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065625 上传时间:2018-02-20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10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3 急件国家电网基建 2010166 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分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分公司: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公司组织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 家 电 网 公 司 文 件 4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二一年二月三日 附件:主题词: 综合 建设 工程 施工 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2010

2、 年 2 月 3 日印发 5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以下简称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 工 质 量 的 过 程 控 制 ,提 高 监 理 工 作 绩 效 ,有 效 防 范 各 类 施工 质 量 事 故 的 发 生 ,持 续 提 升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制 定 本 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

3、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理活动,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 统投资 建设的 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工程项目,其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6 第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六条 文件审查是为保证施工质量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 措 施

4、 方 案 的 有 效 性 ,监 理 单 位 对 施 工 单 位 编 制 的与 施 工 质 量 有 关 的 报 审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并 签 署 意 见 的 监 理 活 动 。第七条 工序检查是通过检查上道工序质量是否满足要求,从而确认是否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而进行的相关监理活动。第八条 见证是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第九条 旁站是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全过程质量监督、控制活动。 第十条 巡视是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控制活动。 第十一条 平行检验是为了解施工实体质量状况以及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监理人员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第三章 质量监理的基本要求 7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以形成独立的监理能力作为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的最低要求,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质量监理工作的承诺,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信、检测等设施、工具,并备齐与质量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及相关文件。 监理员应熟悉本专业工作(应具备两年及以上本专业施工、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了解工程建设监理基础知识,熟悉监理工作手段和工作要求,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三

6、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开展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有效控制,并监督施工单位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转,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程规范、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四条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一)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监理工作体系,明确每个岗位监理人员的质量监理工作职责。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质量监理工作责任制、监理部内部质量管理培训及质量技术交底、监理质量工作例会、以及施工质量控制(含质量文件审查、见证、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制度。 (三)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按工程建设管理纲要要 8 求,编

7、制监理规划,制定质量监理工作目标,明确质量控制措施和工作要点,确定文件审查、见证、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手段在本工程的应用范围,明确监理工作程序,明确应达到的工作效果,并报经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 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针对电力建设工程的特点,对监理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监理项目部应根据质量管理培训计划及技术交底制度的要求,根据工程不同阶段和特点,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对从事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项目的监理人员,还须经相关技术培训后,方可承担相应的监理工作。监理项目部应填写监理人员上岗培训统计表(见附表一),并存档。第四章 质量监理的组织

8、实施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图进行预检,并形成预检意见;参加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的施工图会检,负责编发会检纪要,并负责有关工作的落实。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下列(不限于)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及时签署审核意见: (一)审查相关单位资质。核对主要施工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重点审查施工技术能力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以及 9 方案(措施)的可行性、针对性。 (二)审查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创优实施细则、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三)审查拟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重点核对主要人员资格,审查分包单位的

9、施工能力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核查本工程相关的试验室的资质、能力和业绩,确认其出具真实、有效工程试验结果的能力。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审查施工现场使用的计量和测量器具的合格证明及有效期,审查大型机具的进场合格证明。 (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中间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文件、资料。 (六)依 据 合 同 约 定 ,审 核 设 计 单 位 报 审 的 有 关 设 计 文 件 ,如设 计 创 优 实 施 细 则 、设 计 强 条 实 施 计 划 、设 计 变 更 等 相 关

10、 文 件 。(七)审核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的技术鉴定书,审核其在本工程的应用申请报告,签署意见后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批。(八)参加有关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调查,并跟踪处理过程;配合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0 (九)审核工程移交档案。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规划的相关规定,采用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手段,对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控制。(一)工程开工前、工序交接前及隐蔽工程隐蔽前,监理单位应进行检查、确认。1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检查与核实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审查施工资源配备、技术准备等是否满足施工质量和连续施工的要求。2主要 工 序 交 接 前 ,监 理 单

11、位 应 在 施 工 单 位 自 检 合 格 的 基 础上 ,按 规 定 对 上 道 工 序 的 施 工 质 量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并 签 署 意 见 。3隐蔽工程隐蔽前,监理单位应对相关工程实物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二)工程所需的钢材、水泥、砂石等原材料应按规定进行取样、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有资格的监理人员对原材料、试件的取样进行见证,对并检(试)验报告进行审核。(三)对影响施工质量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全过程,必须派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旁站,认真填写旁站监理记录表(见附表二)。需要旁站的作业工序及部位详见附录。 (四)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展,对施工现场

12、进行巡视。重 11 点检查施工质量管理是否到位、施工作业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监理人员应及时填写监理人员施工质量巡视周报表(见附表三)。 (五)监理单位应做好平行检验工作,平行检验检测量不应小于受检工程量质检项目的 10%,且应均匀覆盖关键工序。平行检验所用表格可参照各专业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中的表格,或由监理单位自行编制平行检验用表。 (六)监理单位应依据相关质量验评规范,主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评和单位工程质量初检。监理初检包括资料检查和质量检查两部分。初检比例为:电气工程应全检;土建工程和线路工程按 30比例初检;其它工程按不少于 20%的比例进行初检。第十九条 监理单

13、位在单位工程验收后,提交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图施工,任何更改都必须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停工整改,并报建设管理单位。1发现重大施工质量隐患,或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 2无作业指导书、无质量保证措施施工; 3作业人员未经技术交底施工,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按作业指导书施工; 12 5. 施工人员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6. 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 7. 未经资质审查的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8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擅自隐蔽。9

14、其它严重不符合施工规范的施工行为。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经复核上述问题已消除,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复工令,并抄报建设管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负责组织对进入工程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物资的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相关的施工,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工程款支付凭证。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结合月度工程例会,定期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质量工作的意见,对存在的质量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质量分析和整改要求写进月度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各类质量缺陷及问题的整改,并督促责任单位形成闭环管理记

15、录。 第二十五条 质量监理记录必须及时、真实、齐全、规范。第二十六条 发生质量事故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管理单位汇报,同时组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收集事故相关情况,参与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3 第五章 质量监理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工程监理招标,严格审查投标人资质,确保中标人的资质及其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满足对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在监理招标文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理责任,并将本办法中的相关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及工程建设合同中。 第二十九条 在

16、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应依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赋予监理单位相应的质量控制权。业主项目部应定期对监理单位质量监理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月度工程例会上提出意见。对于未按要求做好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物资供应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因质量监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除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还应视情节及后果严重程度,采取通报、在后续工程招标中进行扣分,以及限制或禁止参与公司系统工程监理投标等处罚。 14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执行监督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录:旁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