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职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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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场职工管理办法(讨论稿)为 规 范 和 完 善 团 场 用 工 管 理 制 度 ,逐 步 造 就 一 支 有 共 同 的 理 想信 念 、崇 高 的 奋 斗 目 标 、合 格 的 生 产 技 能 、良 好 的 道 德 风 尚 、严 密 的 组织 纪 律 的 职 工 队 伍 ,使 团 场 逐 步 建 立 起 劳 动 合 同 健 全 、劳 动 关 系 和 谐 、职 工 队 伍 稳 定 的 新 型 劳 动 用 工 制 度 。根 据 兵 团 关 于 加 强 劳 动 用 工 管理 工 作 的 意 见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农 场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农

2、 场 全 民 所 有 制 职 工 ,是 指 团 场 与 其 办 理 了招 录 手 续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定 额 内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或 有 明 确 工 作 岗 位 ,承 担 职 工 义 务 、享 受 职 工 权 利 的 劳 动 者 。第 二 条 建 立 和 完 善 团 场 劳 动 用 工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严 把 职 工 入口 关 ,以 适 应 农 业 现 代 化 发 展 的 要 求 。团 场 职 工 总 量 的 增 加 主 要 通 过发 展 二 、三 产 业 来 实 现 ,除 师 、团 下 达 计 划 外 ,农 业 一 线 职 工 原 则 上“只 减 不 增 ”。

3、 第 三 条 团 场 新 招 录 职 工 ,必 须 是 符 合 兵 师 有 关 规 定 ,经 培 训 考核 合 格 并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的 人 员 。复 转 军 人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职 工 配 偶 、子 女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团 场 优 先 录 用 。团 场 对 拟 录 用 人 员 ,加 强 资 格 审 查 ,严 格 审 验 其 户 籍 关 系 、健 康 状况 、身 份 证 明 、学 历 证 明 及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等 资 料 。四四四 进 一 步 清 理 、理 顺 劳 动 关 系团 场 国 有 工 交 建 商 企 业 改 制 、重 组 转 岗 分 流 到

4、 农 业 一 线 承 包 土 地的 职 工 。团 场 与 其 签 订 土 地 长 期 固 定 合 同 和 定 额 内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享受 农 业 一 线 职 工 同 等 待 遇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团 场 按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2“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的 ”规 定 与 其 办 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手 续 。(一 )实 行 全 员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后 自 动 离 团 的 团 场 职 工 ,团 场 按 规定 程 序 通 知 本 人 限 期 回 团 场 报 到 ,对 不 明 下 落 的 人 员

5、 通 过 省 级 新 闻 媒体 进 行 公 告 限 期 返 回 ,逾 期 不 归 者 。(二 )原 与 团 场 工 交 建 商 企 业 签 订 停 薪 留 职 、自 谋 职 业 协 议 ,协 议期 满 不 按 时 回 单 位 ,现 仍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职 工 。(三 )团 场 所 属 工 交 建 商 企 事 业 单 位 无 正 当 理 由 有 岗 不 就 的 职 工 。 (四 )团 场 工 交 建 商 企 业 改 制 、重 组 转 岗 分 流 的 职 工 ,团 场 有 可 供承 包 的 土 地 ,本 人 不 愿 承 包 土 地 的 。 (五 )违 反 大 宗 农 产 品 订 单 收

6、 购 合 同 的 农 牧 一 线 职 工 。团 场 不 再 办 理 停 薪 留 职 、自 谋 职 业 、挂 靠 等 保 留 劳 动 关 系 事 项 。第 五 条 因 企 业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单 位 整 体 划 转 到 其 他 企 业 的 职 工 ,团 场 及 时 与 其 办 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手 续 ,职 工 与 转 入 企 业 重 新 签 订 劳 动合 同 ,前 后 缴 费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第 六 条 农 业 一 线 职 工 自 身 收 益 的 “社 会 保 险 五 项 统 筹 ”和 “三 项费 用 ”按 照 师 市 文 件 规 定 的 缴 费 基 数 、缴 费

7、 比 例 在 本 年 度 内 全 部 缴 清 ,拒 不 缴 纳 或 不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五 项 统 筹 ”和 “三 项 费 用 ”的 职 工 ,不得 享 受 有 关 待 遇 ,团 场 视 本 人 自 动 放 弃 职 工 身 份 处 理 。职 工 自 身 收 益的 “五 保 三 费 ”随 师 市 社 会 保 险 统 筹 计 划 的 调 整 而 调 整 。第 七 条 建 立 富 余 职 工 自 主 创 业 激 励 机 制 ,完 善 自 主 创 业 、自 谋职 业 优 惠 政 策 。团 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加 大 农 业 结 构 的 调 整 力 度 ,充 分 挖 掘 农

