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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订版《收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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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订版《收入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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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 收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 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 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 之间 的合同 , 但 下列各项除 外 :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 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 ——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 套期会计》、 《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 —— 合并 财务报表》 以及 《 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 —— 合营 安排》 规范的 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 ,分别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 套期会计》、 《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 —— 合并 财务报表》 以及 《 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 —— 合营 安排》 。

( 二 ) 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 租赁》 规范的租赁合2 同 , 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 租赁》 ( 三 ) 由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 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 以 向 该企业 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 或服务 (以下 简称 “ 商品 ” ) 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 订 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 有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 确 认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 在 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 相关 商品 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 商品 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 企业 与 客户 之间的 合同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时 , 企业 应当 在 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 与 所转让商品 或 提供劳务 (以下 简称 “ 转让 商品 ” ) 相关 的权利和义务 ; (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 与 所转让商品 相关的 支付 条款; (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 履行 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 分布 或金额; 3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 商品 而有权 取得 的对价 很可能收回 。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 前款 条件的 合同, 企业 在后续 期间 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 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 开始 日 通常 是指 合同 生效日 第六条 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 第 五条规定的合同, 企业应当 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 本准则 第五条规定 时 按照该 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 只有 在 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 已 向 客户收 取 的对价 无需 退 回时, 才能将 已 收 取 的 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 当将 已 收 取 的对价 作为负债 进行会计 处理 没有商业实质 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第七条 企业 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 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 订立 的 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 之一时 , 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 (一) 该 两份或多份 合同基于 同一 商业目的 而 订立 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 该 两份 或 多份合同中的 一份合同的 对价 金额 取决 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 履行 情况 (三) 该 两份或多份 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 构成 本准则第九条 规定的 单 项履约义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 分别 进行会计处理: 4 (一)合同变更 增加了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及 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 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 部分作为一份单独 的 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 合同变更不属于 本条 (一) 规定 的 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 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 (以下 简称 “ 已转让的商品 ” )与 未转让 的 商品 或未提供 的 服务 (以下 简称 “ 未转让的商品 ” )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 视为 原合同终止 , 同时 , 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 部分 合并为 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 合同变更不属于 本条 (一) 规定 的 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 已转让的商品与 未转让 的 商品 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 部分 作为原 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 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 , 应当在合同变更日 调整当期收入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 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第九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 单 项履约义务,并确定 各单项 履约义务是在 某 一 时段 内履行 , 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然后 , 在 履行了 各 单 项 履约义务时 分别 确认 收入 。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 企业 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 已公开宣布的政策 、 特定 声明 或以往 的习惯做法 等导致 合同 订立 时客户合理预期 企业 将履行的承诺 企业 为履行合同 而 应 开展 的 初始活动 , 通常 不构成履约义务, 除非 该活动 向客户转让了 承诺 的商品 5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也 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 每一项 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 、 在 某一时段 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 其 履约进度 第十条 企业 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当作为 可明确区分 商品 :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 从 该商品 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 情形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 不 可单独区分 :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 以 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 合同约定 的 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

2. 该商品 将 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 予以 重大修改或定制 3. 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 之一 的 , 属于在 某一时段 内履行履约义务 ; 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 经济 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 商品 6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 产出 的 商品 具有 不 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 在整个合同期间内 有权就 累计 至 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 不 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 限制 或实 际 可 行 性 限制 , 企业不 能 轻易地将 商品 用于 其他用途 有权就 累计至 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 在 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 累计至 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对于在 某一时段 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 在该段时间内 按照 履约进度 确认收入,但是 , 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 , 采用产出法或投入 法 确定恰当的 履约进度 。

其中 , 产出法 是根据 已转移给客户的 商品 对于客户 的 价值确定履约进度 ; 投入法 是 根据 企业为 履行 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 履约进度 对于类似情况 下 的类似履约义务, 企业 应当采用 相同 的方法 确定 履约进度 当 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 时 ,企业已经发生的 成本 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 , 应当 按照 已经发生的 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十三条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 客户 是否 已取得 商品控制权 时,企业应当考虑 下列 迹象 :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即 客户 就 该商品 负7 有 现时付款义务 (二) 企业已将 该 商品的 法定 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 即 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 企业 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 客户, 即 客户已 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 该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 即 客户 已 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 客户已取得商品 控制权 的迹象 。

第三章 计 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 单 项 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 进行会计 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 , 并 结合 其 以往 的 习惯做法 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 现金 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六条 合同中存在 可变对价的, 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 但 包含 可变对价 的8 交易价格 , 应当 不超过在 相关 不确定性消除时 累计已确认 收入 极可能不会发生 重大转回 的 金额 企业 在评估 累计已确认收入 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 转回 时,应当 同时 考虑收入转回的 可能性 及其 比重 每 一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 金额 可变对价金额 发生变动的, 按照 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 会计 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 的 应 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 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 可以不 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第十八条 客户支付 非现金 对价的, 企业应当按照非 现金对价 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 现金对价 的 公允价值不能 合理 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非 现金对价 的 公允价值因 对价 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 , 应当作为可变对价 , 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第十九条 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 第三方 ,本条下同 )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 冲减 交易价格, 并 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 冲9 减当期收入 , 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 向 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 向 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 采用 与 本 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 确认 所 购买 的 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 向 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 冲减 交易价格。

向 客户取得 的 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 合理 估计的,企业应当 将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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