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现实中存在的非正规民间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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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现实中存在的非正规民间金融 李剑文 云南行政学院 摘 要: 非正规民间金融具有明显的非法性、脆弱性和风险性, 但又在现实中广泛存在, 本文分析了民间借贷等四种非正规组织形式, 需要对其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政策措施, 依法依规进行规范管理。关键词: 非正规; 民间金融; 依规管理; 作者简介:李剑文 (1972-) , 男, 云南剑川人, 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 就职于云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职称:副教授, 研究方向:法学。民间金融是指资金属于民间所有的, 相对于国有金融而言的, 由民间个人或组织之间相互开展的资金融通交易活动1。根据是否纳入政府部门监管, 又可区分为正规和非正

2、规的民间金融, 被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纳入监管范围的属于正规民间金融2, 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没有纳入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范围的则视为非正规民间金融, 如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合会和钱庄等。一、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在民间范围内所进行的全部的借贷行为的总称;而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民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的资金借贷关系。狭义的民间大多数发生在熟人和亲戚之间, 双方自发自由自愿地实现资金的借贷融通, 借贷目的往往是满足通过银行等正常渠道不能解决的而又急用的特殊需要。民间借贷一般可以分为口头借贷或保证书履约, 或者是高利贷等多种形式。特别在我国一些落

3、后且信息不发达的农村地区, 历史悠久的直接借贷的融资形式深受广大农民的喜爱。这种借贷方式利率比较高, 一般无规范合约, 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风险系数高。近年来,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方面, 正规的正式金融机构如工、农、建、中等银行, 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正在逐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在不断的压缩民间借贷活动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 由于民间借贷数额较少, 活动较为隐蔽, 监管几乎处于失控的状态, 引发了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 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民间借贷不能放任不管, 应引导其向公开透明规范的方向发展。二、民间集资民间集资是指由民间个人或者民营企业为发起人

4、, 直接通过市场来筹措资金的资本借贷形式。民间集资形式始发于上个世纪 80 年代,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而产生和发展。民间集资实际上是一种直接融资的初始形态, 包含有现在广泛实行的合作制和股份制的萌芽特征。应该客观全面的看待民间集资, 一方面, 由于过去筹资渠道单一不畅, 民间集资的存在, 适应并推动了当时经济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助推了大量个体经济的蓬勃发展, 为我国个体经济、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的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另一方面, 由于民间集资的利率一般较高, 没有纳入严格规范的管理, 致使其蕴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当民间集资规模不断扩大的时候, 其风险也会随之增加, 甚至会从正规的集资变成非法集

5、资。民间集资运营过程中不讲诚信, 信息不公开透明, 有的一开始就是骗局, 这些现象的发生, 使出借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需要国家加大对民间集资的监管整顿力度, 完善法规约束, 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三、合会合会是一种团体内部成员之间集中借贷并定期或分批、依次偿还的资金借贷活动。合会在我国民间也称之为摇会或者轮会等。现阶段, 主要在我国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 诸如东南沿海地区, 其中以福建、浙江等最为流行。作为民间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会在缓解广大居民 (特别是低收入阶层) 所面临的金融约束、解决生活急需资金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合会作为民间自发的金

6、融活动, 也是一把“双刃剑”, 它的背后隐藏着资金借贷的金融风险3。倒会事件一旦暴发, 将具有极大杀伤力。使参会者血本无归, 破坏了人们之间的正常关系, 扰乱了金融秩序, 给社会带来动荡不和谐。合会是由个人发起的集资, 但个人之间多数都具有一定的血缘关系, 通常建立在亲情、友情及地缘关系上, 这种资金流动多是以口头的形式进行的, 主要是凭借个人的信用方式构建的诚信社会关系。当合会中的会员中由于经济问题发生纠纷的时候, 就会直接影响到合会的经济运转, 且无法很好的运用法律来维护合法参会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害。直到现在, 我国还没有对合会作出清晰的评价, 其合法性还有待明确界定。合会自身发展具有两面性

7、, 一方面由于有市场需求在民间长期有其存在的社会土壤;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阶段仍没有明确法律界定, 往往把合会集资认为属于非法活动, 经常出现一些因为合会集资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所以, 对合会作出简单的限制或取缔是不现实的, 需要在对其性质作出明确界定的基础上, 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其存在和发展。四、钱庄钱庄也是我国一种历史悠久的民间金融组织。私人钱庄是建立在高利贷基础之上的资金借贷活动。其运作一般是以高额利息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手段, 并从发放贷款给借款人从中获取利差。因此, 融资对象的公众性和高利率诱惑的密切结合很容易造成非法集资的风险。在上世纪 80 年代改革开放初期, 由于我国银行业融资

8、的渠道单一, 相关法规又缺位, 因而出现了很多从事私人融资的钱庄。一直到 1998 年, 国务院颁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4。明确将私人钱庄界定为非法金融, 提出了打击取缔的政策措施, 很多从事私人交易的高利贷组织被查处, 私人钱庄也就开始消失在我们的视线中。但是在钱庄并没有就此真正的消失, 而是从公开半公开转移到了地下。2002 年, 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历史的看, 私人钱庄的这一古老行业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复兴, 是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迅猛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当时条件下对调剂当地资金余缺起到了一些积极的作用。但是, 私人钱庄这种民间融资形式, 内在的一些缺点是与生俱来的, 它是建立在地域性和亲情圈基础之上的信用, 高利贷的利益诱惑, 资金运营的安全性低, 容易引发信用危机和蕴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因此, 对私人钱庄应予以坚决的取缔和打击。参考文献1张岩.农村民间借贷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山东省为例D.山东:山东农业大学:2009. 2李娟.民间借贷中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监管法律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3李义超, 陈敬拢.轮会的利率特征基于浙江省苍南县轮会的调查J.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 (3) :35-39. 4窦宇凡.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规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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