8、业 内部 潜 力 ,按 照 “就 地 、就 近 ”原 则 ,采 取 职 工 自 愿 方 式 ,鼓 励 和 引 导 一 线职 工 在 不 改 变 原 有 身 份 、不 影 响 自 身 定 额 地 的 前 提 下 ,向 特 色 林 果 、畜 牧 和 园 艺 业 转 移 。3积 极 开 展 劳 务 输 出 ,团 场 与 师 市 内 各 类 企 业 开 展 劳 务 合 作 ,将 团场 因 企 业 改 制 、结 构 调 整 、被 征 地 、土 地 承 包 面 积 少 形 成 的 富 余 职 工向 师 市 、团 场 各 类 企 业 输 送 ,引 导 职 工 转 变 就 业 观 念 ,增 强 致 富 本 领

9、 。在 农 业 一 线 富 余 职 工 转 移 就 业 工 作 中 ,对 职 工 个 人 自 行 到 师 团 招商 引 资 企 业 就 业 的 ,可 保 留 职 工 身 份 ,依 据 “谁 用 工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团场 和 用 工 企 业 就 职 工 劳 动 报 酬 、社 会 保 险 、福 利 待 遇 、权 利 、义 务 等 有关 事 项 签 订 协 议 。第 八 条 团 场 辖 区 内 国 有 参 股 、招 商 引 资 、非 公 有 制 、私 营 及 其它 企 业 招 录 员 工 ,可 优 先 招 录 团 场 内 部 职 工 子 女 ,在 团 场 劳 动 保 障 事务 管 理 站

10、 进 行 劳 动 用 工 登 记 备 案 ,并 报 师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第 九 条 坚 持 土 地 承 包 长 期 固 定 政 策 。团 场 土 地 为 国 家 所 有 ,团 场 授 权 连 队 行 使 所 辖 土 地 的 管 理 权 。团场 与 职 工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应 与 土 地 长 期 固 定 合 同 期 限 相 一 致 。已签 订 定 额 内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土 地 流 转 必 须 按 照 师 土 地 流 转 程 序 办 理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流 转 ,须 经 连 队 领 导 同 意 ,签 订 土 地 流 转 协 议 ,社区 应

11、 加 强 职 工 土 地 流 转 的 监 督 管 理 ,社 区 、连 队 每 年 对 流 转 的 土 地 进行 备 案 登 记 。第 十 条 在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劳 动 者 到 达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或 因 病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劳 动 合 同 自 行 终 止 ;因 工 伤 残 达 到 四 级 以 上 ,按有 关 规 定 享 受 相 应 待 遇 。已 达 到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职 工 必 须 先 退 回 承 包 的 土 地 ,再办 理 退 休 手 续 ,收 回 的 土 地 由 连 队 作 为 经 营 地 管 理 。第 十 一

12、条 加 强 职 工 队 伍 的 管 理 。团 属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农 业 连 队 应 依 法 制 定 和 完 善 本 单 位 规 章 制度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包 括 “未 经 单 位 批 准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职 工 奖 罚 、4违 反 大 宗 农 产 品 订 单 收 购 合 同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年 度 内 不 按 时 缴 纳 “五保 三 费 ”、在 土 地 流 转 过 程 中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非 法 流 转 土 地 ”等 内 容 及 处理 规 定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经 单 位 职 工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报 团 场 劳 动

13、 和 社 会保 障 科 、工 会 备 案 ,由 团 工 会 批 复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以 职 工 职 业 技 能 和 综 合 素 质 培 训 工 程 为 载 体 ,加 强 职工 培 训 ,提 高 职 工 综 合 素 质 ,加 快 职 工 增 收 。团 场 职 工 必 须 参 加 民 兵 、军 事 训 练 ,不 断 提 高 职 工 的 思 想 素 质 、科 技 文 化 素 质 、身 体 素 质 和 维稳 处 突 能 力 。第 十 三 条 农 场 职 工 管 理 办 法 经 团 场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后 实施 ,并 报 师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和 师 法 制 办 备 案 。二 0 一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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