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部门推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电力行业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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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部门推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电力行业信用建设 谢文川 中电传媒 为加快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近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17 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以下简称备忘录) , 将包括强制退出电力市场在内的 13 项联合惩戒措施列入在内。备忘录明确, 此次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其中, 电力行业

2、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售电企业及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上述联合惩戒对象, 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备忘录的各部门。备忘录列出的联合惩戒措施达 13 项, 具体包括强制退出电力市场, 移除政府市场主体目录, 取消电力交易注册, 对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 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电力交易注册申请, 限制失信企业法人担任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将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列入税务管理重点监控对象, 加强税收风险管理, 提高监督检查频次;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等;有关失信信息还将通过政府指定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等。备忘录印发后, 各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 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同时, 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涉及地方事权的, 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将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相关信息提供至其他部门, 由其他部门按照备忘录采取惩戒措施。未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地方主管部门还将对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提供给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 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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