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思考——基于马克思主义人化自然观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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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思考基于马克思主义人化自然观视角 赵博 云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 要: 日趋紧张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产生了生态环境问题, 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主体之一的社会组织, 在参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即社会组织规范程度较低和服务能力有限,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空间受限, 社会组织参与机制不健全。要解决这些问题, 就要做到:规范社会组织, 树立正确的组织理念;转变政府职能, 扩展社会组织参与空间;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机制, 拓宽社会组织参与渠道。社会组织要汲取马克思主义人化自然观的智慧, 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作

2、用, 为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人化自然观; 社会组织; 生态文明建设; 作者简介:赵博 (1992) , 男, 河南安阳人,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收稿日期:2017-03-22Received: 2017-03-22党的十八大以来, 我国不仅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 而且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其建设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征。社会组织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之一, 其本身具有特定的组织目标, 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具有灵活性、自治性等特

3、点。如何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的作用, 弥补其他主体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短板, 引导各建设主体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人化自然观, 加快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 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一、马克思主义人化自然观对社会组织参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马克思主义人化自然观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认识深化过程。马克思早在中学毕业作文和博士论文中, 就谈到了人与动物在自然束缚下具有不同的生存方式, 并指出人类可以主动地改造自身周围的生存环境, 对有利或不利的环境作出选择。“这种选择是人比其他创造物远为优越的地方”1。这时, 马克思已经认识到了人的主观愿望与改造客观环境之间的关系, 并对人的主观能

4、动性给予很高的评价。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 马克思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 对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得出了自然界是人类无机的身体, 而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是自然界的产物的结论。这就从发生学的角度阐明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确立了自然界的先在性和基础性地位, 表明了自然环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制约性。尔后,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进一步揭示出资本主义制度对人与自然环境的摧残, 看到了资本主义制度在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 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问题。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 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2这些

5、都充分说明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性。马克思认为人不仅需要生产自身所需要的物品, 而且还要再生产整个自然界。人类在实践过程中要保持生态的平衡与稳定, 要保持自然界的良性循环, 并“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3, 以美化人类生存的自然界。马克思还指出自然并非自在自然, 而是与人类建立对象性关系的自然, 它在与人的相互作用中成为人类“无机的身体”。同时, 人具有主观能动性, 能在实践活动中改变自身周围的自然环境, 因此, 人与自然之间不再是一种“自在”的关系, 而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人与人化自然之间的关系。所谓人化自然, 就是打上人类“印记”的并为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提供物质资料的那部分自然。既然自然界是

6、人类无机的身体, 那么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身。“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和人类“无机的身体”思想的提出, 就为我们正确把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以及加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思想来源, 也为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和路径。社会组织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之一, 通常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满足社会需要或部分社会成员需要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 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组织性等特征”4。这些特性使得社会组织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其他建设主体所不具有的优势, 应运用马克思主义人化自然观和发挥自身优势, 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在社会组织参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 马克思

7、主义人化自然观对社会组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首先, 按照马克思主义人化自然观关于人与自然之间的互相关系的论述, 社会组织作为有特定组织目标的群体, 在成立之时就要树立尊重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组织理念。其次, 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生态问题产生缘由的论述, 社会组织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要遵循自然规律, 按自然规律办事, 并充分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监督作用。最后,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造成环境破坏的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抨击, 这就要求社会组织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不断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 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二、社会组织参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存

8、在的问题(一) 社会组织规范程度较低, 服务能力有限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內部管理与外部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 缺乏规范约束机制, 导致社会组织的规范程度和服务能力参差不齐, 严重制约了社会组织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作用的发挥。从目前来看, 现有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条例虽然对社会组织理事会作出了规定, 但是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资格规定得较少, 导致社会组织内部管理、组织活动和财务管理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发布的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来看, 我国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存在资金短缺等问题。以我国第一个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为例, 其

