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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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实行分类指导和重点监察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印发关于开展煤矿 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 监办字 200324 号文)等相关法律、行业规范、 规定,制定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合法生产矿井。第二章 评估方式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按照本办法对合法生产矿井的主要生产系统、装备、设施和安全技术管理等进行安全程度综合评估,确定矿井安全程度等级。第四条

2、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辖区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评估一般采用年度集中评估、分期评估或“三项” 监察评估等方式。第五条 “三项”监察评估方式:对已经连续三年(含)以上评估 A 级,本年度没有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以按照“三项” 监察评估标准进行评分,累计的分数为矿井年度安全评估得分。第六条 分期评估方式: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对煤矿某一专项(如采煤、“ 一通三防” 等)按照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进行评分,年度内各专项累计的评分和“三项” 监 察评分分别按 60%和40的比例合并计算矿井年度评估得分。第七条 年度集中评估方式:按照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对煤矿进行七个专项的集中评估。集中评估得分和“三项

3、” 监察评估得分分别按 60%和 40的比例合并计算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一)集中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七个专项,各专项满分 100 分。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二)缺小项的专项评分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专项评估分=100(100-缺项分数)实得分(三)各专项按各自的权重系数(取小数点后两位数),合计得分为年度集中评估得分。集中评估满分为 100 分。(1)安全生 产 保障:权 重系数为 0.1;(2) 采煤: 权 重系数为 0.15;(3) 掘 进:权 重系数为 0.10;(4) 机 电:权 重系数为 0.15;(5) 运 输:权

4、 重系数为 0.10;(6) 通 风:权 重系数为 0.20;(7) 防治水:权重系数 为 0.20。第八条 评估从 7 月份开始,评估矿井的监察头面要达到 50%以上。 较早时段完成评估的煤矿,到年底未发生重大违法事件,可以认同为年度集中评估结果。第九条 各煤监分局应根据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合理组织评估工作。第十条 各煤监分局对辖区煤矿要建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台帐,按 “三 项” 监察评 估标准记录评估扣分情况和分期评估评分情况。十二月中旬以前汇总年度评估总评分。第十一条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采用抽检的方式对分局的年度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并于一月份公布上年度全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果。第三章 评估等级划

5、分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程度等级分为 A、B、C、D 四个级别:A 级为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 90 分以上(含 90 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及“ 三项” 监察得分均高于80 分(不含)。B 级为基本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 75分以上(含 75 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得分不低于 70 分。C 级为安全生 产条件较差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 60 分以上(含 60 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得分不低于 60 分。D 级为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 60分以下(不含 60 分),或有一个专项得分低于 60 分。第十三条 A、B、C 级矿井,必

6、须达到以下条件:1、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任职资格证合法有效。2、必须在依法批准的井田界内、层内开采;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已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3、年度内无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4、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总 工 程 师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适 应工 作 需 要 的 安 全 生 产 人 员 和 装 备 。5、采区回采前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6、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个回采工作面和 2 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

7、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 2 个回采工作面和 4 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7、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木支护。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8、矿井两回电源线路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每回线路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9、必须有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10、必须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防灭火系统和综合防尘系统。11、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系统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四章 评估结论处理第十四条 根据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论,实行分类处理:(一 )对 A 级矿井颁发 “*年度煤矿安全程度 评估 A 级矿井”标志牌,授

8、予矿长当年“ 安全生产优秀矿长 ”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奖励。(二 )对 B 级矿 井存在的问题,由煤矿企业制定整改措施组织整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查。(三 )对 C 级矿 井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整改结束后,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四 )对 D 级矿井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矿长提出警告。经整改后,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新评估,按照煤矿安全程度年度集中评估标准对七个专项进行评估,达到 B 级以上标准,方可恢复生产。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拒不进行整改的,依法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予以关闭的建议。第十五条 在煤矿

9、安全程度 评估中,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程度 评估结论按煤矿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附件 1: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附件 2:煤矿安全程度“三项” 监察评估标 准附表 1: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安全生产保障评估表 表一单位: 评估时间:20 年 月 日 评估人员:序号 评 估 内 容标准分评分办法1 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

