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社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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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社车辆管理办法联社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 管理目的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车辆,提高车辆使用率,规范驾驶员行为,强化服务意识,节约费用,预防交通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使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联社所有车辆的管理。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三条 车辆使用管理(一) 县联社行政用车的管理、调度、维修均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运钞车辆的管理、调度由保卫科负责,维修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主任和保卫科长负责具体工作事宜,按照工作需要进行派车。(二) 县联社的运钞车专门用于押运头寸用车。一切与钱款无关的不得出车,联社另有安排除外。(三) 驾驶员对所驾驶

2、的车辆必须于规定日期前往车管部门办理车辆检测手续,由于驾驶员原因逾期未受检验导致的各种处罚,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四)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本、保险证由各驾驶员人携带外,其余均由办公室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办理车辆转籍手续时,应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携带。(五) 出车在外要将车辆停放在有人看管的专业停车场,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是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用防盗锁锁好车辆,防止车辆被盗。出车归来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地停放整齐、有序,严禁乱停乱放,不准将车辆开回家或停靠在其他地方。(六) 驾驶员必须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以及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安全驾车。驾驶员因故意违章(如闯红灯、

3、超速等)被罚款的,费用不准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七) 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除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外,应立即与办公室联系,保护现场,对伤者进行救治,并向上级主管如实报告情况,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八) 行政车辆要确保联社领导班子公务用车。各科室工作人员出差办事和检查工作用车需提前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出具派车单,写明事由、目的地,本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并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报请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驾驶员方可出车;对近似时间、方向的派车要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未经办公室安排,驾驶员不得出车,否则,不予报销车辆在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对驾驶员处以罚款,对用车科室及用车人提出批评。紧急情况

4、用车须由科室负责人与办公室电话联系,事后由用车人补办派车单。(九) 县城以内不予派车,县城以外由用车人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以便对车辆去向做出合理安排,办公室须在当天下午下班前通知申请人员是否派车。出车路线、终到地点、往返时间不明确的,不派车。(十) 使用车辆超过一天或者出县以上者,须经办公室报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派车。(十一)职工因特殊情况急需用车,在不影响公务情况下,由办公室请示分管领导后,酌情给予安排。严禁驾驶员出私车,若出现一次,处以实际油耗的 2 倍罚款;若出现事故,则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第四条 驾驶员管理规定(一)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驾

5、车。驾车时必须穿着整洁,注意仪容(不穿拖鞋、不吸烟、不吃另食),并应遵守本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二) 驾驶员应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的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汽车引擎的清洁),洗车费用每月报销 100 元。每月要用半天时间对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使。(三)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安全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返回后,要检查存油量,存油量不足时,应立即加油,以免出车前临时加油耽搁时间(四) 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对故障诊断不清的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并提出具体的维修

6、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凭开据的维修通知单到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五) 驾驶员应妥善保管车钥匙。因保管不当丢失,应及时上报,如不上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六)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适当的停放地点和位置,不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抢。(七) 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自己所开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出车时出车时要保证证件齐全。不准将证件存放在车内。(八) 驾驶员出车时不得私自改变行车路线。因私自外出或出车时私自改变行车路线发生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九)

7、要安全行车、文明驾驶,不开带故障车,不开斗气车,不开疲劳车,坚决杜绝酒后驾车。(十) 驾驶员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和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负全责,费用不予报销。(十一) 驾驶员要遵守时间,提前准备好车辆,准时出车,不得误点。出车返回后,应立即到办公室报到。(十二) 上班时间驾驶员未被派车的,应随时在办公室等候出车,不准串岗。有要事确需离开时,要将去向及所需时间告知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外出回来,及时向办公室报到。(十三) 驾驶员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可向主管领导反映。对一些无理要求,应当场回绝,回单位后主动汇报情况。(十四) 驾驶员出车

