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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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 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第三条 事故

2、处置原则(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 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三)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四)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

3、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应急机制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第五条 成立甘肃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 应急指挥 部”) ,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工作。主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省卫生厅厅长任副总指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

4、委宣传部、省民委、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省应急指 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省食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

5、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省卫生厅负责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及其相关信息收集、监测和报告等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进行健康教育。省教育厅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就餐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省公安厅负责指导、

6、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负责协调事件发生地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等工作。省监察厅负责对公职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加强对新闻媒体、网站发布相关信息的管理,及时组织网上舆论的正确引导,避免网上不良信息散布蔓延。省农牧厅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动物疫病、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理等工作。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对畜禽屠宰加工环节、酒类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省工商局负责依法开展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

7、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开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经营行为的调查处理,及时防控流通环节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等工作。省质监局负责依法开展生产加工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开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生产加工行为的调查处理。省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重大粮油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等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检验和事件原因的调查处理等工作。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第八条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根据事故处置需要,省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

8、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一)事故调查组。由省卫生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省公安厅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二)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

9、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三)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厅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四)检测评估组。由省卫生厅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五)维护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六) 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会同

10、省政府新闻办、省卫生厅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七)专家组。省应急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第三章 应急保障第九条 信息保障。省 卫生厅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

11、息共享。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第十条 医疗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第十一条 人员及技 术保障。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和应用

12、,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第十二条 物资与 经费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各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第十三条 社会动员 保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宣教培 训。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

13、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第四章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第十五条 省级建立 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 门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和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第十七条

14、 事故报告(一)事故信息来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国家或其他省市通报我省信息。(二)报告主体和时限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

1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卫生厅报告。(三)报告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16、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第十八条 事故评估(一)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二)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第十九条 事故分级。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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