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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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一、保护基本农田必须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各类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取土、栽植用材林或者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四、承包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的保持和培肥地力,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利用率。五、基本农田保护必须达到“七有”(有政府文件或公告、有管护组织、有保护图件、有登记档案、有乡规民约、有保护协议、有重点地

2、块保护标志)的要求。六、落实“十不准” (不准批人情地、不准收关系费、不准断人情案、不准发人情证、不准以地谋私、不准弄虚作假、不准以言代法、不准敲诈勒索、不准大吃大喝、不准刁难用户)制度,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农民宅基地审批划拨管理制度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者,不予批准。二、农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农民建住宅,先由本人申请,经村委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四、农民宅基地划拨必须做到“三看”(看批文、庄基规划图、用地是否合理)、 “三级到场” (乡、村、社三 级

3、干部到场),填写“建设 用地审批 单” 确定四址,坚决禁止非法超占面 积或移位修建。五、坚决禁止未经审批划拨、私自修建房屋或临时性建筑物。六、坚决禁止在规划区以外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内划拨修建宅基地。七、农民宅基建成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勘丈登记、确权发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备案制度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行分级备案制度。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监察部门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应抄送上一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2、国土资源监察干部受到奖励和纪律处分的,应随时将奖励或处分决定抄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

4、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并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备案。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的,应当附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土地登记办理制度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一、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向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土地登 记申请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土地 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 权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土

5、地登记申请:、申请 登记的土地不在登记区的;、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提供的 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土地使用 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规 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地价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评估确认而未办理评估确认手续的;、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土地 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土地 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变更土地登记一、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土地 权属变更的申请

6、书;、土地 权属变更登记者的法人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有关土地 权属变更的合同书等证明材料;、原土地 证书;、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权属证明;、原征用、划拨、占用土地批准文件;、其他有关 证明材料。二、土地变更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分宗申请;若干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分别申请。三、土地登记的效力与期限:、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不按规定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凡不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土地使用 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四、土地登记费

7、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 93 号)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房地199815 号)文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公告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的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

8、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分区,根据土地利用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五、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土地开发复垦计划指标。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不按计划规定和超计划使用土地的,依法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9、。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二、受理预审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三、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预审报告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预审报告还应当符合城市

10、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具预审报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确认发证制度一、土地产权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之一。土地产权必须以依法确认才受法律保护,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法人或公民的财产。依法确认土地产权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办。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确认所有权,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四、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使用权,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11、。五、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 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六、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确认,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三)有关证据。(四)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邮政编码。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八、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当事人

12、的处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授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愈期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不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九、调处土地权属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核发证书。动态巡查责任制度一、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最大限度减少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推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走“以预 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 查处相结合” 的路子,各执法监察中队

13、协助监察大队搞好动态巡查。二、动态巡查职责,动态巡查的职责是及时发现和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对经制止拒不停止的违法行为和已形成违法事实,及时进行报告备案并立案查处,确保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和发案初期。三、全县按三个等级巡查区域重点巡查。四、实行领导分片包干到乡镇,巡查人员包干到村的巡查机制。五、巡查时对每次巡查情况要作好详细记录,并要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六、在动态巡查中及时发现和制止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对违法现场进行调查、勘察,发送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对不听制止的违法行为,报送询问笔录、勘查笔录、调查报告,以书面报告形式及时上报县国土

14、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七、各监察中队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动态巡查的安排,县国土资源动态巡查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地组织跨乡(镇)的统一巡查。八、建立考核指标体系,落实奖惩措施。对于在巡查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能够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其责任区域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案率明显降低,对形成违法案件少和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明显低的,应予以奖励;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发现后不尽快制止、不报告备案,并造成一定后果与影响的,应予以惩罚。九、做好动态巡查保障工作。为执法监察人员配备动态巡查专用车辆、照相器材、通信工具,保障巡查补助经费、办案经费、办案津贴,切实改善执法监察队伍的工作条件。档案管理制度一、文书、科技

15、、业务、会计、音像、照片等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私自保存。二、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室所有档案必须做到心中有数,业务熟练,查找快速,准确无误。三、严格执行借阅制度,保守秘密,非工作人员,无故不许进入档案室。如借阅档案时,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否则,一律谢绝。四、经常保持档案房内清洁卫生,并要有防火、防盗、防虫等安会措施。五、定期清点和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有变质、变色、破损等现象,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六、对准备消毁的档案必须认真鉴定,登记造册,经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消毁,消毁时要有两人以上签销。公示制度一、征用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在征地前 10 日内在征地村社公告,接受群众监督。二、对

16、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前在所在村社向村民公示,凡群众有异议的,暂缓审批。三、对土地、矿产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在出让前 20 日内向社会公告。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探采权转让等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办理前必须向社会公示。五、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罚标准,依据程序及国土资源各项收费标准、依据等必须在公告栏公告。内部会审制度为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政务公开,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增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确保重大行政行为,积极服务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经讨论,决定实行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一、会审的工作方式对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会审,分别以党组、局业务例会、局办公会的形式进行。对国土资源重要业务工作,一般以局办公会议和专门小组会的形式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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