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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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长 江 水 利 委 员 会 水 利 工 程 建 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 则1.1 目的为做好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结合长江委的职责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1.2 编制依据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1.3.1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长江委负

2、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2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按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7)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

3、质量与安全事故引发的突 2 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执行长江流域防汛应急预案(试行)。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1.4 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1.4.2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水利部、长江委、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内(以下简称“长江流域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水行

4、政主管部门,以及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代建机构,以下简称“项 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负责相应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4.3 集中领导、统一指 挥,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水利部予以协调和指导,长江委应积极参与事故处置并予以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长江流域内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动员力量,有组织 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事故现场应当设立由当地政府组建、各应急指挥机构参加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项目法人和施工等

5、工程参建单位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置活动。1.4.4 信息准确、运转高效。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在长江流域内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长江委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1.4.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正常情况下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3 2. 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2.1 协调机制及相关部门职

6、责长江委与长江流域内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提高应急效率。2.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长江委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水利部、长江委及长江流域内地方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流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项目法人以及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见附录 2。 2.3 长江委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2.3.1 长江委设立长江委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 长江委工程建 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组成如下:指挥长:长江委分管工程建设的副主任

7、;副指挥长:长江委建设与管理局局长(兼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长江委办公室副主任,长江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成员:长江委规划计划局、人事劳动教育局、监察局、防汛抗旱办公室(江务局)的负责人(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未在汉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名先后递补)。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长江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拟定长江委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制度和办法;(2)监督、指导和协调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预案措施,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信息上报和发布、善后处置等工作;(3)及时

8、了解和掌握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信息,根据事故情况需要,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水利部报告事故情况; (4)指导、协调和参与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4 (5)组织事故调查工作,或配合水利部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 评估工作;(6)根据委托和要求,为长江流域内地方提供事故处理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长江委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2.3.2 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长江委建设与管理局,其组成如下:主任:建设与管理局局长;副

9、主任:人 事 劳 动 教 育 局 副 局 长 、建 设 与 管 理 局 副 局 长 (分 管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联络员:建设与管理局有关处室工作人员。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在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长江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长 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的日常事务工作;(2)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传达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负责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汇总事故信息并报告(通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4)承办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10、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5)承办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3.3 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技术组、事故调查组等若干个工作组(以下统称为“ 工作组” ),根据需要及 时组建并开展工作。工作组的具体设置,由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关专 家从长江委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中选择,特殊 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专家,由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商请长江委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各工作组在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为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援和技术支撑,开展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5 (1)专家

11、技术组:根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集和组织安全、施工、监理、 设计 、科研等相关技术专 家,分析事故发生原因, 评估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提出消减事故对人员和财产危害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对策,为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2)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规则和程序,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收集事故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涉及事故的相关事件,详细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 评 估事故影响程度,分清事故责任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意见和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2.4 项目法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在长江委的指导下,项目法

12、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如下:指挥: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副指挥: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成员:工程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1)制定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责任,落实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2)事故发生后,执行现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报告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后果的蔓延,尽力减少损失;(3)及时向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13、及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4)配合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并控制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组织人员和设备撤离危险区等;(5)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与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沟通;(6)配合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长江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6 (7)组织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8)落实并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9)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10)完成事故救援和处理的其他相关工作。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

14、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长江委备案。2.5 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2.5.1 承担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明确专人维护救援器材、设备等。2.5.2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和范围,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2.5.3 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工程施工分包单位( 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应当按照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

15、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2.5.4 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职责应当与项目法人制定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一致,并将应急预案报项目法人备案。2.6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迅速组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统一领导与指挥。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工作准备长江委应当定期研究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

16、建设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 7 传教育,开展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 预警预防行动3.2.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 部 位 、环 节 进 行 监 控 ,配 备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3.2.2 由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于可能导致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果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知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长江委、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造成重大洪水灾害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知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3.2.3 项目法人、长江委接到可能导致长江委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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