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一分公司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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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一分公司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农田水利事业,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有效防御自然灾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国家、省、农垦总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分公司所属各农业分公司域内从事农田灌溉、排水等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使用、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分公司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领导,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分公司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

2、。第四条 分公司设置水利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站)负责管理本区域内的在建农田水利建设和已建农田水利管理的日常工作。业务上接受二九一农场水务局以及总公司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分公司与农场水务局共同落实各项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程使用方面的任务和措施,组织动员和指导协调员工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预防和调解处理水事纠纷。第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农田水利工程,并有权检举侵占、损坏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第二章 农田水利建设第七条 农田水利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资源整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农田水利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第八条 农田水利规划由分公司负责组织编制。编制农田水利规

3、划,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开源与节流、灌溉与排涝并重,优化水资源配置,科学调整种植结构,合理发展水田面积,促进水土资源平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第九条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时,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分公司审查同意后实施。第十条 分公司水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域内农田水利规划的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第十一条 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以国家、总局投入为主;其他农田水利工程所需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筹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第十二条 分公司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农田水利建设的需要,逐步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建立

4、稳定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第十三条 分公司应当按照农田水利规划,统筹安排项目,集中整合使用农田水利建设等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十四条 农户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农户自建为主。分公司对其进行鼓励、规范和引导农户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应当遵循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筹资酬劳。第十五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用于农田水利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履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程序。第十六条 对需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农田水利工程,通过农场申报的建设项目,在申报前必须报总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申报。对公司、分公司自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在

5、规定时间内由分公司根据自有资金状况,分公司企业发展上报项目建议书,由总公司业务对口部门负责对报建项目的审查。第十七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责任制。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政府验收程序的,由工程建设审批机关组织工程验收,公司、分公司投资的项目有公司组织验收,公司、分公司匹配资金项目的国家投资项目公司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三章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第十九条 公司、分公司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设备,归公司所有;公司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设备,按

6、照出资比例确定共有份额,归公司和投资人共有;农户自用的,归该农户所有。第二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备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进行流转,但不得改变其功能和用途。第二十一条 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其中骨干工程由分公司负责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直接管理、维修、养护;田间工程由所在管理区负责管理,作业站或者个人负责直接管理、维修、养护。第二十二条 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保护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分公司要将水库、堤防、泵站、沟渠、桥、涵、闸、渡槽、机电井等各类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单位

7、、责任人、养护人。按照“经常养护、定期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堤防管护要保持坝顶平整、坝坡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杆杂草;灌排泵站管护要对闸门启闭机械、机泵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经常养护维修,定期检查,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灌排渠道管护要对管护范围内各级渠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保持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无农作物种植,保持渠道畅通;保持涵、闸、渡槽等配套建筑物和闸门启闭设施完整无损,运行正常。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要根据本区域水利工程规模、类别、性质,合理定岗定编,核定管理费用,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保证农田水利工程运行费和维修养护费足额到位。第四章 农田水利工程使用第二十四条

8、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并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计量供水。第二十五条 农业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暂无计量设施,不能实行计量收费的,可以按照实际受益面积收费。第二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构成和定价权限、范围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价外加收其他费用。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应当用于供水单位运行管理和工程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正常供水,形成完善的供水管理模式和经营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单位不能正常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供水量核收水费。因供水单位原因

9、造成不能按合同供水的,供水单位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用水和缴纳水费。用水户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或者隐瞒受益面积、用水量的,应当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 分公司应当加强节水灌溉的组织、指导和宣传。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工程,应当采取节水灌溉措施。第三十一条 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渠道防渗、喷灌、微灌、滴灌、建筑物配套和量测水设施建设等工程节水灌溉措施。并积极推广控制灌溉、非充分灌溉、节水点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引导和支持节水灌溉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降低单位面积灌溉用水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第五章 奖 罚第三十二条 分公司将不定期对在建农田水利建

10、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已建水利工程运行及维护状况进行检查,对建设项目和工程运行及维护工作业绩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维护不到位,建设项目不达标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处罚,并停止或减少对该单位的水利建设项目资金支持。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管理人员的职责,定期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工程失事或重大事故的,按情节轻重,由其所再分公司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其他有关农田水利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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