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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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征 求 意 见 稿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科 研 项 目 的 管 理 ,保 证 研 究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提高 科 研 项 目 的 完 成 质 量 ,实 现 科 研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程 序 化 、规 范 化 ,特 制 定 本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科 研 项 目 包 括 国 家 、省 部 、市 厅 下 达 的 科 研 项目 ,企 事 业 单 位 委 托 项 目 以 及 学 校 自 选 项 目 和 其 他 由 我 校 科 技 人 员 承 担 且 列入 学 校

2、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管 理 的 科 研 项 目 。1、 国 家 科 研 项 目 指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国 家 科 技 部 、国 家 自 然 科 学基 金 委 员 会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总 参 谋 部 、总 装 备 部 、国 防 科 工 委 下 达 或 资助 的 科 研 项 目 下 达 或 资 助 的 科 研 项 目 。2、 省 部 科 研 项 目 指 除 第 1 款 所 列 部 门 之 外 的 国 务 院 其 他 部 门 ,以 及 各 省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或 资 助 的 科 研 项 目 。3、 市

3、厅 科 研 项 目 是 指 各 省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之 外 的 其 他 部门 、各 地 级 行 政 市 、自 治 州 政 府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或 资 助 的 科 研 项 目 。4、 其 他 科 研 项 目 指 除 第 1-3 款 之 外 的 各 级 行 政 部 门 下 达 或 资 助 的 科 研项 目 。5、 横 向 项 目 指 各 类 企 事 业 单 位 委 托 的 科 研 项 目 。6、 校 内 项 目 指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人 文 社 科 基 金 、科 研 启动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以 及

4、学 校 各 部 门 自 筹 经 费 正 式 立 项 并 报 学 校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备案 的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本 条 1 4 款 所 列 科 技 项 目 统 称 纵 向 项 目 。第 三 条 科 研 项 目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学 校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统 一 组 织和 协 调 全 校 纵 向 项 目 组 织 申 报 和 横 向 项 目 技 术 合 同 的 审 核 ,负 责 所 有 立 项 项目 的 检 查 、验 收 工 作 ,负 责 全 校 跨 学 院 科 研 项 目 的 组 织 和 协 调 。学 院 为 已 立 项项 目 的 实 施 提 供 条

5、件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本 单 位 科 研 项 目 的 实 施 ,做 好 项 目 的 检 查 、验 收 及 结 题 项 目 技 术 资 料 及 有 关 文 件 的 归 档 管 理 等 工 作 。第 二 章 科 研 项 目 立 项第 四 条 纵 向 项 目 的 申 报 由 学 校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统 一 协 调 组 织 ,各 学 院按 学 校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的 申 报 方 案 认 真 组 织 好 项 目 的 申 报 。第 五 条 纵 向 项 目 申 请 人 要 认 真 作 好 申 报 纵 向 项 目 的 选 题 工 作 ,自 然科 学 工 作 者 应 围 绕 我 国

6、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重 点 、难 点 和 紧 迫 的 科 学 技术 问 题 以 及 急 需 解 决 的 关 键 技 术 选 择 有 重 要 科 学 意 义 的 课 题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工作 者 要 以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中 的 重 大 理 论 问 题 和 实 践 问 题作 为 主 攻 方 向 ,积 极 探 索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政 治 、文 化 的 发 展 规 律 ,选 择 学 科 前 沿 重 大 理 论 问 题 和 国 家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实 践 课 题 开 展 研 究 。

7、第 六 条 申 报 各 级 自 然 科 学 纵 向 项 目 之 前 ,根 据 需 要 应 做 好 查 新 和 专利 检 索 工 作 ,并 根 据 具 体 申 报 要 求 将 查 新 报 告 作 为 附 件 提 交 。申 报 的 科 研 项 目以 申 报 人 已 有 专 利 技 术 为 基 础 的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可 获 优 先 推 荐 。第 七 条 申 请 各 类 纵 向 项 目 ,申 请 者 必 须 按 相 应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和 规定 格 式 ,实 事 求 是 地 填 报 项 目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第 八 条 纵 向 项 目 申 请 材 料 由

8、 各 学 院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形 审 合 格 的 送 本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进 行 内 容 审 查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对 填 报 的 内 容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并 对 申 报 项 目 进 行 认 真 修 改 和 筛 选 ,在 规 定 的 受 理 时 间 内 ,经 主 管 院 领 导 签 字确 认 后 择 优 报 送 学 校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经 学 校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组 织 评 审 汇 总 后 报出 。第 九 条 我 校 主 持 并 与 外 单 位 合 作 申 报 的 科 研 项 目 ,应 有 合 作 者 签 字和 单 位 盖 章 后

9、 方 能 申 报 。合 作 项 目 批 准 后 ,申 请 人 需 与 合 作 方 签 订 合 作 合 同 ,明 确 分 工 及 研 究 目 标 、权 利 和 义 务 ,并 约 定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归 属 和 权 益 分 享 办法 。经 学 校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审 查 同 意 后 方 可 拨 出 研 究 经 费 。第 十 条 跨 专 业 、跨 学 科 、跨 部 门 的 纵 向 项 目 ,由 项 目 主 要 申 请 单 位 负责 组 织 和 审 查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纵 向 项 目 获 得 立 项 批 复 后 ,根 据 需 要 由 学 校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技