10、安全生产责任制。 5 责任制体系不健全的扣 5 分。内容不全扣 2 分。2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 、安全 监督检查、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带班下井、劳动定员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制度。5 每缺一项扣 5 分。内容不全扣2 分。3 必须制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依法按 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并按规定报 有关部门备案。 10未制定标准、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报有关部门备案的,扣 10 分。4 配备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 5 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不能满足需要的,扣 5 分。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15

11、1 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任职的,扣 5 分。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有效证件上岗。 10 1 人未取得有效安全资格证上岗的,扣 2 分。7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 训,具 备满足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 5 1 人未经过安全教育或专业知识不足的,扣 1 分。8 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 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得使用淘汰落后工 艺。 15使用淘汰落后工艺扣 15 分;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一 项扣 5 分。9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年组织 1 次矿井救灾演习。5应急救援预案不详细,一处扣 2分,无年度灾

12、害预防和处理计 划、未组织矿井救灾演习的扣 5 分。10 必须按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排查、上报和治理。 10未按规定进行排查、上报和治理的,扣 10 分,内容不全的扣 5 分。11 必须制定劳动定员标准和月度采掘计划,按 标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15 发现月度存在“三超” 的,一次扣5 分。采煤评估表 表二单位: 评估时间:20 年 月 日 评估人员:序号 评 估 内 容 标 评分办法准分1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规定要求;开拓、开采布局科学合理。采区设计、特殊开采设计、提高开采上限和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设计的内容、 审批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按照设计组织 施工

13、。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审批、贯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内容齐全,科学合理。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防冲机构,配齐人员、设备,按规定编制季度、年度、 长远防冲工作规划,落实防治冲击地压 安全措施。20煤量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采用的开拓开采方式一处不科学的扣5 分。设计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一处扣 10 分;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扣 20 分。作业规程及措施内容 1处缺少或不符合规定扣 2 分(规程扣完 10 分为止)。未按规定配齐人员、设备,缺 1 人(套)扣 10分;无防冲工作规划扣 20 分;规划和措施内容不完善,一处扣 3分。2 顺槽高度和人行道宽度、工作面端 头支护、超前支护必须

14、符合规定要求。 20高度、宽度不足,1 处扣 5 分。支护 1 处不符合规定扣 3 分。3工作面支护材料、支护方式、支护质量、特殊条件下的加强支护方式必须与作业规程相符。工作面支护质量要进行检测并有记录。工作面倾角大于 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30无支护质量检测手段和记录的扣20 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规定扣 3分。4使用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发放。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炮眼封堵应使用水炮泥和封泥,封泥 长度符合规定。15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扣 15分,其他有 1 处(次)不符合规 定扣 5 分。5乳化液泵站、液压系统及管路系 统完好, 压

15、力18Mpa(综采 30Mpa);。滚筒采煤机、刮板运输机等配套机械的安装固定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条件适宜的情况下应采用机械化采煤方式。15泵站压力达不到要求的扣 10分;乳化液非正常泄露的一处扣2 分。机械化生产设备的安装、固定和使用,1 处不符合规定扣 2分。条件适宜下未采用机械化采煤的,一处扣 5 分。掘进评估表 表三单位: 评估时间:20 年 月 日 评估人员:序号 评 估 内 容标准分评分办法1作业规程编制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审批、贯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内容 齐全,科学合理。维修巷道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0未按规定编制规程和措施扣10 分;规程和措施内容 1 处内容不符合规

16、定扣 2 分。2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其他倾斜巷道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跑车 装置,在掘 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按 规定设置躲避硐室。10 不设置防跑车装置、躲避硐室、跑车防护装置或装置不起作用扣 10 分。3支护材料、支护方式、特殊条件下的加强支护方式必须与作业规程相符。 10一处不符合规定扣 5 分。4新掘架棚巷道支护时应使用金属材料支护。支架支设质量、支架间的距离、护帮、护顶、撑木、拉杆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锚喷支护巷道锚杆(索)的安设质量、 喷体厚度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按 规定做锚杆拉力试验、 喷体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煤巷必须进行顶板离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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