8、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办公室,并说明原因。得到允许,方可实施,否则按违纪处理。(十五) 不论什么时间,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联系,手机 24 小时处于待机状态。(十六) 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的车辆学开车。(十七) 公休、节假日前一天下午下班前,除联社领导用车和运钞车值班用车外,驾驶员将车辆擦洗干净后按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公休、节假日期间确需因公用车的,须由用车人与办公室联系,经办公室安排后方可出车,待上班后再到办公室补办用车手续。(十八) 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市区行驶速度一般不允许超过 60

9、公里/小时;干道行驶速度一般不允许超过 80 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一般不允许超过 120 公里/小时。第五条 违章违纪处理(一) 驾驶员因违章驾车被交管部门吊销驾照的、被罚款的,由本人负担并视情节给予留用察看、待岗或辞退处理。(二) 驾驶员未经允许私人用车或擅自将车借出及交由非司机驾驶的,未造成经济损失且情节不严重,发现一次扣除当月的安全奖和纪律奖。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包括维修费用)由司机自负,并视情节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三) 驾驶员不听指挥私自出车,视情节给予罚款或辞退处理。(四) 由于驾驶员个人原因,在存放、停靠车辆时,所发生的磕碰、划伤等现象,视程度

10、扣罚其安全奖。(五) 经常保持车辆卫生整洁,实行不定期抽检制度,卫生不合格的,扣除当月纪律奖。(六) 驾驶员外出用餐或与业务单位联系往来时,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对方安排,严禁吃、拿、卡、要,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七) 司机应严守机密,随领导出差,原则上只能听不能说,事后不得将知道的机密信息外泄,违者每次罚款 100 元,造成后果的,将给予调离处理。(八)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及时将事故全部处理过程以书面材料上报办公室,写明事故时间、地点、现场情况、车辆损坏程度、事故原因分析及教训。严禁私自处理,私自处理者,责任和经济损失自负。待交管部门认定处理后,如事故责任全在我方,由驾驶

11、员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事故较大的,由联社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事故责任者罚款、解聘等处罚。若事故双方均有责任,则按我方责任的比例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部分,驾驶员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比例。如事故责任全在对方,则对驾驶员免予处理。第六条 车辆维修保养(一) 车辆维修及保养严格实行派修单制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办公室主管主任签发车辆送修单后送维修厂,定点、定期维护保养。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二)如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自行检修,确实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费用等),由办公室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安排驾驶员进行

12、交叉送修。(三)在出车途中因故确需维修,驾驶员应向办公室汇报,就近修理,由乘车领导签字证明,返回后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四) 在修理过程中,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与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符合维修标准的在修理结算单上签名。 (五) 严禁私自修理派修单以外的零部件,不按规定执行的,费用自理。单项维修费用超出 500 元的,需由办公室报主管领导审批。(六) 车辆维修后,驾驶人员要认真检查,所修项目是否修好,所换材料是否换上,经试车认为确已修好,结算后所换材料一并带回。待办公室查验后,并在发票上签字,再报请主管财务领导审批报销。第七条 油料管理(一)

13、 车辆加油实行加油卡制度,严格实行一车一卡,每充卡一次驾驶员在用油本上签字领用,并登记里程表 。坚决杜绝私自给外单位车辆加油,一经发现费用自理,并视情节予以重罚。(二) *号车按 12 公升/百公里、*号车和*号车及*按 13 公升/百公里、*号车和赣*号车按 17 公升/百公里油耗的标准计算基本耗油量,实际耗油量超过基本耗油量的,超过部分从驾驶员工资中扣除。(三) 车辆县内行驶使用现金加油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同意。(四) 长途加油一律要有随车人员签字证明,由驾驶员签字,经办公室按行驶里程审核,凭正规发票报请主管财务领导签字方可报销,否则一律不准报销。第八条 奖励及补贴办法(一) 按车辆计发公里补贴,每公里补贴 0.05 元。(二) 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联社对各方面(安全、纪律、卫生等)表现良好的司机根据其考核情况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三)司机行车半年未出事故者给予 500 元安全行车奖励,全年行车未出事故者,给予 1200 元安全行车奖励。第四章 附则第九条 本办法由联社办公室负责解释完善并监督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由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附件4.1 车辆设备台帐4.2 行车日志4.3 车辆派车单4.4 车辆送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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