10、术 合 同 委 托 代 理 人 与 项 目 下 达 部 门 签 订 科 研 项 目 合 同 (或 计 划 任 务 书 )并 加 盖“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科 技 合 同 专 用 章 ”。第 一 期 经 费 到 校 后 ,由 学 校 科 技 处 /社科 处 予 以 立 项 。第 十 二 条 承 担 横 向 项 目 ,要 严 格 执 行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技 术 合 同 管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技 术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并 在 第 一 期 经 费 到 校 后 ,由 学 校 科 技处 /社 科 处 予 以 立 项 。第 十 三 条 所 有 新 立 项 目 ,

11、均 由 学 校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统 一 编 号 ,建 立 档 案并 将 课 题 编 号 、经 费 来 源 、经 费 数 量 和 经 费 负 责 人 等 信 息 统 一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学校 财 务 处 拨 款 ,由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统 一 发 放 经 费 本 。第 三 章 科 研 项 目 的 组 织 实 施第 十 四 条 只 有 在 学 校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登 记 立 项 的 科 研 项 目 ,方 能 计 算 科研 工 作 量 。第 十 五 条 纵 向 项 目 批 准 或 横 向 技 术 合 同 签 订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认 真 做好 实 施

12、的 准 备 工 作 ,认 真 编 制 项 目 研 究 工 作 计 划 和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项 目 正 式 立项 后 ,应 立 即 组 织 力 量 开 展 工 作 。承 担 单 位 要 对 研 究 计 划 实 施 所 需 的 条 件 给 予支 持 并 督 促 项 目 组 按 研 究 计 划 开 展 工 作 ,确 保 研 究 计 划 的 完 成 。第 十 六 条 校 内 多 个 单 位 共 同 承 担 的 项 目 ,由 主 要 承 担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计划 实 施 ,明 确 分 工 及 要 求 。各 承 担 单 位 之 间 要 加 强 协 作 ,主 动 配 合 ,确 保 项 目完

13、 成 质 量 。第 十 七 条 在 各 级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的 批 文 或 计 划 任 务 (合 同 )书 中 ,明 确 我校 为 合 作 单 位 的 纵 向 项 目 或 申 报 时 有 我 校 作 为 参 加 单 位 并 经 学 校 同 意 的 ,可列 入 纵 向 项 目 进 行 管 理 ,其 他 情 况 按 横 向 项 目 进 行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科 研 项 目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第 十 九 条 凡 已 立 项 的 科 研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按 学 校 或 项 目 主 管 部 门的 规 定 ,或 按 技 术 合 同 的 约 定 提

14、交 年 度 或 中 期 执 行 情 况 报 告 和 结 题 报 告 。项 目执 行 情 况 报 告 、结 题 报 告 必 须 具 体 、真 实 ,并 经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后报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第 二 十 条 为 确 保 科 研 项 目 完 成 质 量 ,学 校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各 相 关 学 院将 加 强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管 理 ,对 部 分 在 研 项 目 进 行 中 期 评 估 并 通 报 评 估 结 果 。第 二 十 一 条 纵 向 项 目 在 研 究 计 划 实 施 中 ,对 预 期 目 标 、研 究 内 容 有 重 大变

15、 动 的 ,以 及 终 止 计 划 实 施 等 情 况 ,须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报 告 ,办 理 审 批手 续 ,经 下 达 科 研 项 目 的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能 改 变 或 终 止 。第 二 十 二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因 工 作 调 动 离 开 学 校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项 目承 担 单 位 变 更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或 项 目 终 止 报 告 ,经 学 校 同 意 ,报 项 目 主 管 部门 批 准 或 与 项 目 委 托 单 位 协 商 同 意 后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研 究 计

16、 划 执 行 不 力 或 无 法 完 成 的 纵 向 项 目 ,学 校 可 以 在 征得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终 止 ,撤 消 该 项 目 ,并 退 回 剩 余 科 研 经 费 。第 四 章 项 目 结 题 和 验 收第 二 十 四 条 科 研 项 目 应 按 计 划 任 务 (合 同 )书 的 要 求 按 时 完 成 ,并 办 理 结题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结 题 的 应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说 明 原 因 及 所 需 延 长 的 研 究 时间 ,经 项 目 下 达 或 委 托 单 位 同 意 后 ,方 可 延 期 结 题 。第 二 十 五 条 根 据 项 目 下 达 或 委 托 单 位 的 要 求 ,结 题 可 以 采 取 提 交 结 题 报告 、验 收 、评 议 或 鉴 定 的 方 式 。第 二 十 六 条 科 研 项 目 的 验 收 、鉴 定 和 评 议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根据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材 料 ,经 学 校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同 意 并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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