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下中国互联网海外投资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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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互联网海外投资保险研究 高羚 华东政法大学 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自提出以来发展迅速, “一带一路”沿线共涉及 6 个区域、65 个国家, 对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协调区域发展有重大意义, 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的战略下“走出去”开拓新的市场。但是, 在如此广的区域范围内与如此多的国家共同进行合作项目时, 不能忽略在地缘政治复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的周边国家进行投资可能会面临的巨大风险。所以, 我国应当构建分散和化解海外投资风险的制度, 其中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保障。一、文献综述国内学者关于“一带一路”战略

2、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研究大部分是先论述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然后从中国目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发展建议, 大部分是从完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细化合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规定、优化双边投资保护安排以及确定代位求偿权几个方面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议。李文中 (2016) 认为,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除了要推进立法、优化双边投资保护安排、开发新产品、加强对海外投资者的风险教育, 还要在修订合格投保主体条件时突出对中国公民的保护, 修订内容一方面要突出海外投资的资本属于中国公民所有, 另一方面要为合适的非法人机构和自然人投资者也提供政治风险保障。王卉青、孟强龙 (20

3、16) 认为, 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能完全脱离现行框架, 对经过实践证明的可行性规则要进行保留细化, 完善的重点应集中在调整制度模式、分立保险机构、细化承保范围、行使代位求偿权上。栗亮、张辉 (2017) 认为,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坚持与金融领域的新产品、企业的新需求保持一致, 注重与国际 ECA机构的合作交流, 完善立法, 将海外投资保险纳入到“一带一路”项目的配套措施当中去, 使得企业投资项目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相互促进。另外, 傅妍珂 (2015) 、杨永利 (2016) 、黄琳琳 (2015) 也分别提出,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会与“一带一路”战略相互促进, 但目前中国的海外投

4、资保险制度存在制约因素, 应从立法、机构设置、审执分离模式建立、适格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范围、保险期间和保险金方面来完善。国外学者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研究大部分是从本国实际出发, 研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环境、其与已有的投资保障制度如何协调以及代位求偿权的运行问题。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问题, 研究方向也比较分散, 研究方法也比较丰富。Dimopoulos (2012) 认为, 欧盟如果要建立一个真正统一适用的欧盟投资政策, 那么完善投资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欧盟对海外直接投资享有的专有权限中包括海外直接投资保险。为了发展海外投资保险, 必须要考虑一系列问题, 包括海外投资保险应由国

5、家还是欧盟层面提供、欧盟内投资是否可以适用欧盟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适格标准、代位求偿权问题等。Marc 及 Engemann 通过建立模型的方式, 利用 2005 年到 2011 年的数据, 说明无论是在金融危机时期还是非金融危机时期, 信用保险对一个国家的贸易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但是未来对信用保险研究的障碍主要在于缺乏充足的数据。目前关于海外投资保险的研究缺少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如何创新销售模式和拓展业务的探讨,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海外投资保险的现实需求不断增加, 面对不断创新的投资方式和对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扩大覆盖范围的需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不仅需要立法制度的完善, 更需要业务开展

6、模式的创新, 解决覆盖率偏低、服务网点少、缺乏竞争、市场整体承保能力低等问题。本文结合国内外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研究成果及中国“一带一路”战略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具体实践, 对互联网跨境保险在推动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海外投资起到的作用, 以及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销售模式创新和业务覆盖范围扩大可以起到的积极影响进行了探讨。二、互联网跨境助推海外投资保险(一)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机遇与挑战中国提出“一带一路”战略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注入了强大动力, 但是伴随着巨大的政治风险, 如叙利亚内战、南海问题、缅甸中央和地方武装冲突、乌克兰国内动乱等, 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受到威胁, 中国需要强化海外投资保

7、险来缓解海外投资风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能使海外投资者更好地应对海外政治、政策风险, 还可以在审批的过程中给予中国的投资者一些政策性的指导, 使其对东道国的政治、政策、经济的风险评估有更确切的了解, 从而使其投资既符合东道国鼓励方向又有利于中国的国家经济利益。目前, 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主要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保”) 承保。中信保是由国家财政出资的政策性保险公司, 其统计资料显示, 2016 年中信保实现总承保金额 4731.2 亿元, 其中各险种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和投资1131.1 亿元, 可见“一带一路”战略给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中信保为中国

8、海外投资者成功保驾护航的案例也会增强中国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的信心, 进而使得中国的海外投资得到良性发展, 比如天津钢管厂宁可支付中东买家的滞港费也要等到中信保批复的保险额度, 2011 年埃及政局动荡时中信保向宁波国际汽车城采购服务公司赔付了埃及客户项下损失 48 万美元, 这些都体现了海外投资保险在促进中国海外投资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海外投资保险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有许多方面不完善。首先是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体系不健全, 中国没有制定海外投资保险专门的法律或者是包括海外投资保险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 在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需要立法规范海外投

