分工负责原则: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其主管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力量不足时可请求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支援。1

3、.3.5 以人为本原则: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影响城市公共供水情况时,坚持以人为本,首先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和国防、医疗等用水,兼顾重要工业及其他方面用水。1.3.6 预防与常备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或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事故处置的人力、物力及财力坚持常备不懈的原则,保证事故发生时处置及时妥当。1.3.7 快速高效原则:发生重特大事故影响城市公共供水时,各部门和单位要迅速反应,马上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或避免因城市公共供水重特大事故对社会经济和稳定造成的影响。1.3.8 资源共享原则:通过资源共享,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1.4 工作方针城市公共供水重特大事故应

4、急处置工作以本区域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力量为主。在必要时,统一协调全市城市相关行业及社会力量予以支援。当城市公共供水发生重特大事故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依法及时请求国家、省有关部门支援。1.5 适用范围1.5.1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重特大事故影响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公共供水情况。1.5.2 危及城市供水安全的重特大事故,主要指突然发生的自然、战争或人为因素使水质受到污染、供水设施与设备严重故障或损坏以及水源严重不足等情况,严重影响城市正常供水。1.5.3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各县级市,应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城市公共供水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1.5.4 发生在本

5、行政区域以外,但可能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重特大事故,适用于本预案。1.6 事故分级为了有效处置各类城市公共供水重特大事故,依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将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四个级别。1.6.1 特别重大事故(级):主要指出现因自然灾害、战争或人为因素造成城市供水系统重大损害或瘫痪,或者因水库、河流、地下水等城市供水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无法进行正常供水,从而导致市区全部或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停水。突然发生、事态特别复杂,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力量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公共供水

6、突发事故。1.6.2 重大事故(级):主要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局部供水水源遭到污染,或者主要水厂、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与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无法正常运行,在较大区域和较长时间内停止供水。突然发生、事态很复杂,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市)政府或相关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紧急处置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故。1.6.3 较大事故(级):主要指局部供水管道、贮水池、水厂等供水设施与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或局部水质、水压出现异常。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在一定范围内和较长时间影响正常供水或停水,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区(市)政府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故。1.6.4 一般事故(级):主要指局部供水

7、管道、贮水池等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或局部水质、水压出现异常。突然发生、情况比较简单,在较小范围和较短时间影响正常供水或停水,需要调度个别部门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故。1.7 与其他预案的关系1.7.1 除涉及生命安全、重大社会安全及国家安全等情况外,本预案优先。1.7.2 根据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或上级的指示,服从上级启动的其他预案。1.8 编制依据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应急处置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成

8、立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对城市公共供水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部署、组织实施和督察。指挥部组成如下: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政公用局局长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青岛供电公司、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企业等。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局,作为日常办公机构,由市市政公用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任。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分析和上报预警信息;承接重特大事故报告;根

9、据事故现场领导小组组长对事故的判断和建议,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2.2 应急处置组织分工指挥部下设现场领导小组,并根据城市公共供水事故的等级和实际情况,成立相关的专业组。专业组的组成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涉及的相关部门确定。2.2.1 现场领导小组:处置较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事故时成立现场领导小组。现场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市政公用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经贸委、市安监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

10、责同志组成。特别重大事故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重大事故由市市政公用局局长担任组长,较大事故由市市政公用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一般事故由市市政公用局协调有关部门现场指挥。主要职责:负责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指挥实施;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领导各有关专业组开展工作,随时向指挥部反馈事故现场的情况,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决定或者建议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2.2.2 宣传报道组:在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时,成立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市政公用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供水企业参加,市委宣传部

11、负责人任组长。在发生较大及一般等级事故时,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事故的新闻报道的有关工作。主要职责:协调统一进行新闻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有序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2.2.3 抢险处置组: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建委、市经贸、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青岛供电公司、供水企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市市政公用局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和现场领导小组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市建委参与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大型机械和设备的组织调用,现场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

12、部门组织对坍塌建筑物的抢险和恢复工作;市经贸委参与紧急情况下限制、暂停有关工业企业用水的组织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城市公共供水重特大事故发生时污染源治理,监督肇事单位(个人)消除污染,解除或减轻危害;市卫生局负责采取防疫措施,参与水质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发生人员伤亡时的现场救治及伤员转送、救治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水文、汛情等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以及水源地防汛组织工作和水源地水质恢复;青岛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相关的电力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保障;供水企业负责现场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包括供水紧急调度、设施抢险、抢修,水源恢复等。2.2.4 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市交通委参加,市公安局负责

13、人任组长。负责事故处置现场和影响区域的交通调流和管制,以及治安工作。2.2.5 应急水源组:由市经贸委负责,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通委、事故发生地和影响区域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供水企业等参加,市经贸委负责人任组长。市经贸委负责建立全市矿泉水、纯净水生产企业紧急调配体系,在紧急状态下统一调度全市主要矿泉水、纯净水生产企业的生产与销售,为居民提供应急生活用水;市交通委组织车辆配合运送应急用水等;市公安消防局在保证消防工作的前提下,协助应急水源的运送等工作;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居民应急用水的发放工作。一般事故的应急用水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2.2.6 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

14、实际情况,成立事故调查组,市市政公用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参加。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完成事故的调查报告,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追究相关责任的建议。重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由市安监局或环保局负责人任组长,较大及一般事故由市市政公用局或其他部门负责人任组长。若调查处理权不在青岛市,则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2.2.7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市市政公用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供水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事故受损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恢复和赔偿;事故伤亡

15、人员及家属的安置、理赔、医疗鉴定等善后处置工作以及社会救助等工作。3.预警预防机制供水应急处置工作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通过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降低或避免事故造成的损失。3.1 预警信息3.1.1 气象、水文、地质、水质、污染等预报信息;3.1.2 相关单位和个人监测、发现到的异常信息;3.1.3 可能影响或威胁市区城市供水安全的其它信息。3.2 信息来源3.2.1 气象、水利、水文、地震等部门对天气形势、水文、汛情、地震等进行监测、分析得出的可能对城市供水水源短缺、设施安全等方面造成威胁的信息。3.2.2 环保、防疫等部门通过监测,发现的污染、疫情等影

16、响供水安全等方面的信息。3.2.3 供水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分析得出影响供水安全等方面的信息。3.2.4 其它单位和个人报告的信息。3.3 信息分析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对城市供水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提请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其他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并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报指挥部办公室。3.4 预警信息的发布3.4.1 当各种渠道的信息显示事态的发展将可能威胁城市供水安全,不能满足城市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水时,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总指挥批准,向相关单位或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3.4.2 预警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实行集中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3.5 预警预防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城市公共供水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3.5.1 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及时做出反应。3.5.2 相关单位加强职守,采取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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