9、2015年度接受捐赠总额为 4399.02 万元, 与 2014 年度接受捐赠总额 9767.11 万元相比下降幅度较大5;从其公益事业支出来看, 公益事业支出占上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也有所下降。由此可以看出,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存在资金短缺等问题。我国社会组织资金短缺势必影响其各项活动的开展, 也限制了其服务能力的提升。另外, 在对社会组织监管方面, 除了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年检和抽查外, 缺乏有效的日常监管手段。(二)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空间受限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空间较为狭小。在现行管理体制模式下, 政府对社会组织干预的程度较高。政府掌控着大量的社会资源, 留给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

10、的空间十分有限,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力量明显不足。另外, 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时门槛较高社会组织只有找到相关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且进行前置审批后, 才能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而个别地方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存有偏见, 因而相关部门不愿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这就使得一些民间组织成立的难度加大。而且有些地方政府习惯性地把社会组织看作监管的对象, 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的事, 社会组织对环境保护问题干预过多是对政府的不信任。政府不能深刻地认识到社会组织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之一, 也不能深刻地认识到社会组织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发挥的独特作用, 因而对社会组织参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存有

11、怀疑。这些因素都会直接影响社会组织参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使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的空间受到较大的限制。(三) 社会组织参与机制不健全目前社会组织参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机制还不健全。2003 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11 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 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 举行论证会、听证会, 或者采取其他形式, 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6虽然法律明确要求政府部门在制定涉及公众环境权益规划前, 应以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草案的意见,

12、 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 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还不完善, 能够充分反映专家和公众意见或建议的渠道也不畅通。许多政策落实不到位, 社会组织参与渠道不畅通等, 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都降低了社会组织参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热情。另外, 有些地方政府在政务公开及时、透明以及确保数据质量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 特别是在环境保护方面, 未能及时有效地公布环境保护信息, 甚至存在数据造假等问题;在行政过程中不能很好地落实、践行国家法律和政策, 不能有效地履行其管理、监督职责, 使得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这些问题的存在, 既为高污染企业的存在提供了条件, 也不利于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三、马克思主义人化自然观视域

13、下社会组织参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一) 规范社会组织, 树立正确的组织理念社会组织规范程度的高低, 决定着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大小。要发挥社会组织参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 就要做到:第一, 政府要制定相关条例, 运用条例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民政部门要灵活运用抽查手段, 对社会组织的文化建设、财务收支、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要建立社会组织评价体系, 对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和指导其整改。第二, 社会组织要从自身建设抓起, 规范组织行为和优化组织内部结构, 建立严格、透明的财务公开制度。每一个社会组织都要在组织内部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构建独具特色的组织文化。要对组

14、织内部成员进行环境保护教育, 正确地认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帮助其树立良好的生态责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其他主体一道, 凝聚保护生态环境共识。第三, 要提高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水平, 加大社会组织的人才培养力度。社会组织要注重吸纳优秀人才, 组建专业的社会服务队伍, 以较强的能力积极投身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二) 转变政府职能, 扩展社会组织参与空间2015 年 4 月 25 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正式发布, 其中第 31 条明确提出:“引导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发挥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7这就要求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

15、中, 要重视和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第一, 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要正确地认识自身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局限性, 增强对社会组织能力的信任感, 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要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治理的模式, 对社会组织进行扶持, 使社会组织成为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合作者、互助者。第二, 政府要给予社会组织足够的参与社会服务的空间和社会资源。在明确政府权力和社会组织权利的同时, 要下放一定的社会资源供社会组织调用。对于那些属于公共服务的事务, 应交由社会组织去办理。这样才能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灵活性的优势, 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三) 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机制, 拓宽社会组

16、织参与渠道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的参与机制, 拓宽社会组织的参与渠道, 这是社会组织参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先决条件。一是政府要降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要改变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原有看法, 充分肯定社会组织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 使更多的优秀民间组织能够在民政部门获得登记注册, 并在登记注册后, 使其成为优秀的社会组织。同时, 也要对社会组织进行考核和抽查, 对于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要予以警示。二是政府要重视社会组织的作用和力量。在涉及公众权益的决策时, 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 充分听取专家、民众的建议或意见, 认真听取社会组织的相关诉求。三是政府要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要使社会组织及其成员能够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进而使其参与权得到保障。四是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与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将政府不宜直接提供而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 采用竞争的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宣传教育和环保监督方面的独特优势, 使社会组织积极地参与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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