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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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 度 汇 编二 O 一一年三月目 录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制度(1)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学习制度(2)延 安 市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领 取 人 员 资 格 认 证 管 理 制 度(试行)(3)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试行)(6)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制度(试行) (15)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管理制度(试行)(18)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20)附: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流程图(22)延 安 市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2、保 险 重 试 残 疾 人 参 保 流 程 图 (23)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图(24)延 安 市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 注销流程图(25)延 安 市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死 亡 注 销 保 险 关 系流程图(26)延 安 市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已 满 60周 岁 人 员 待 遇 审 批流程图(27)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流程图(28)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协调运转,制定本制度。一

3、、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社会保障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文件、规定和办法。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所分配的工作要积极主动,高度负责,不推诿扯皮,不敷衍拖拉。工作中要相互配合,互相帮助,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三、发扬民主,增进团结。遇事互相商量,不拨弄是非,不拉帮结派,做到团结、友爱、共同进步。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各项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按照基金发放原则,严格审批,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五、量化管理,奖优罚劣。根据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半年小结,年终总结。对成绩显著的同志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严重失职、 渎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

4、分。六、搞好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效率。全体工作人员要根据自己工作特点,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制度(试行)为加强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基金流失,促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 号)、陕西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陕人社发2010134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 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资格认证对象为城乡居民、被征地农民、农村“八大员” 待遇 领取人员(以下 简称“ 待遇领取人 员”

5、)。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对待遇领取人员是否符合享受条件进行核实和认定。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对全市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区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按年度具体安排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对认证对象、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办)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 )及村级(社区)协办员应按照县区经办机构的统一安排,做好待遇领取资格的认证工作。四、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可采取下列方法:(1)居住在本地的待遇领取人员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乡镇(街道办)社保所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因重病、残疾、瘫痪及

6、高龄等原因不能到现场认证的,由当地村级(社区)协办员协助乡镇(街道办)社会所工作人员上门进行认证。(2)居住在异地的待遇领取人员,由乡镇(街道办)社保所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待遇领取人员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在规定时限内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社保所进行认证。(3)对重点人群,乡镇(街道办)社保所要按一定的比例,采取走访慰问等方式直接上门进行复查。五、待遇领取人员应按规定配合做好待遇领取资格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六、在资格认证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待遇领取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对其基本信息,并及时进行信息录入。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由乡镇(街道办)社保所

7、工作人员和村级(社区)协办员调查处理。调查人员应在认证材料上签字,并对认证结果负责。七、认证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办)社保所应及时将认证结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并及时处理举报情况。公示 10 天后将认证结果上报县区经办机构。八、对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公示无疑后,县区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九、对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县区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十、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县区经办机构应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

8、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十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或判刑后,其亲属或其他人员日冒领养老金的,县区经办机构应追回冒领金额;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 县区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 二 、县 区 经 办 机 构 可 通 过 建 立 举 报 奖 励 制 度 ,鼓 励 社 会 各 界 人士 对 冒 领 、骗 取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养 老 金 的 行 为 进 行 举 报 。十三、县区经办机构应建立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内部审核报批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十四、县区经办机构应将待遇领取人员资

9、格认证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十五、县区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办) 社保所的工作人 员,在待遇领取人 员资格认证 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认证手续。如 发现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给养老保险基金造成 损 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试行)为加强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 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 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根据国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 28 号)、陕西省人力

10、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陕人社发 2010134 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对经办机构内部岗位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 八大员 ”管理服务 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 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市的各级经办机构。三、市级经办机构对县区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区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负责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以及组织实施管理范围内内部控制

11、的监督检查工作。四、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为:在经办机构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纠错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执行力,保证各项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五、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的原则。六、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监督检查人员办理监督检查事项,与被监督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七、内部控制主要有以下方法:1、授权批准控制:明确岗位及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岗位及人员在授权批准的范围内行使职权。2、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事先合理设

12、定不相容的岗位,再根据设定的岗位进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3、岗位轮换控制:建立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促进经办人员全面掌握经办业务,堵塞业务经办中的漏洞,强化各岗位职能间的互相牵制。4、业务流程控制:制定各业务环节相互制约和相互衔接的业务流程,保证业务活动有序开展。5、预算控制:预先编制收支计划,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严 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使用。6、会计控制: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制定严密的会计出纳处理程序,保证会计出纳业务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规范化的要求。7、风险控制:树立风险意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管理风险进行预测、 评估和监测,采取

13、定期盘点和定期对帐等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8、信息技术控制:运用软件系统手段加强对业务和财务的控制,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差错和舞弊。9、报告控制:建立内部业务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保持内部上下级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八、组织机构控制1、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流程规范、运转高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既要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又要保证经办工作效率。对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审批归档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应分设保险关系、待遇核发、基金财务、稽核内审、信息系统维护等不同岗位,且不得同一人兼任。2、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建立信

14、息通报制度。3、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制度,对授权范围、权力监督、定期轮岗等内容做出明细规定。4、建立科学的从事管理制度。除应当共同遵守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外,还应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配备与任用、学习与培训、考核与奖惩作出详细规定。要按照内设机构的职责和分工,编制岗位说明书。对关键岗位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5、实行政务公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各项业务内容、办理时限、经办人、监督电话应在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公示,接受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6、落实内部控制责任制(1)经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本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监督执行情况负责,对因内部控制缺失或失效造成的损

15、失承担责任。(2)业务岗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本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负责,对 因没有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3)稽核岗位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因没有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监督检查不力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九、业务运行控制1、规范经办业务操作流程,严格层级管理规定。着重规范参保登记、保费征缴、帐户管理、转移与退保、待遇审核、社会化发放、基金财务、档案管理、统计、稽核监督等环节的操作流程。2、办理各项业务应严格审核相关证件、报表、凭证等资料,数据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3、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设置处理权限。各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4、业务处理权限的分配及其调整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稽核、信息管理岗位备案。5、实行办事公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6、建立完善档案资料保管制度。各项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必须留存纸质资料,保证经办、复核、审核、审批人员的签名齐全,按规定使用和加盖公章,及时归档、阅卷、保管。7、稽核岗位与待遇发放岗位每年应对享受领取待遇的人员进行生存状况认证。十、基金会计控制1、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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