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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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认监委 2002 年第 15 号)【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认监委 2002 年第 15 号【发布日期】 2002-12-19【生效日期】 2003-01-18【效 力】 【备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2 年第 15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 2003 年 1 月 18 日起施行。附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

2、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国外卫生注册工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的评审和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申请卫生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二)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拟申请卫生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三)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稳定,最近一年内未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四)能够维护国家的声誉和企业的信誉。第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卫生质量体系文件、主要生产工序的图片和国外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等。第五条 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组成评审小组(评审人员至少 3 人,其中主任评审员不少于 2 人),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的审查。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企

4、业在 30 日内对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第六条 评审依据:(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卫生注册评审依据;(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主管当局规定的技术规范和卫生管理要求。第七条 经现场评审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 6 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第八条 评审组应当做好现场评审记录,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结果负责。第九条 申请企业经评审符合要求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推荐表(格式附后), 并连同有关申请材料(必要时)一并上报国家认监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注册申请要求, 逐项核实推

5、荐所需的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第十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材料,经国家认监委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国家认监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统一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主管当局推荐。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材料,经国家认监委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对外推荐。国家认监委对被推荐企业卫生条件等需要核实的,可以直接组成评审组进行复审,经复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对外推荐。第十一条有关国家或者地区主管当局要求来华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或者复查的,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安排,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通知被检查企业。第十二条 获得国外卫生注册

6、的企业,应当保证本企业能够持续满足卫生注册条件,可以随时接受有关国家或者地区主管当局的检查。第十三条 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主管当局规定的要求,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获得国外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编号,实行专厂、专号、专用管理。注册企业不得将其他企业加工的产品以本企业注册登记编号出口。违反专厂、专号、专用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可吊销其国外卫生注册。被吊销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自被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国外卫生

7、注册。第十六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出口食品报检时,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编号进行验证。对违反专厂、专号、专用的,不得受理报检、放行。第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或者登记证书被吊销或者自动失效的,其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资格自动失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国家认监委。第十八条 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其出口产品在国外出现质量安全卫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家认监委吊销其对国外卫生注册资格,并向国外相关机构通报。被吊销国外卫生注册资格的企业,自被吊销之日起 3 年内不得申请恢复对相关国家的注册资格。第十九条 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连续

8、12 个月未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注册产品的,应当在恢复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注册产品前 30 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企业,方可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产品。第二十条 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评审、复审和接待国外官方检查、复查的费用由申请对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承担。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1 月 18 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993 年 4 月24 日发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管理规定(国检监1993125 号)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 年 1 月 12 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推荐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对国外注册做法的通知(国检认1999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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