9、资保险的业务范围、费率厘定、保险赔付等方面的内容。其次是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在境内外的覆盖范围和网点需要进一步扩大, 提供的险种也需要根据投保人的需求进行创新, 使得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也能获得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障, 互联网跨境保险可以强力助推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二)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现状概述中信保从主体、客体、损失赔偿比例等方面对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进行了规范。中信保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定义为:为鼓励投资者进行的海外投资, 对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 以及违约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海外投资保险的申请人和被保险人应为:在中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

10、 注册成立的法人, 或在中国境外 (含港、澳、台) 地区注册但实际控制权由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掌握的法人, 或为项目提供融资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或其他。承保风险包括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和附加政治风险。投资项目要符合我国外交、外经贸、产业、财政及金融政策, 符合投资项目各方所在国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并获得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批准许可。虽然中信保对海外投资的支持作用成效显著, 但是面对“一带一路”等战略带来的巨大机遇产生的海外投资保险的庞大需求, 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还需要进一步扩大覆盖面, 为更多的中小企业也能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提供保障。扩大覆盖面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增加投保渠道以及降低保费来吸引

11、投保人, 而互联网跨境保险就可以很好地达到这两个目的。互联网技术作为一种舒经通络的工具可以使海外投资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 同时以高效便捷的线上投保、核保、理赔的方式降低保费, 互联网跨境保险也为保险业如何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往来提供保障开辟了一条新路。将互联网跨境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结合在一起, 可以通过互联网跨境的方式进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为走出国门做生意的企业规避风险、安心经营提供更完善、更全面的风险保障服务。但是中国的互联网跨境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都处于不完善阶段, 尤其互联网跨境保险的主体适格性问题是中国保险公司在与外国保险公司竞争跨境保单时的核心焦点, 解决互联网跨境保险

12、的适格问题, 即明确哪些投保人具有投保互联网跨境保险的资格、哪些险种可以纳入互联网跨境保险的业务范围以及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行销互联网跨境保险, 是互联网跨境保险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的重要前提。三、互联网跨境保险适格问题研究有形物品的跨境销售已经从实体店交易发展到互联网跨境交易并且发展繁荣, 从美国“黑五”时中国的“海淘”盛况可见一斑。无形产品的跨境交易如保险服务也可以搭上互联网的快车。但是中国互联网跨境保险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其适格性, 所以需要综合现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保险以及跨境保险的规定来分析互联网跨境保险的适格性, 从而为中国互联网跨境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规范。(一) 互

13、联网跨境保险主体适格问题研究1. 互联网跨境保险的保险人资格研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569 号) , 目前中国对互联网保险的保险人资格规定为:中国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是保险机构, 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中国保险业入世承诺对经营跨境保险的保险人资格规定有: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投资者应为在 WTO 成员国超过 30 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两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 50 亿美元。并且, 对外国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有不同的经

14、营范围的要求。保险法第八十条规定, 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现有的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互联网跨境保险的保险人资格, 但是综合上述文件相关规定可以看出, 互联网跨境保险的保险人范围应当包括:中国的保险机构, 符合设立资格的外国非寿险保险公司, 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的外国寿险公司, 以及提供再保险的外国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合资公司和独资子公司。2. 互联网跨境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资格研究根据保险法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 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根据该法条的规定, 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内投保人只能向境内

15、保险公司投保, 那么办理境外保险的境内投保人、办理境内或境外保险的境外投保人是可以选择向境内外保险公司投保的。现有的政策法规没有对互联网跨境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进行资格限定, 但是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时也是投保人时, 应当参照对投保人的资格限定。(二) 互联网跨境保险客体适格问题研究经济全球化时代金融风险也会随之移转, 考虑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也要警惕国际金融保险风险的跨境传递, 所以对互联网跨境保险的险种和保险标的要进行必要的资格限制。1. 互联网跨境保险的险种资格研究中国对互联网保险的险种资格进行了限定, 主要是由保监会对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进行了险种和区域的限制

16、规定。保险公司在设立分公司的区域经营互联网保险没有险种的限制, 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险种被限定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中国入世承诺和法律法规也对跨境保险的险种资格有许多限定, 2003 年后外国非寿险公司可以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2004 年后外国寿险公司可以向中国和外国公民提供个人寿险、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外国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合资公司、独资子公司可以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法定保险业务。目前中国的法定保险包括旅游意外保险、建筑工人意外伤害险、煤矿工人意外伤害险、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法定再保险、社会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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